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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首批被告被訴 損失1.6億

 2010-02-23 02: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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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資料圖)

北京街頭圍觀的人群(資料圖)

【看中國訊】據北京晚報報導,昨天(21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將央視大火案公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等23名被告人被控危險物品肇事罪。

根據公布的調查結論,發生在去年元宵節之夜的央視大火被認定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在火災救援過程中造成1死8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億余元。

央視大火案23名被告人中,7人來自央視,另有6名被告人來自施工單位中建公司、北京城建集團。他們接央視新址辦通知後,安排了燃放活動當晚的消防、保安工作。其中,中建公司人員還提供了架子管協助安裝燃放架,並安排煙花進場。

記者瞭解到,央視大火危險物品肇事案主要針對央視新址辦違規燃放煙花問題,對於起火大樓使用不合格保溫板及相應的政府部門監管問題,檢方將另案起訴。

徐威中央電視臺副總工程師、央視新址辦主任,決定在央視新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

王世榮央視新址辦副主任,最終點燃了煙花。

高宏央視國金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作為新址辦下設安全生產監督組組長,知道新址辦在央視工地組織燃放煙花,卻未加以阻止。

鄧炯慧央視新址辦綜合業務處副處長,受徐威指派負責元宵節活動的籌辦工作。

戴劍霄央視國金公司安保主管,受鄧炯慧指令落實活動當晚的防火措施。

胡德斌央視新址辦工程處副處長,奉命通知承建方協助燃放。

耿曉衛央視新址辦技術處副處長,參與了確定燃放地點等工作。

沙鵬為徐威聯繫煙花公司的北京大新恆太傳媒公司總經理。

李小華設計煙花燃放的清華同方政務系統科技公司副總經理

劉發國瀏陽市三湘煙花製造公司股東,同時被訴的還有1名技術員。

唐智勇將煙花由瀏陽市運至河北的瀏陽三和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同時被訴的還有1名押運員。

劉桂蘭提供煙花轉運倉庫的河北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銷處經理

宋哲元等3名無業人員最終將煙花運進央視工地。

律師詳解沒參與燃放為何被起訴

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刑法條文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人們慣常的理解,央視大火案中,觸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應該是那些具體實施非法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的人員。對於違規燃放環節,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決定燃放煙花的新址辦主任徐威、現場直接負責燃放煙花的工作人員和親自實施燃放煙花行為的人員。

但從案情看,多名央視和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沒有直接參與燃放,有的涉罪行為只是不作為,為什麼都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起訴呢?

對此,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峰認為,上述認識實際上是對刑法典136條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誤解。

首先,從該條法律規定看,並沒有對其犯罪主體做特別的限定,不僅煙花燃放決定者、實施者可以構成本罪,負有監管職責或在燃放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員也可能構成本罪。

其次,央視大火是多人、多因引發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個人的行為都對後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因而這多個人都應該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別作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訴並不奇怪。

再次,多人、多個原因引發的同一危險物品肇事犯罪中,每個人在犯罪中行為表現可能差異很大,有的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決策、指揮、運輸、燃放等等,有的卻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即消極的放棄自己的職責。比如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沒有恪盡監管責任,最終使事故未能避免。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刑法規定的行為表現形式,都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事實上,央視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為不作為而觸犯刑律被提起公訴的。

王兆峰認為,在多個人引發的事故中,每個人基於各自的地位職責差異,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所以罪名雖然相同,但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也就是最後的量刑輕重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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