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11時許醫院宣布唐福珍死亡,親屬要求交還遺體,金牛區劉副區長說要請示領導,第二天凌晨1時許,才同意親戚把她的屍體運往新都區東林殯儀館安放。"當時,有包括警車在內的六七輛車和警察、治保人員、城管人員共40人左右護送,屍體安放後政府留下10多名治保人員監守。"
逼人致死後,地方政府堅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據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說,"家裡有5個人被拘留,4個人被監視居住,還有3個人不知道在哪裡,"他揣測那3個人很可能被打傷住院,不允許家屬探望。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對唐福珍的死,則作如是回應:"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唐福珍點火自傷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還是地方政府暴力進攻《物權法》乃至憲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對方執法。但拆遷方是執法嗎?所執又是何法?對此,官方不置一詞。事實上,這次拆遷跟發生在全國許多地方的拆遷一樣,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經法院裁決,沒有法院的裁定書、執行令。如果受政府或某官員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執法,豈不成了政府、官員口銜天憲,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時分率眾持械進攻,說進攻,沒有絲毫誇張:頭戴鋼盔、身著迷彩服、手持盾牌、鐵棍的大隊拆遷隊伍用鏟車開道,鋸開了唐家鐵門,見人就打。
無論土地使用權上有什麼樣的爭論,唐家樓房及樓房內一切,是唐家合法私產,受《物權法》保護;唐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受憲法保護。地方政府率眾凌晨持械進攻私宅,是對物權法和憲法的暴力攻擊。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驚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長所說,使用了"磚頭、石塊、汽油瓶及點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強大外力進攻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自衛地點是自家樓上平臺,並沒有衝出樓外出擊,始終是及其被動的一方。
這一事件,拆遷方暴力進攻憲法和物權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並釀成房毀人亡的後果,需要司法盡快介入調查,只是,這個調查,必須由不受當地政府控制的司法力量進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質,這樣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兩個深層原因。一是實行分稅制之後,中央政府拿大頭,地方政府拿小頭,卻事權下放,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大。忽視這一點,對地方政府是不公正的。分稅制背景下,不斷釀出事端的土地財政登臺了。第二個深層原因是權力變異的最危險傾向:本應作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變異成利益主體。近年來,不斷有人論證政府作為利益主體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講政治學道理,僅一個事實就足以使此說的荒謬顯現無遺:各級政府靠納稅人的稅金供養,納稅人有理由花大錢養一個利益主體來跟公民爭奪利益?
如果在社會各種利益衝突中政府成為其中之一,將是一個什麼樣的利益主體?政府掌握著包括暴力機構在內的國家權力,如果作為利益主體參與跟公民個體或團體的利益博弈,必定權力通吃,沒有任何公民個體或團體能與之爭鋒。再加上無約束、無底線,向公民權利和國家法律進攻的暴力拆遷之類事件必屢屢發生,警察參與拆遷的奇觀也會到處發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賓市筠連縣一家公司拆遷公司那樣調動100多名武警配合強制拆遷--這家拆遷公司7高管全是政府官員--這些身兼拆遷公司高管的財政局、審計局......正副局長們自稱是政府任命擔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級政府,幾個地方部門的局長恐怕沒有調動武警的能量!
在政府成為利益主體的情況下,沒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證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經商成功,後來響應家鄉招商引資的號召回鄉投資辦廠。這樣的人尚且難逃厄運,遑論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驚駭。痛定思痛,需要回到問題的根本,推動政府職能歸位和對權力的制約。但最迫切的是,推動廢除或修改《拆遷管理條例》,這個行政條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權法相牴觸,跟憲法精神相悖,地方政府卻可以拿它當令箭,實施暴力拆遷。
只有向這個方向著力並取得進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犧牲。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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