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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記者李敏被判有罪 判3緩4(圖)

 2009-08-05 21:5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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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  據傳是中央電視臺記者李敏

【看中國綜合報導】8月4日上午,山西檢察官進京抓捕的央視女記者李敏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汽車未被認定涉賄

杏花嶺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敏提起公訴,但指控受賄數額不是20餘萬元,而是3萬餘元。李敏的身份被確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指控稱,3.7萬元是李敏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受爭議的那輛價值22萬元的轎車則沒有被認定為受賄。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多名檢察官趕到北京,將正在東三環一小區的家中的央視某法制欄目女記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採訪中收受巨額賄賂。時任杏花嶺檢察院檢察長的何書生在談及李敏案時曾表示李敏的問題極其嚴重,罪證確鑿,問題重大。

記者被拒旁聽

上午八時許,有記者來到杏花嶺區法院一樓的辦公室,要求辦理旁聽證,卻被告知旁聽證已經全部發放完畢,現場有十多名記者均未拿到旁聽證,紛紛質問杏花嶺區法院,但工作人員不作回答。就在眾多記者與法院工作人員交涉時,有二三十名中年婦女魚貫進入法院大廳旁聽。據瞭解,至庭審結束,沒有記者進入法庭旁聽。

吳曉輝案至今無人過問

李敏被抓的起因是因為其在採訪湖南商人吳曉輝被山西檢察機關多次抓捕的案件時,涉嫌收受吳曉輝家人的財物。2008年年底,曾有媒體報導說"案中案"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並準備開始就案中案所涉及的情況展開調查。但從李敏案件發生到現在,始終沒有見到這個神秘的"有關部門",包括吳曉輝的家人和律師,都沒有接觸過這個"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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