殺人無罪?"人命關天的小事"事件真相

公安部親臨過問:市長宣稱的遼源市有錢賠得起人命關天小事拖至今日無果
 
公安部曾"關注"的曠日持久"人命關天的小事"事件真相

流氓又會施展什麼伎倆?

"上訪渠道"是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這就是政府的專制、專橫跋扈,踐踏人權的標誌!

就公安部直接出面親臨過問、吉林省公安廳受命指令、吉林省檢察院蓄意不作為、市長宣稱:"遼源市有的是錢賠得起!還教養‘他'"!

發生在十一年前的吉林省遼源市公安機關放跑犯罪嫌疑人,歪理邪說蓄意為故意殺人的罪犯徐紹起開脫"刑事罪責",繼而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
即對"酒後、超速、逆行"駕駛兩輪摩托車將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連群撞飛致傷後故意拖延長達四十多分鐘不及時搶救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件。遼源市公安機關卻放跑了犯罪嫌疑人後,"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的顛倒黑白、徇私劃分、荒謬絕倫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同時又作出荒唐、罕見的對已故被害人罰款1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曠日持久一案一案至今尚無最終定論!

歷時十一年,坎坷不平、艱難困苦、堅持不懈的維權上訪歷程,歷經劫難。
我(夏元豐:系本案已故受害人夏連群的弟弟。也就是還教養他!中的"他")慘遭政府三次拘留(三十五天)、兩次勞動教養(各一年)。2004年同時被勞教一年的還有本市維權上訪的王連英。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來了一位領導,據說是公安部信訪主任。在遼源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長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檢法的現任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會議室,他說:關於肇事者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問題,回部裡研究更改。
(此時的肇事者已由當初公安機關"認定"其負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歷經六年後,通過兩次的責任變更,現已負主要責任)還說按肇事者負全部責任賠償14.5萬元,如肇事者無力賠償,公安機關先行墊付。雖後,我們找到公安局,局長先是說一筆一筆的算。(因為這時我兒子鄰近高考,想早日了結,為孩子以後的學業。此時,我無任何經濟來源,十一年來,我是職業打這場官司)我們同意了。可真去算時,他們又以賠償只能按法院的三萬元(枉法)判決賠付,致使事情沒有談成。我兒子高考後,我也只能看著入學通知書望洋興嘆,而放棄十年寒窗苦讀後深造的機會。

由於這起本初始極為簡單,後又人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決。我對成長中孩子的監護權就這樣被專業造假的遼源市公安局給剝奪了。

案發七年後,能驚動公安部信訪接待室主任,在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中國的傳統節日元宵節,特意從北京來到吉林省遼源市過問這起長達七年(1998-2005)之久未決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劃分交通肇事故意殺人事故責任一案。

由此可見:由於肇事者徐紹起同遼源市交警支隊長楊海軍是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同鄉的特殊關係,及楊海軍的社會背景(莫測),使初始極為簡單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又由政府及多部門的共同參預,使其卻人為搞的更加複雜化,久拖至今尚未公正妥善處理解決。

況且,本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出面過問,卻未果。
可想而知:肇事方的後臺勢力可見一斑。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說:"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還教養你!'"

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長說這個案子聯合國能解決!

肇事者的小姨子一個普通農民婦女在事故調解科科長王爾敏的面對我說:"不就撞死個人嗎,有什麼了不起!"

懇請世人、請您對此有辱人權的行徑向全世界呼籲!

向世界人權組織呼籲:
震懾無視人權、"權"大於"法"的社會飛揚跋扈專權黑惡勢力。

使姐姐的英靈得到慰藉,早日入土為安;

使我們早日脫離久訴不息曠日持久的"上訪"陷阱;
也使我們結束久拖不決的維權上訪生涯,脫離苦海,
擺脫在"權"大於"法"的現實社會困苦煎熬的處境。
讓我們早日安居樂業,過著平民百姓的正常人的生活。

在2008年7月14日,我在北京大興區壽寶莊的路上被北京市大白樓派出所強行劫持。遼源市政法委、遼源市公安局對我再次非法拘留九天後,又再次強行非法對我勞動教養一年,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

