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12月14日報導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因為審理馳名商標的假案被抓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正在調查此事。」近日,有知情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馳名商標假案」涉及遼寧多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其中尤以撫順中院為案發重災區。
據知情者介紹,自今年7月以來,撫順中院7名法官先後被調離審判崗位,接受調查,原因是涉嫌與當事人串通,製造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假案。
瀋陽一位姓杜的律師告訴記者,此次遼寧省因涉及馳名商標的假案而接受調查的法官不止來自撫順中院一處,「鞍山、本溪、營口、遼陽等地都有。據說還有兩名法官在調查過程中自殺了,因此事情變得非常敏感。」
「我們所也有兩位律師涉案。」杜律師告訴記者,這兩位涉案的律師都是因為代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案件被檢察機關調查的。「其中一位是今年8月中旬被檢察機關帶走的,他承認曾向法官行賄。有一個他代理的馳名商標案子剛進入起訴階段,算是犯罪未遂;但另一個案子已經宣判了,所以涉案了。後來他在聊天時提到,有十多個遼寧的律師因涉及此事被檢察機關調查。」
記者在百度貼吧「撫順吧」上發現,早在今年7月14日,網友「雷鋒精神12」就發帖稱撫順中院有多名法官與當事人串通,受理、審判了多起馳名商標假案,案件已經告破。7月27日,又有網友發帖稱,今年7月以來撫順中院立案一庭、經一庭等部門的7名法官被抓。
11月20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致電撫順中院副院長張曉宇。張曉宇在電話中證實了該院有法官正在接受調查的情況。但他同時表示,對此事的調查尚未結束,不方便透露詳細信息。
重獎「催生」假案
據瞭解,我國自1985年3月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後,正式開始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目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可分為工商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前者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後一種方式自2001年開始實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記者瞭解到,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政策,獎勵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瀋陽前幾年是500萬元人民幣,現在是300萬元。南方的一些省份也有 50萬元或100萬元不等的獎勵。」杜律師告訴記者,一些企業要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獲取政府的高額獎勵;二是通過認定馳名商標,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具有更強的競爭力。
政府承諾的重獎激發了企業爭創馳名商標的動力,但在一些地方出現的馳名商標數量激增的現象,卻讓政府感到意外。
據今年2月12日《時代週報》題為《「馳名」商標氾濫調查》的報導,2006年,浙江永康出臺政策,對轄區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l00萬元獎勵。後來,「步陽」牌商標榮獲中國馳名商標,實現了永康市馳名商標「零」的突破。但此後短短几個月間,永康市又有9家企業的商標先後榮獲中國馳名商標。其中,光防盜門企業就佔了6家。
而記者在永康市政府2006年4月發布的《永康市「十一五」商標品牌培育發展規劃》上看到,該規劃的發展目標是「力爭在今後五年時間裏創中國馳名商標2件」。
為什麼一時間馳名商標呈現出井噴的態勢?究其原因,是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內幕重重,貓兒膩很多。
杜律師說,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國內企業製造假案獲得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進而套取政府高額獎勵的情況。一般來說,企業會找到商標代理機構為其運作相關的「侵權」事實,然後聘請律師起訴「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基礎上認定企業所有的商標是馳名商標。
他向記者透露,在尋求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案件中,原告都是真的,但被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起訴地找企業或個人當被告,請他們配合;另一種被告可能是假的,企業串通法官,缺席判決。在第二種情況下,從中牽線的商標代理機構或律師必須跟法官溝通好。
據報導,2006年發生的汕頭康王馳名商標案,已被證實是一起假案。在一審中,原告汕頭康王公司的代理人自行找來了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以被告的名義註冊了「侵權」的域名,並找到自己的老鄉出任被告的代理人——整個訴訟行為最後被證實是由汕頭康王公司一方自導自演的。後因該案的案外利害關係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使得這件假案大白於天下,而公眾也從此案中見識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的貓兒膩。
「馳名」氾濫背後的貓兒膩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現的馳名商標氾濫的現象主要發生在2006年至2008年,而請求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企業多數來自江蘇、浙江和福建三省。
記者以「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糾紛」作為關鍵詞,在中國法院網裁判文書檢索系統找到了40多份尋求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裁判文書,其中由法院作出判決的約佔一半。受理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湖南、江西、甘肅和遼寧等省。記者發現,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大多數都認定了原告的商標是「馳名商標」。但這些案件從原告起訴的時間到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兩個多月。而企業若要通過工商部門認定馳名商標,往往需要一到兩年。相比之下,司法認定成了獲得「馳名商標」稱號的一條「捷徑」。
有媒體披露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的貓兒膩:一些企業通過商標代理中介機構,在外省找「托兒」,以「托兒」的名義註冊與上述企業商標名稱「重名」的計算機網路域名,並給企業發傳真要求高價出售。企業便以此為由向「托兒」所在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托兒」)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同時,認定企業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相關案件的判決顯示,絕大多數被起訴「侵權」的「托兒」都沒有到庭,但其委託代理人都出庭了。這並不是唯一的疑點,記者在上述公開可查的裁判文書中發現,原告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很短時間內就準備好了翔實的證據材料;有幾個代理律師的名字在同一法院審理的不同案件中頻繁出現,甚至有兩個由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是來自浙江省不同城市的兩家企業,但兩個原告請了同一個委託代理人,兩案的被告也是同一人。此外,所有判決原告勝訴並認定原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案子,被告都沒有上訴。
