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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原董事長被判無期曾榮登福布斯富豪榜

 2009-11-22 23: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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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凱楊,2007年4月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此案因牽扯到曾以人民幣19.9億元身價榮登2006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吉林省知名富豪陳維平而轟動一時,經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判決後,均被省高院發回重審。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針對此案作出判決。

王凱楊其人

曾任遼源市政府副秘書長

今年49歲的王凱楊,是遼源市人,大專文化,曾擔任過遼源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遼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2006年曾是遼源市人大代表,2006年12月20日,曾被遼源市推選為出席吉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候選人。

2007年4月13日王凱楊被逮捕。

第一次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9年發回重審

2008年4月2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凱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24萬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13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王凱楊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發回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次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再次發回重審

案件經過重審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又於2008年12月24日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凱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24萬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13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凱楊對此判決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次審理,於2009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以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訴訟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刑事判決,發回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三次審理挪用公款、受賄數額巨大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12日受理此案,於今年7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振平出庭支持公訴。因需要補充證據,檢察機關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又因該案重大複雜,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經審理查明以下案情。

挪用公款1910萬元

2004年至2006年,王凱楊在擔任遼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挪用公款1910萬元,用於購買股票。

2006年3月初,王凱楊夥同該公司總經理郝永奎、副經理王宏、甘元鳳(均另案處理),以該公司代為管理單位遼源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名義,在本公司貸款人民幣1616萬元,1614萬元用於購買股票,2萬元用於還息。

2006年3月末,因此款還貸期限臨近,王凱楊等人以公司的名義指使遼源市興東新型牆體材料有限公司,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在本公司貸款1700萬元,用於還1616萬元的本息。 2007年3月,王等人又因1700萬元貸款臨近還款期限,再次指使遼源市興東新型牆體材料有限公司,採取同樣手段,在本公司貸款1800萬元,用於還1700萬元本息,1800萬元至今未還。

2004年1月,王凱楊因其個人炒股缺少資金,而指使其司機胡軍在遼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胡軍名義採取虛構事實等手段,貸款人民幣110萬元,後用於王個人購買股票。此款本息於2004年4月至10月全部歸還。

受賄797萬餘元

2001年至2006年,王凱楊共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7,974,500元。

2003年5月,王凱楊多次為陳維平的吉林省天信經貿公司、遼源銀源鋁業公司的貸款提供方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陳維平賄賂麥達斯股票20萬股(價值人民幣22萬元),案發後,贓款已收繳。陳維平證實他認識王凱楊後,先後在遼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近2億元。

2006年4月,王凱楊收受陳維平賄賂萊克森股票50萬股(價值100萬美元,付款5萬美元,其餘折合人民幣7514500元)。案發後,贓款已收繳。

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王凱楊在為遼源市龍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姜學啟辦理貸款過程中提供方便,先後多次收受姜學啟賄賂人民幣7萬元。

2001年2月至2005年7月,王凱楊在集團建設翠湖園小區的過程中,為遼源市龍鵬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李鳳貴承包工程及結算提供方便,先後多次收受李鳳貴賄賂人民幣共計17萬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案發後,偵查機關凍結、扣押了王凱楊夫婦的財產共計人民幣489萬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13萬餘元。其妻子王麗環的工資用於家庭支出。除王凱楊受賄所得46萬元、經商收入50萬元、工資收入45萬餘元、購買麥達斯股票獲利所得259萬餘元外,王凱楊對差額部分人民幣78萬餘元、港幣5萬元、美元13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第三次判決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50萬元

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王凱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凱楊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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