我二姐夏連群於1998年11月13日在吉林省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門前北側200米處被兩輪摩托車撞飛致傷四十多分鐘後,在圍觀群眾的勒令協助下,才送往離肇事現場(在事故現場,肇事者用公用電話亭電話還與他人通過電話)僅二百米遠的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終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身亡。
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的"責任認定書"中明確寫著肇事者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將我二姐夏連群撞傷致死。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已故無責任被害人我二姐強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100元。

公安機關並且到我的家裡向我強行非法無理索要此項罰款。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10元/每小時)沒有火化,不能入土為安。費用現已達九十多萬。

荒謬《認定》之【決定】更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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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2110153號

時間: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
地點:礦電大街銀都浴池門前三十米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分,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村四組居民徐紹起(男、50歲)駕駛吉D50813號南方125B型摩托車沿礦電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銀都浴池南側三十米處,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與由道西向道東正在蹬腳踏板上車前行橫過機動車道的騎自行車人夏連群(女、41歲遼源煤機廠工人)相撞,致夏連群頭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現場調查證實,當事人夏連群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沒有推行和注意避讓過往的車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一)款第五十八條(三)款之規定是引發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七)款之規定是引發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認定夏連群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紹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承辦人:高健、劉強 (名章)

遼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公章)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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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肇事者由南(並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駛進入了左(闖入"西側"搶佔左車道,逆向行駛。根據被害人身體沒有被撞擊的痕跡和自行車車體的撞擊點足以證明肇事車輛是逆行行駛,此已在鐵的事實面前:省公安廳、省交警總隊未對此再作出否認)車道,逆向侵道行駛。
事實是:受害人由道西側推著自行車向道(唯一必經之路)東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轉站大門前面的礦電大街距"四車道"中心雙實線一米處,被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村居民徐紹起在"酒後、超速"且又逆行飛馳駕駛的吉D-50813號南方125B型兩輪摩托車撞飛致傷。

事故處理大隊為製造冤假錯案偽造證據。交警稱檢察院要解剖結果。對被酒後、超速、逆行撞飛致傷,又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鐘不救治導致死亡的受害人強行解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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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

 第2110153號

宣布時間:98年11月30日

當事人夏連群

女41歲,於98年11月13日

在礦電大街銀都浴池南三十米處發生交通事故,

負主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以罰款一百元

處罰。
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

級公安機關支隊法制科申請復議。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印)

遼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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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上述"責任"劃分和"處罰裁決"不能認同。上訪到遼源市交警支隊、遼源市公安局、市人大、遼源市市委書記、市長(政府處理意見稱:"遼源市"的任何部門‘包括市委、市政府'無權改變市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意見)、市檢察院兩任檢察長、吉林省公安廳(公安廳控申處長稱:領導有難處)副廳長、省交警總隊隊長、吉林省檢察院、公安部機關、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訪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紀委和中組部等相關職能部門。

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長兼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楊海軍的同鄉徐紹起"酒後、超速、逆行"駕駛兩輪摩托車將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連群撞飛致傷後,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鐘不救治,致我二姐終因流血過多喪失生命。
交警支隊支隊長楊海軍是遼源市市長的親家;與遼源市市長曾一同共過事的(原遼源市市委書記)市委書記是吉林省政法委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

由於遼源市檢察院對公安交警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給予立案。
為此,2000年7月20日我們給遼源市主管公檢法的市委副書記閏寶泰打了電話,他說,受害者有責任,材料他已看。我們約他面談此案,他說沒時間。

2000年8月3日,被害人的姐姐(就是我的大姐)通過電話投訴,將情況反應給了遼源市市委趙炳輝書記,他不相信竟會有這種事,市委書記在電話中明確表示:如果確有酒後超速肇事,卻認定其負次要責任和對死者罰款這事,會將案件轉給市委主管政法委的閏寶泰書記來處理。並要求第二天將材料給他送去。
次日,我大姐和我強行闖進遼源市市委辦公大樓,見到了市委趙書記。
可是,這位書記看過材料後,又將材料轉批給市政府的市長劉永新(是本案牽涉到市長親家),由劉永新市長處理解決。並未按先前電話中所說指派主管政法委的閏寶泰書記處理。

