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躍榮,案發前先後任平湖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政協主席等職務。被告人全保華,案發前任平湖市水利局局長。
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共同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平湖市多家企業或個人多次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主要包括:為平湖市錦港軟木有限公司在征遷賠償、"待征借地 "、重新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為平湖市萬家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籌辦選址、安監許可證取得等方面謀取利益;為浙江多凌控股集團公司下屬多凌置業公司工程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土地競買、住戶拆遷、治江圍塗諸多方面謀取利益等。郭、全二人從中以收現金、入干股、低價購買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巨額賄賂。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躍榮、全保華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或單獨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躍榮單獨或共同收受賄賂1699萬餘元,其中受賄既遂399萬餘元,實得244萬餘元,受賄未遂1200萬元;被告人全保華共同或單獨收受賄賂1876萬餘元,其中受賄既遂576萬餘元,實得398 萬餘元,受賄未遂1300萬元。對於兩被告人犯罪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郭躍榮歸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全保華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全保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郭躍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相關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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