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法院以安檢為由,刁難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兩位辯護律師張傳利,溫海波,阻擋他們進入法庭。七月一日及七月三日,該院司法警察仍以同樣理由將律師擋在法庭門外。在這過程中,兩位律師曾告知法警,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只需進行證件的核實和登記,不需進行安檢。兩位律師最終被拒於庭外,無法為初芝梅做無罪辯護。
此後,兩位律師向該院監察室余立民主任進行投訴,要求立即停止這種違法安檢行為,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余表示回去研究後答覆,但至今如石沉大海,仍杳無音訊。溫海波說:"在上次(七月三日)非法開庭之後,因為受到非法的安檢,我們被拒絕進入法庭。在那之後,我們開始針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投訴和控告。現在還沒有進一步的消息。大概下週左右,我們可能會再去跟蹤一下具體的進展。"
在採訪中,溫律師說:"現在絕大部分法輪功的案件都(被)依據刑法300條進行定罪量刑,(被定)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罪名。具體的情節一般都是散發或者製作材料等。"對於法輪功學員是否真的觸犯了國家法律,溫律師表示:"從99年開始對法輪功的打壓,到現在為止,已經造成中國很多的法輪功信仰者受到非常嚴重的迫害。這是法制的一次退步。當然這些法輪功學員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根據現在現行的相關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他們的這些信仰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並且要受到刑法的條則完全沒有。"
基於上次的被拒於庭外,溫律師說:"首先要對一審中的違法行為進行上訴,控告,和舉報。一審的結果出來之後,我們還會有下一步的考慮。因為現在結果還沒有出來。"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兩律師認為本案存在如下違法情形需立即依法糾正,並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該院法警違法針對律師進行安檢,導致律師無法出庭辯護;
2、主審法官徐芳沒有履行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致使一審時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辯護;
3、兩次開庭,主審法官只允許一名家屬進行旁聽,違反"公開審理"的相關規定;
4、開庭通知書不符合"提前三天"之規定,要求追究主審法官的相關法律責任。
作為律師,溫海波認為應盡其最大的責任來維護每一個公民的權益。"一般我們介入之後,都是從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包括一些其他的普世價值,從這些大的方面去談論每一個案子。基本上每個案子中都會重申這些普世的價值觀。"
對於在中國以外的上百個國家,幾年來給於法輪功諸多的褒獎和讚譽,並且給於其信仰者一個自由的環境。從這一角度上來看,對於中國這種截然不同的狀況,他表示:"這是我們努力的一個方向,當然可能短時間內不會有非常大的改變,我們相信通過我們堅持和信仰者的努力應該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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