在市政府期間,我們天天去催促,索取結果。給市長打電話請其盡早給個說法,如不能,我們將不擇手段或通過媒體解決,市長說我們想造反。我們每天都到市政府。無權指令檢察院"立案"的市政府在三個月後的同年11月24日由市政府督查室出具一份《關於夏元豐、夏連榮申訴問題的調查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在能見度二百米(肇事者親口自稱)的視線良好、地域開闊(時速限制20公里/每小時)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人後,肇事者徐紹起還給他人打過電話。其見死不救,袖手旁觀,不採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須負有的責任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其結果導致被撞飛致傷的我二姐夏連群終因流血過多沒有得到及時搶救不治身亡。
顯而易見,其肇事後不予救治(是因有人:殺人可以不償命,經濟賠償還可不承擔,受害方不服要告,受害方親屬還要坐大牢。十一年後的今天已證實)的主觀目的是在故意殺人。

案發時間是: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許。醫院的接診時間是:17點20分。

肇事者雖未逃逸。可是,肇事現場離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還不到二百米。
肇事者要跑,被圍觀群眾將肇事者扭送到了礦務局總醫院保衛科。同時,並撥打了110、122和遼源市公安局泰安派出所。結果是122事故處理大隊來了三個人把肇事者帶走的。
第二天,事故處理大隊張文江科長等三人通知我們時。卻對我謊稱:"肇事者在我們事故大隊跑了,我們昨晚出動三夥人,一宿都沒有抓到"。

事實上是交警已對肇事者徐紹起做了筆錄,後將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的罪犯給放了。
同日下午在事故處理大隊,張科長對我們說,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讓我們自己去找罪犯家屬協商賠償事宜,蓄意對構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就違法以此"私了"這起"《刑事案件》"。
我當場就明確表示:"肇事者沒錢,賠償(三萬八千九百餘元人民幣)我可以一分錢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判兩天,判兩天,該判幾年就判幾年!"

可是,張科長卻忠告我們:"你們認了吧!要不!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得(現實果真如此)滿頭是包,還得跪著求‘他們'"!
張文江科長同時告知我們:"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我們集體研究決定的"。

"認定書"中雖未否認"酒後、超速"。可是,為了擺脫對肇事者的刑事追究;為了規避法律,卻顛倒黑白的認定酒後、超速的故意殺人的肇事者負"次要責任",斷章取義地改變刑事案件性質。最終達到了確認故意殺人的肇事者無罪的目的。
為配合此目的,使我們不得不"認可"作出的"責任認定",同時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

世人皆知:酒後、超速、逆行駕駛機動車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應當負全部責任。

至此,由於市檢察院和省檢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責任的"認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逐級進京上訪。

我是被逼無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之規定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的。

奧運會前夕,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對來上訪的人們大張聲勢轉達虎視眈眈的市領導指令,並藉機恐嚇威懾上訪人,宣稱:"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作'(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市長說了,遼源市有錢,賠得起!"

(王連英在我被遼源市教養的一個多月前的1998年6月又第二次被遼源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勞動教養一年)

據說市政府的某位領導開會時說:只要夏元豐進京就抓。遼源市有的"是錢"賠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證實)

吉林省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借北京市公安局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之機,對我逐級進京向中共中央、檢察和公安的最高權力機關、信訪部門控告其縱容無惡不為的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於1998年11月30日對發生在同月13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目張膽認定"酒後、超速"(還有"逆行"尚未寫在《認定書》)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徐紹起(對傷者我的二姐夏連群不予救治的故意殺人案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我二姐夏連群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100元(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的蓄意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瀆職行為,實施壓制和打擊報復。再借勞教制度致我"二進監獄"。再次對我非法拘禁、非法剝奪限制我人身自由權。

我在官官相護,十一年上訪艱辛維權路,處處碰壁逆境中困苦煎熬。
2008年奧運會前的7月14日下午四點多鐘,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處壽寶莊村對過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處向裡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這時,聽到有人吶喊:"這人是上訪的,把他截住!"心想:壞了!這是遇到土匪強盜了。突然遭到另一夥身份不明的人圍追堵截。聽到喊聲,在我回頭迅速離開這是非之地時,卻被其中一人強行攔住,問我住在哪,我說住在裡面。就聽這人告訴他們同夥的:"這有個叫夏元豐的!"可他們不讓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說的將我也強行推進車裡,把我送進大興區大白樓村派出所。
這裡,隨後又陸續被強行抓來了20多人,都是全國各地的的冤民。
有一著裝的干警自稱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給我們開會。他說:從15號,北京的信訪部門關門,不再接待上訪。
並還說:"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們,這是中央的指示。"眾人聽後,議論紛紛,讓他出示文件,他卻拿不出來。

