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良知、法律?
泯滅!
這是發生在98年由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長(兼遼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楊海軍的屯親徐紹起「酒後、超速、逆行」造成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官方的責任認定為:「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責任劃分是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100元。死者的屍體至今沒有火化。
然而,事故處理大隊向肇事者取完筆錄就放了肇事者後認定故意拖延搶救時間的肇事者是無責無罪。
事故發生的第二天,事故處理大隊通知夏元豐(系被害人弟弟)時。卻謊稱肇事者在他們事故大隊跑了,他們昨晚出動三夥人,一宿都沒有抓到。爾後,同日下午在事故處理大隊,張文江科長對夏元豐說,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你們自己去找肇事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夏當時就明確的表示:肇事者沒錢賠償,經濟賠償可以一分錢都不要。但是,肇事者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判幾年就判幾年!對姐姐也有個交待。
可是,張科長卻忠告:「你們認了吧!要不!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得滿頭是包,還得回來跪著求他們」!張文江科長同時還告知: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他們集體研究決定。
事故處理大隊根據上述決定,在同月30日作出的顛倒黑白、歪理邪說徇私劃分荒謬絕倫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寫著:肇事者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將被害人夏連群撞傷頭部致死。卻認定肇事者是「引發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認定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已故無責任被害人不但強加「主要責任」, 並向死者開具100 元罰單送到夏元豐的家裡強行非法向夏元豐無理索要此項罰款。
事故發生後,事故大隊讓被害人親屬自己到肇事者家中尋求解決,又組織調解。在調解中,肇事者的小姨子一個普通農村婦女在事故調解科科長王爾敏的面前向被害人親屬瘋狂叫囂公開揚言:「不就撞死個人嗎,有什麼了不起!氣焰十分囂張。可見其幕後的後臺有多硬。
當今還有天理嗎?法理呢?
黑暗!人們道德、良知伴隨著時代在無情的泯滅。
1999年6月26日用特快專遞給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致函,對不合理的「責任認定」提出質疑。
1999年10月11日,夏元豐在遼源市礦醫院收到了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復函。信中說:本案屬公安機關管轄,已轉省公安廳,讓夏元豐到吉林省公安廳與他們聯繫。
1999年11月8日是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局長接待日。這天,局黨委逯書記接待了夏元豐和他的大姐。他說「酒後駕車」就應當負全部責任。讓找省交警總隊。
次日,在省交警總隊見到了交通處傘國才處長。他向夏元豐說:「今天國家公安部督察已到遼源市調查此事故處理正確與否」。
當天,就趕回了遼源市去找公安部督察。到市公安局,市局信訪的人說:逯書記陪督察出去了。夏找了兩天。可是,逯書記陪了公安部督察兩天。夏元豐他們卻始終也沒有見到公安部的督察的人。
遼源市公安局信訪辦的人說,你的上訪信全國遍都是,都打發到我們這了,這有一堆,這些你拿回去,再郵還能省點錢。
對顯失公平為所欲為作出的責任認定和對無責任被害人強加主要責任開具罰單。理性的不會接受。為此,夏元豐當年就拄著雙拐(左小腿脛骨骨折,打有支出的鐵 「支架」)進京。後,又找到市人大、市檢察院檢察長、市委書記、市長、省公安廳廳長、省高檢。長年在京。多次到全國人大、國家信訪局、公安部、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訪室、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組部等多部門週旋。最終,遼源市和他們上下相互推諉、敷衍塞責。說管,最終結果是又都不管。久拖至今。造成被害人遺體至今冰置殯儀館十二年未火化。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 2110153 號
時間 : 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
地點 :礦電大街銀都浴池門前三十米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分 ,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村四組居民徐紹起(男、 50 歲)駕駛吉 D50813號南方 125B 型摩托車沿礦電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銀都浴池南側三十米 處,因 酒後駕車、超速行駛與由道西向道東正在蹬腳踏板上車前行橫過機動車道的騎自行車人夏連群(女、41 歲遼源煤機廠工人)相撞,致夏連群頭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現場 調查證實,當事人夏連群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沒有推行和注意避讓過往的車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一)款第五十八條(三)款之規定是引發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七)款之規定 是 引發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認定夏連群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紹起 負 此事故的 次要責任。
承辦人:高健、劉強 (名章)
遼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 (公章)
1998年11月30日
但是實際上另有部分事實卻非如此!
