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張暉訴上海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案件在閔行區法院審結。法院當庭判決原告張暉勝訴。圖為張暉(左)與其代理律師一起舉起手致意。
上海閔行區"釣魚執法"行政訴訟案件今日在閔行區法院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判決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對原告張暉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法,並承擔50元訴訟費。
張暉訴稱,今年9月8日,他駕駛安徽拍照福特轎車,在因紅燈停車時,一名男子稱腹痛希望搭載一程。但搭載"乘客"的張暉隨後被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處罰。9月14日,張暉到區交通執法大隊接受調查,該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張暉"非法運營"。
9月底,張暉以該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為由,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10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宣布,經調查查明,該案的行政執法行為取證方式不正當,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區交通執法大隊已撤銷行政處罰行為。此後,張暉取回被處罰的1萬元罰款,同時表示繼續進行訴訟。閔行區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雙方交換了證據。
今天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人稱,涉案行政行為因為採用了利誘方式,獲得不正當證據,處罰行為本身已經被撤銷,沒有必要通過質證、證人出庭等手段還原事實,雙方沒有出現真正的辯論。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後將嚴格規範執法、依法行政。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大隊長劉建強出庭應訴。
法院今日審理後認為,被告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具有查處擅自從事出租車經營行為的行政職責,在訴訟中應該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鑒於交通執法大隊在庭審前已經自行撤銷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張暉存在非法運營的事實,法院遂認定交通執法大隊違法行政。
而張暉在最後的法庭陳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機關能夠真正意識到"釣魚執法"行為的巨大危害,不要讓更多無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傷害,希望閔行和上海今後是一個沒有"鉤子"的世界。
目前,原告、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上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市民等80餘人旁聽了今天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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