當天晚,不允許我們回住地取回個人物品,強行將我們送往馬家樓收容中心。
晚九點多鐘,吉林省公安廳四人和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鄧主任到馬家樓收容中心。其中省廳一人幸災樂禍的對我說:我們找你好長時間了,這回可找到你了。還故弄玄虛的欺騙我:"送你回遼源市政府信訪局給你解決問題。"
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財物,他們說:你再回來時取吧。無論我怎麼說,他們就是執意、死活堅決不讓我去取回自己的東西。
我被別有用心的鄧主任和省廳的人騙上省公安廳的車。

次日清晨,省廳專車並沒有把我送到遼源市政府信訪局。卻把我從北京不擇手段的騙上車後,送到了我所控告、舉報的原枉法辦案機關造假成性,對我強烈鎮壓蓄意已久的遼源市公安局防暴處,而被鋃鐺入獄。
 滅絕人性、喪盡天良的遼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給我加戴手銬,其勢洶洶口口聲聲:
"接你回來,我們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網了"。

"殺人不過頭點地"。

"夏元豐啊!夏元豐啊!公安局讓你訛上了,這回你告到頭了!教養你兩年!"。

"等教養兩年批下來,再給你大姐打電話。"

現查明:夏元豐於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門非正常上訪地區無理上訪,嚴重擾亂了該場所的正常秩序。

現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的處罰。

遼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在我被拘留期間,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屬與犯人接見,剝奪了犯人接見的權力。
"公安局把你‘報教'了"。我質問其為什麼勞動教養我?勞教委的人說:"你越級上訪"。
我們是不屈不撓逐級尋找公正、求公理、尋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怎麼又成了越級?純屬無稽之談。
豈有此理!
"勞動教養聆訊告知書"沒有給我個人,他們讓我簽字,我沒有簽,就不給我告知書。
所有讓我簽字的材料,我概不簽名,可也入獄無誤。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給我戴手銬解送到遼源市勞教所教養一年。
該"教養決定書"中既未體現我上因特網如何,也沒有越級上訪之說。

事故處理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 任劍波(系原遼源市公安局局長,現升任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電話:13351560001)利令智昏,專權擅勢、為虎作倀,積極充當"酒後、超速、逆行"駕車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的罪犯和無法無天、瀆職、草菅人命的公檢法的保護傘。借舉辦奧運會之機,打擊報復、陷害不擇手段,以勞教方式非法拘禁護憲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
中國的勞教制度以成為地方政府、專橫跋扈的政法官員包庇、保護刑事、瀆職犯罪,扼殺、消滅正義,鎮壓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群體的專用卑鄙無恥手段。

經我們多年艱辛維權上訪,2001年吉林省公安廳雖然將本案列為吉林省遼源地區第1號涉法上訪案件,由廳長掛牌督辦。可是,卻不了了之。至今卻沒有個公正的說法。
讓人更無法容忍的事情隨之出臺:

省交警總隊事故處事故處理專家、權威傘國才處長說:
"‘酒後駕車'是違章,違章不能承擔本事故應負的主要責任,因為‘酒後駕車'與被撞死人無因果關係"。

省公安廳控申處長說:
"‘酒後駕車'是事實,,‘超速行駛'沒法認定"。

他們(省公安廳兩人、省交警總隊兩人均為處理過本案的原辦案人)自稱是受省公安廳廳長委派,在遼源市交警支隊三樓小會議室,卻強詞奪理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矢口否認根本就無法再改變的前期已作出的《認定》結論。與我們對話還不到四十分鐘,就以回省廳開會為由拒絕回答我們提出的質疑,急匆匆離遼回省廳。

事故處理人員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是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可是,我和聘請的律師查閱卷宗,辦案人告訴我們:"張科長不讓看。"可見事故處理大隊暗箱操作,程序違法。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瀆檢對放跑交通肇事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行為又不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但不予追究,反而(事故處理大隊卻替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親屬我們的工作:"認了吧!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的滿頭是包,還得跪著求他們!"擅自調解處理,以調解結案)助紂為虐,對偽造材料,違反程序,徇私劃分責任,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卻瀆職的函告:

"夏元豐(我是夏連群的弟弟):你來信反映的問題屬公安機關管轄,已轉省公安廳處理。希你直接與他們聯繫。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早在2004年5月30日,我就曾慘遭遼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後又轉為勞動教養一年。

