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貞在擔任溫州市機關幹部住房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531余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8萬元;濫用職權,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共計人民幣638余萬元。
2004年,丁志貞發現由溫州市房建辦負責開發建設的住宅樓商品房在市場上的
交易價格,已經比2002年時溫州市發改委的核定價高出很多,於是他想到如果把適用房轉作商品房出售,只按溫州市發改委2002年核定價繳房款,每套房就能獲取四、五十萬元的市場差價。面對如此大的誘惑,他和王繼靜(時任市房建辦綜合處處長,具體負責商品房銷售,因貪污、行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謀之後,私自將由市房建辦負責開發建設的一處住宅樓的9套商品房通過房產中介機構以市場價格出售後,以市計委2002年的核定價格向市房建辦上繳房款,從中牟取售房差價款共計436余萬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貞分得200餘萬元。
同時,丁志貞還利用手中的職權,低價將房賣給他人,收受賄賂。其中一次犯
罪行為發生在2004年初。丁志貞在當時商品房市場價格上漲的情況下,以明顯的低價將由房建辦開發的三套商品房出售給王繼靜、金敏(時任市房建辦計財處處長,因貪污、行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陳海濱(時任市房建辦工程處處長,現被取保候審)三人。期間,三人送給丁志貞16.5萬元表示感謝,丁予以接受。
除了倒騰手中的房屋,丁志貞還巧設名目,利用其他各種方法私吞公款。2007年初,丁志貞、王繼靜和金敏(時任市房建辦計財處處長,因貪污、行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以虛開發票、收據,並購買超市購物卡,報銷了近10萬元,丁志貞從中分得2萬元現金和12000 元聯華超市購物卡。
法庭表示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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