事實是:肇事者由南(並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駛進入了左(闖入「西側」搶佔左車道,逆向行駛。根據被害人身體沒有被撞擊的痕跡和自行車車體的撞擊點足以證明肇事車輛是逆向行駛,此已在鐵的事實面前:省公安廳、省交警總隊理屈詞窮實在是無法對此再作出否認了)
車道,逆向侵道行駛。
事實是:被害人由道西側推著自行車向道(唯一必經之路)東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轉站大門前面的礦電大街距「四車道」 中心雙實線一米處,被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村居民徐紹起在「酒後、超速」,且又逆行飛馳駕駛的吉 D - 50813 號南方 125B 型兩輪摩托車撞飛致傷。
遼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長(兼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長)楊海軍與遼源市市委副書記、遼源市市長劉永新是親家。市長又與吉林省政法委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曾任遼源市市委書記,後又升任中共公安部副部長)是從一地一同調入遼源市(當年一個市委書記、一個任市政法委書記)共事。
這種特殊的社會關係致法律倫為實質性一紙空文。致使與被害人一地的異父同母的哥哥的兒子是80年代中期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留校任教。可對自己的親姑姑卻也是愛莫能助。
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重宣告:「只要我當檢察長,就不給你立案」。
何種途徑才能能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說法的底線?使被害人遺體能夠入土為安,慰藉在天之靈。
吉林省交警總隊稱:你告到聯合國還是這樣。
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對來此的人聲稱:市長說了,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卓(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遼源市有的是錢,賠得起。
2008年7月14日,夏元豐在北京大興區壽寶莊至老三余村路上行走途中遭到強行劫持綁架。遼源市政法委書記兼遼源市公安局局長任劍波對夏元豐非法拘禁九天後,又再次強行對其勞動教養一年,剝奪人身自由權。
在遼源市公安局防爆處干警給夏元豐加戴手銬,其勢洶洶口口聲聲:「接你(從北京)回來,我們花了三千」;「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網了?」;「夏元豐啊!夏元豐啊!公安局讓你訛上了。這回你告 到 頭了!這回教養你兩年!」 (第二次勞教)
對荒唐罕見責任認定夏元豐不服。經過十多年的從地方到公安部逐級上訪,夏沒有任何過激行為,卻遭到出奇的阻撓。在夏元豐去國務院信訪辦的路上(因前一天領到的國辦接談表排號在次日接待)遭到以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高亞男局長為首夥同的五個人以拳腳相加的粗暴手段強行劫持推到車上。阻礙了其正常上訪維權之路。
歷時十二年困苦的煎熬了十多個寒暑堅持不懈艱辛維權上訪,夏元豐卻慘遭 三次拘留( 三十五天)、 兩次勞動教養。
事故處理明文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應負事故主要以上的責任。而事故中肇事者有:酒後、超速、逆向行駛多項違章。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得到他人授意(不極力救助傷者,卻到附近打電話)有意拖延時間導致被害人沒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拖延時間長達40多分鐘。而事故現場離市礦務院總醫院只有200米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肇事者已經觸犯《刑法》第133條,犯有交通肇事罪。
可肇事者求的人有強大的社會背景公安部充當保護傘。致使此案件至今障礙重重,沒有說法。公安交警事故處理大隊是專業的行政執法機關。明知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輛,在又有超速、逆向行駛多項違章行為將人撞死,又不極力救助傷者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卻作出無視國法的責任認定。這是執法官員有意利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來愚弄遵紀守法的平民百姓。
遼源市人民政府信訪局局長高亞男向夏元豐說:你的案子聯合國能解決。這些官員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褻瀆、蔑視!經歷了十多年的坎坷維權路更讓受害者親屬迷茫。
高官向夏元豐說:你已告到天了。
公安部 門稱如改「責任認定」的話,遼源市要損失一批交警。
難道法律只是一紙空文嗎?難道這起涉法案件的最大後臺在公安部?(因上訪時省信訪官員曾說他們領導有難處)這些官員卻不惜個人前程以身玩法。圖的是什麼?可也不能玩的太過分了!
十餘年坎坷漫長維權路,受害者親屬遇到的是冷嘲熱諷、貶低、出言不遜和一些人的無奈。
在十多年的上訪中給受害者親屬造成的傷害是難以用語言來表達的。如:與夏元豐個人的另一起交通肇事案對方負全部責任,案件早已起訴到法院。但因這個案件未結,市公安局到東遼法院中止了審理。
夏元豐的兒子2007年時考上大學。在這之前夏元豐多次進京上訪,曾在國家公安部門前擺材料求說法。有國外記者觀看,記者遭公安部武警阻撓。遼源市公安局局長任劍波派專人把夏元豐從國家公安部接回遼源市說給解決問題。
於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來了一位領導,據說是國家公安部信訪主任。在遼源市公安局(由遼源市公安局局長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檢法的現任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會議室,他說:關於肇事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問題,回部裡研究更改。還說按肇事者負全部責任賠償 14.5 萬元。如肇事者無力賠償,公安機關先行墊付。
雖後,受害者親屬找到公安局。市公安局局長任劍波、副局長宗仁福承諾對夏的賠償先是說一筆一筆算。夏元豐因考慮孩子的學業,夏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十多年的職業上訪已經讓夏元豐焦頭爛額、債臺高筑。為了孩子以後的前程無奈同意了。可當夏真的去算時,他們又反悔。沒辦法,夏元豐就向市公安局申請借款讓孩子上學。可遭到了任劍波、宗仁福局長的拒絕。夏只能眼看「入學通知書」望洋興嘆;夏元豐的原有住房因其十多年的職業上訪,供熱暖氣改造未能進行,現在早已因債抵押出去了;因為死者(夏元豐的二姐)沒有出嫁,所以受害者親屬遭此不幸,可謂家破人亡;死者的屍體現在還沒有火化;此案對夏元豐的精神傷害無可估量。有這些腐敗官員存在,不敢相信中國的法律有此巨大伸縮性。但夏元豐確信:國家的法律應該是正確的。但這些人實在是太可怕了。
經過十多年的上訪,受害者親屬也不可能是沒人幫助。可見對方權力之大。夏走到哪裡,對方知道後都會被拿下。如:事發當初夏請律師查閱卷宗,卻不許律師和夏閱卷,說有人交待不許閱卷。足可見暗箱操作。總之,無論到哪都會卡殼。正義不敢也無可伸張。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對夏元豐狂喊:「你的事在遼源市是(人命關天-草菅人命)小事!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還教養你!」
想將此案不了了之。他們總是認為自己手中掌握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之大,就可以為所欲為。
和諧時期並非刻意折騰。就此不了了之。換位思考,這可能嗎?
當今世界誰能真正為被害人說句公道話?
誠懇希望中國政府、公安部、世人、社會各界仁人志士和法學界的權威們對此事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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