現查明:

2004年5月25日,該人因姐姐夏連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眾無理越級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十五日

遼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絕簽字
拘留期間,我被同牢的人傳染上了疥瘡。

2008年月10月30日遼源市人大、市檢察院檢察長到關押我的遼源市勞教所視察時,我見到了遼源市檢察院檢察長,對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檢察院(王檢察長辦公室電話:0437-3520511)十多年來為什麼不給立案、(我們在2008年7月又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控告)為什麼我在路上行走就把我強行弄進了大牢提出質疑。檢察長回走時,讓我寫一份材料轉交給他。
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檢察院同檢察長又詳細面談過。
可是事到現在,遼源市檢察機關對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既不給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書",上下推諉、互相瀆檢、敷衍塞責。

中央電視臺曾報導,百分之九十的都處理了。少數人要求過高,無理取鬧。可是我們依照國家信訪條例,連一張紙的"不立案通知書"書面答覆都不給。
早在1999年我們就已與市檢察院的檢察長開誠佈公面談過。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遼勞決字【2008】第102號《遼源市教養決定書》:夏元豐,該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豐於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攜帶上訪材料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從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間先後到東交民巷17號非上訪地區多次非正常上訪。之後,夏元豐又於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門廣場(此次教養拘留十日就是以此為由)非正常上訪。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中,將滯留在北京的夏元豐查獲,並由吉林省公安廳駐京工作人員將其遣送回遼源市。本會認為:夏元豐先後以上訪為由進京,到東交民巷17號和天安門廣場非上訪區域,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實事清楚,勞動教養一年。

國務院溫家寶總理曾說:中南海的大門是向人民敞開的。
在2066年北京"兩辦"國家信訪局受阻,上訪渠道遭到人為無法暢通後的同年7月17日,由於政府官官相護。一時也別無他法,就選擇了向中南海園內投遞材料,夢想能夠得到口口聲聲依法治國的政府重視此案。那成想,卻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現查明:

夏元豐於2006年7月17日21時30分,夥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門西側綠地
將各自的上訪材料與石頭(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徑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裝在一塑料袋中,
由屈延江扔進中南海圍牆內後被抓獲。

現決定:對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內容已向夏元豐宣讀

該人拒絕簽字

投遞材料誰之過?
進拘留所裡,我拒絕穿中國政府監獄的囚服,受到了不許到衛生間大、小便的"高級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馬桶
裡小便。
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門前,有北京市東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員在警車內"坐等"中國訪民到此地用身份證登記造冊。
讓人費解的是,訪民順"政府"之意到此登個記,何罪之有?違的是什麼王法?
否則,此地就不應該設置公安值勤人員"等候"(誤導)訪民來此登記。
更何況在這裡還有全國各地"截訪"的常年巨額耗資國力固守與此,堅守著崗位,風雨不誤的守候著訪民。誰能說到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和犯罪?就"非"了?這一切都是北京市公安機關在此地"坐候"招來訪民來此的結果。

遼源市算是什麼政府?
如果控告公安機關歪理邪說製造冤假錯案(人命關天的人間悲劇)的案件在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門前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就是犯罪的話。共產黨的天下還有王法嗎?法律都是給貧民百姓定的?!

這就是當今的法治社會的中國所謂的"民主法制"!?
維權上訪的訪民都有冤情,這是不爭的事實。
無論何時發生的冤案。這一切畢竟都是當今執政黨"共產黨"在執政期間,由於中國的司法體制過於黑暗、社會的腐敗成風使執法者們在有法可依卻違背事實、利慾熏心、利令智昏所致,當今中國政府就理應責無旁貸承擔起執政黨的貪官(因為他們是代表著國家在行使職權)污吏們曾欺壓百姓所造成的一切後果,使成千上萬的中國訪民早日息訴罷訪,回歸故里安居樂業。只有如此,才可與時俱進,共度和諧。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門廣場觀光時,被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個記。

眾所周知:天安門廣場有警察值勤,隨時可以檢查遊人物品。發現是上訪的,都送往分局登記,這是慣例。
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聽到過某個"政府"發布嚴令:進京上訴人等"概不許"踏進天安門廣場半步或遊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嚴厲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006年進京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過十天的;
2007年到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登過記的;
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門廣場遊玩過、在地區分局登過記的、
申訴、控告檢舉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檢察院助紂為虐不作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時,滯留在北京的上訪人,符合上述四項要件,都必須由當地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先將其拘留10天,然後再勞動教養一年。
如果這是中央的指令的話:
這個政府就是貨真價實的昏庸無道的政府,流氓政府。
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遼源市為何竟膽敢違抗中央的命令?

