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跳樓自殺算「因公殉職」,水有多深?

3月3日,雲南祿豐縣水利局局長李建榮走上了祿豐縣政府的大樓頂樓,突然從6樓樓頂縱身一躍,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該縣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王發增表示,縣裡的相關部門將按照因公殉職補償的最高標準,來對李建榮家屬進行補償。 (3月7日《雲南信息報》)

官員跳樓自殺也要「按照」因公殉職的最高標準進行補償?又一個頗具中國特色的說法。這麼一「按照」不打緊,賠償的金額立馬大增,納稅人大把大把的錢被「按照」走了。想想真是蹊蹺,幹嘛要「按照因公殉職」進行賠償呢?如果水利局長跳樓自殺不算公傷,非要「按照因公殉職」豈不是胡來?如果算是公傷,那乾脆在因公殉職的條款裡增加一條「跳樓自殺」、名正言順賠償不就行了,繞個彎子幹啥?

近年來,官員非正常死亡呈高發態勢。在剛剛過去的2009年,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就有13名官員非正常死亡,根據以往新聞報導和官方公布的調查結論,除了個別屬於意外死亡之外,大部分官員均系「自殺」 然而,由於官員的特殊身份,其非正常死亡總會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甚至還會有各種猜測隨之而來,經濟問題、權力鬥爭、作風問題等也頻頻出現在坊間傳言中。

水利局長的自殺恐怕也不例外,「如果政府不給個合理的說法,我就把什麼都告訴你。」李建榮的弟弟羅建華說,李建榮並非因為工作壓力太大選擇跳樓自殺,「我哥哥出事之前,跟我打了電話,說了一些事,但說了什麼我現在不能告訴你,如果這個事情得不到合理解決,到時我再找你。」而李建榮的另一位親屬則反覆強調:「哥哥,你是被逼死的啊,你是被逼死的啊,不要放過那些逼你的人。」——如果上述說法並非沒有來由,相關部門之所以要「按照因公殉職」進行賠償就不難理解了。畢竟,相關規定裡並沒有「自殺殉職」這一條,在現有條件下對此是根本不可能認定為「因公殉職」的。

可是,如果按非因公死亡處理,死者家屬肯定不答應,說不定還會造成其他「不穩定因素」。不管怎麼說,局長是公家人,又是在工作時間跳的樓,「按照因公殉職」進行賠償這樣的折衷辦法就出臺了——既讓公家省了心、體現了組織上對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又讓死者家屬拿到了更多賠償,各得其所、息事寧人。

官員跳樓自殺也算「因公殉職」,儘管很可笑,卻讓人笑不出來。誰知道這背後的水到底有多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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