「許多要求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從形式上看是符合立案條件的,但背後往往是企業和代理機構在串通造假。」從事知識產權法研究多年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建民告訴記者,「這不僅認定了假的馳名商標,也可能滋生腐敗。因為造假需要買通別人來認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絕大多數並非在產品的原產地發生糾紛。有些商品,無論是在原產地還是糾紛地,都毫無知名度,以至有熟知內情的人將法院判決稱之為「兄弟省市送的大禮」。因為「送出」的是「馳名商標」。
或許是看出了其中的貓兒膩,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獎勵政策時不再對工商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和通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一視同仁」,後者的獎金數額大大低於前者,甚至得不到獎勵。例如,浙江省嵊州市2007年的獎勵是:「對當年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出口品牌的企業獎勵50萬元」,而 2008年和2009年的政策則加了一句:「對通過司法認定獲得的中國馳名商標獎勵10萬元。」而前述2009年瀋陽市對馳名商標獎勵政策的對象,也僅限於「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注意到了這種現象。安徽、河南兩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分別發布了規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行為的文件,要求嚴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在2008年11月發布《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列為「審判中應當特別關注」的案件類型之一。
不過,上述省高院發布的文件效力僅及於本省的範圍。企業往往會選擇去外省的法院起訴,在異地完成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記者發現,義烏市在2008年前三個月認定的23件馳名商標中,除了兩家企業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行政認定外,其餘21件都是通過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認定。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2008年中國商標戰略年度發展報告》顯示,2008年通過行政認定的商標共228件。
「亡羊補牢」有待多方協力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也作出了反應:先是在1月5日發布《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交由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它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經批准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此舉被認為是「紮緊」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口袋」。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5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在就該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特別提到:「由於域名的申請、註冊較為容易,如以認定商標馳名作為對抗此類域名註冊或者使用的前提條件,易於使當事人‘自行’註冊域名並據此提起訴訟尋求認定馳名商標,達到故意‘設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此類現象已多為有關方面所詬病。」因此,該司法解釋將此類案件作為不予審查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規範。
該司法解釋對於何種情況下能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作了嚴格的限定,並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作了較之《商標法》第十四條更為嚴格和具體的規定。此外,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該司法解釋還規定:「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就職於北京市某商標代理機構的胡文光(化名)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兩項舉措有利於遏制一些企業濫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的現象。「我代理的一個客戶是國外的一家大公司,但辦了好幾年也沒能把馳名商標的認定給辦下來。之前他們的代表問我:‘為什麼有那麼多不知名的小企業能那麼快就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我當時都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才好。但現在我可以告訴他,馳名商標的認定不是那麼容易的。」胡文光說。
他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施行,有助於各企業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平等地參與馳名商標認定的競爭。
在陳建民看來,保護馳名商標的本意,是要鼓勵企業通過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來促使名牌的產生。但近年來,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實踐中出現的造假行為,客觀上偏離了設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許多質量平平的產品都貼著馳名商標的標誌,這首先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和他們對馳名商標這一稱號的信賴。此外,馳名商標的氾濫會助長一種不好的風氣,企業可能不再重視產品質量,轉而關注商標的知名度。這對那些真正符合馳名商標標準的企業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陳建民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針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出臺的相關舉措予以肯定,認為這些舉措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但她也表示,僅僅約束法院的行為並不能完全補上制度的漏洞。在許多地方,政府把獲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視為考核政績的指標之一,並出臺相關政策獎勵本地企業去新創馳名商標,這恰恰是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異化」的原因之一。
「馳名商標是企業的榮譽,而不應被看作是政府的政績。」陳建民說,「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在規範法院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行為的同時,也能促使地方政府對目前政績評價體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標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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