難怪鬼都不怕惡人了!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市長在中央領導外?有特權?
吉林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有特權嗎?
專橫跋扈的權力、暴力將更加激起民憤,加劇激化官與民的矛盾。
這是什麼制度?什麼體制?

中國的上訪渠道分明就是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壓而不服!
造假無過、無罪,還加官進爵高官厚祿。
含冤者還要違心的忍受政府的無形誹謗、殘酷喪失人權、人性的凌辱。
我們中國"民主法治社會"的訪民"可能"息訴罷訪嗎?
政府的流氓無賴豈能壓倒我們堅強不屈堅忍不拔的意志。

黑暗的世道不改變,不給我們一個公正、合理的說法,我們無處申冤的訪民是決不會罷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嚴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二款:"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我又未違法,
我又沒有犯罪。
為什麼一個市的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還主管檢察院、法院,這就是當今的中國司法體制,所謂中國特色的"民主法
制")局長就有權歪理邪說整理出一份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造假黑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為所欲為拘留我十天?為什
麼還能以中國的勞教制度再強行非法慘絕人寰勞動教養我一年,剝奪我人身自由權?

市長還發話,非要鎮壓我不可!這個世道是不想讓我們百姓活了吧???

政府官員為保平安,來阻止我們維權上訪,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極力採取將錯就錯、錯了也不糾正的殺人不償命、欠債不還錢(自古以來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中國特色流氓無賴政策。一而再、再而三的大量製造冤假錯案。

可見,中國的勞教制度的無視人權的強權蠻橫霸道勝似土匪強盜,典型的霸權、詆毀人權滅絕人性。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10元/每小時)沒有火化,難以入土為安,費用現已高達九十多萬元。

總而言之:今天不是獨裁專制的年代,個人不可能決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決定才行。
我們千辛萬苦不遠千里來到北京。結果,還要由原來欺壓我們的貪官污吏們再次欺壓擺佈我們。
歷經重重千辛萬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的和諧民主法制社會中掙扎。
不奢望安居樂業。希望國富民強,與世同步。


中國的法律什麼時候才能體現他至高無上的威嚴;什麼時候才不會再出現人治社會飛揚跋扈的專橫;什麼時候依法治國、依德治國的民主法制中國才不再打擊迫害、報復我們這些上訪維權者?

由於勞教制度在以兼職公安局長為首的主管檢察機關、法院的政法委書記的操縱控制下,倚強凌弱。在中國坑了多少維權人坐穿牢底度時弊?
上訪渠道只是為了誤導我們訪民,實則為的是拖垮我們,妄想讓我們的一生都葬送在永無結果的上訪生涯!

全國的訪民團結一致,討誅中國的上訪渠道誤導訪民、政府借勞教制度壓制訪民維權為虎作倀的專制獨裁。
使上訪渠道真正成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義的橋樑,使其永遠不再輪迴為專權、暴政、專橫跋扈、言而無信、言行不一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天理昭昭,鐵案如山。
瀆法、瀆檢逍遙法外。護憲維權、伸張正義坐大牢。

我已成了當今政府、政法委書記任劍波的敵人!政府把我視為兩勞人員,天天來我家騷擾我的正常生活。

是可忍,孰不可忍!
誓坐穿政府的牢底,也要把冤伸!
我們訪民團結一致,衝破腐敗黑暗喪失人權為虎作倀、助紂為虐的牢籠。

還我公道!還我人權!

敬請有良知的世人、媒體、天下志士仁人:
幫助我們無權無勢的弱勢群體呼籲全社會,呼籲聯合國人權組織,
震撼踐踏人權、無視生命的歪理邪說專橫跋扈的邪惡勢力。為我們含冤卻還要在無法到達彼岸的遙遙無期上訪渠道苦苦尋
求公道的無錢無勢仍然在不屈不撓維權的貧苦百姓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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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遼源市
慘遭踐踏人權的政府投入監獄上訪維權人:夏元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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