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盜後撞死人
6年前,家住常州市新北區都市雅居的周某購置了一輛黑色索納塔轎車,2008年12月11號深夜,這輛轎車停放在小區內被盜。第二天他便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開據了失竊證明。兩星期後,派出所找到了周家,告知車是找到了,但暫時不能拿回來,因為汽車被盜後撞死了人。
原來,汽車被盜後,被人改裝後拿去使用,去年12月26號,在長江路百丈段與一輛逆向行駛的無證電動車相撞,導致電動車陳某當場死亡,肇事駕駛員棄車逃逸。今年5 月,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一筆11萬的死亡賠償金。這令周家一直都想不明白,車子被盜,人是偷車賊或收贓者撞的,為何死者家屬要他們給這起事故"買單"?
一審車主要賠11萬元
今年8月4日,常州新北區法院判決原告方勝訴。法院判決的理由是,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案原告僅主張的是因被告在車輛交強險期限到期後未再續保,而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實,車輛交強險到期時間在先,被盜時間在後,此案被告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其行為具有過錯,因被告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被告應替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因近親陳某死亡的死亡償金損失11萬元。
被告:"被判得一頭霧水"
"我們家因為經濟問題,本打算把車子賣掉,因此交強險到期快一月了,並未交納。但我此間一直把車子放在小區裡,根本沒上過路,也就不會出交通事故,沒交又會出什麼問題呢?"周某說,一審裁決生效後,他家房子被封了,全家都炸開了鍋。
周某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投保人在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從這點上看,法院認為因他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本身根本就說不通。
周某的遭遇9月2日一經網民發帖公布,便在當地一網路論壇引起轟動,不少網民被"雷得夠嗆"。昨日下午四點半,據網站統計數據顯示,這則名為《沒天理:被盜車輛撞死人,偷車賊逃逸!法院竟判丟車人賠?》的帖子已有13340人閱讀,332人評論。記者注意到,跟帖評論的網民觀點絕大多數偏向被盜車主,認為被告太冤。
法院解釋判決緣由
據新北區法院有關人士介紹,他們查閱了相關案例,此案中,像被告這樣主張的賠償責任官司在全國都沒有先例可循,法院認為,因被告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所以才做出一審判決。
常州協和律師事務所顧治平律師支持法院的判決,他表示作為登記車主在肇事司機找到以後,他可以要求肇事司機追償,追償他所賠付給受害者的費用。
而該律師事務所的於小東律師則不認同法院的判決。他表示,車主車輛被盜後,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也就沒有義務再為被盜車輛投保,事實上,相關規定已明確機動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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