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有兩大法系,一個是民法法系或稱為大陸法系,另一個是普通法系或稱為英美法系。從歷史淵源上說,大陸法系受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大;而英美法系受日爾曼法的影響比較大。從性質上說,大陸法系重理性,是基於「理該如此」的法律;而英美法系重習慣,是基於「習慣如此」的法律。從社會角度來說,大陸法系是由上而下的,是精英學者根據自然法推理衍生而來的;而英美法系是由下而上的,是職業司法者根據民間的習慣和自身的經驗積累而來的。
不同體系的法律在發展過程中也在不斷相互影響、融合,時至今日,已經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純粹出於理性或者純粹出於習慣而制定的,然而理性與習慣自始至終都是制定法律的兩大基本因素。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合乎理性,那麼它就沒有價值,如果不合乎習慣,那麼它就沒有可行性。
「理性」一詞在希臘語中為Logos,Logos同時還具有宇宙法則、理念、神諭等多重意義。追根溯源,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則這三者本來就是三位一體的。人是萬物之靈,人的理性是與生俱來的,是神的理念所賦予的,最根本上說是宇宙的法則——永恆法所決定的。正因為人的理性源於無所不在的永恆法,因此人類不分膚色,不分民族,不分地域,共享同一個理性。這種放之四海皆准的全人類共有的理性是一切法律的精神,它來自於上天,不是人所創造的,而是人所發現的。
法學界有一派叫做歷史法學派,他們認為法律就像語言、風俗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因此法律主要表現為習慣法,其地位高於立法。在我看來,歷史法學派的說法也有道理,不過以偏蓋全了。法律確實具有民族特性,然而法律所具有的不僅僅是民族的特性,更多的是人類的共性,那就是人類共有的理性。就以語言和風俗來說,不同民族的語言雖然不同,然而語言所對應的萬事萬物卻是相同的;不同民族的風俗雖然不同,然而不同風俗所表達的喜怒哀樂卻是相同的。漢語說的「獅子」,英語就說「Lion」,語言的不同只是外在表現的差異,實質有什麼不同呢?西方人吃飯用刀叉,中國人吃飯用筷子,印度人吃飯用手抓,這只是習慣不同,表現不同而已,實質都是吃飯,並無區別。習慣是法律的軀體,它來自於民間,根植於文化,是民族特性的體現。
由此可見,理性來自上天,具有普遍性;習慣來自民間,具有特殊性。一部好的法律,既要具備精神,又要具備軀體;既要合乎人類共同的理性,又要合乎本民族的習慣;既要富有價值,又要富有可行性。
西方的法律千百年來是基於人類共有的理性和西方特有的文化習俗而形成的,因此帶有非常明顯的西方特點。把西方的法律條文搬到中國來很容易,可是要把西方特有的文化習俗、西方人的思維觀念搬到中國來卻難之又難。別的不說,西餐傳入中國已經有一個多世紀了,可現在有多少中國人平時是吃西餐的,用刀叉的呢?絕大多數中國人平時吃的最多的不還是中餐,用的最多的不還是筷子嗎?不是中國人吃不起西餐,而是個習慣問題。
歷史上中國的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中醫和西醫、中餐和西餐、國畫和油畫、漢服與西服、故宮與凡爾賽宮之間的差異有多大,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間的差異就有多大。我理想中的中國法治,既要以人類共有的理性為其精神,又要以中國特有的文化習俗為其軀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文明的特點而與西方法律不同,而作為法律精神的理性卻是殊途同歸、天下一家的。
正如樂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音樂是否好聽,法律的好壞也直接關係到社會的治亂。中國民族音樂與西洋音樂完全是兩種不同的體系,可是誰又能否認「高山流水」、「陽春白雪」、「漁歌唱晚」這些中國民族音樂的美妙動聽呢?如今風靡世界的神韻藝術所展示的也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髓,為何有那麼多老外為此而如痴如醉呢?因為神韻藝術所展現的真、善、忍理念是我們這個宇宙最根本的特性,也是一切芸芸眾生內心的本性,是沒有國界的。
神韻藝術的巨大成功也是它向全世界所展現的真、善、忍理念的巨大成功,從而證明了這種理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能夠為全球不同族裔、不同階層、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的人們所普遍樂於接受的。因此,以真、善、忍理念為精神,以不同民族各自的習慣為軀體(形式)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法律。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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