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原總裁出獄後立馬成副總,誰來給公眾一個說法?

核心提示:2006年3月21日,時年45歲的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陳久霖被判四年零三個月的監禁和33.5萬新元的罰款,由此成為第一個因觸犯國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國央企高管。據財經網消息,49歲的陳九霖目前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中航油前總裁陳久霖

北京市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北京CBD地區的地標之一。2009年1月份出獄後,如今49歲的陳九霖,正「隱身」於這幢鬧市高樓的21層。他的新身份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葛洲壩國際公司」)副總經理。

與他此前供職的中國航油集團一樣,新東家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娘家」也是國資委。

在新加坡監獄度過1035天,並在此後經歷多重劫難的陳九霖,以一種曲線方式重新進入國資委企業的「隊伍」。

據財經網消息,49歲的陳九霖目前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他此前供職的中國航油集團一樣,新東家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娘家」也是國資委。

「空降」葛洲壩

這位曾經蜚聲江湖的航油大佬目前更多使用「陳九霖」這個名字,世間已無「陳久霖」。

此前2006年3月21日,時年45歲的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陳久霖被判四年零三個月的監禁和33.5萬新元的罰款,由此成為第一個因觸犯國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國央企高管。

這位曾拿490萬新元年薪的新加坡「打工皇帝」,在上世紀90年代接手當時持續處於虧損狀態的中航油,迅速幫助公司擺脫困局,並很快壟斷了中國國內航空油品市場的採購權。2003年,中航油淨資產從1997年的21.9萬美元增長到1億美元,並在新加坡成功上市。

他命運的「拐點」出現在2004年。據普華永道後來作出的調查報告,5.5億美元的石油交易虧損導致中航油於2004年11月幾乎破產,而陳久霖在這些事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並在事後隱瞞虧損事實,出售股權套現補倉。

在帶有傳奇色彩的「陳久霖」久別公眾四年之後,如今新出現在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副總經理被介紹為「陳九霖」。對於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員工而言,「陳久霖」或者「陳九霖」,都是陌生的面孔。他的到來確實可謂「空降」。在種種「遁身術」下,不少員工甚至對他就任的確切時間也記憶模糊。沒有公示,沒有召開員工大會正式介紹,公司領導只是給員工說,「這是新來的陳總。」

據內部人士透露,2009年年末,陳九霖開始在葛洲壩國際公司工作,這時距他出獄回國已近一年。

公開資料顯示,葛洲壩國際公司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部位於湖北,是一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以建築工程和相關工程技術研究、勘察、設計及服務,水電投資建設與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業的特大型中央企業。

葛洲壩國際公司於2006年1月23日成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登記,公司註冊資本金3.8億元,其負責歸口管理全集團公司海外經營業務。 

陳久霖復出,應給公眾一個說法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陳久霖曾差點導致中航油破產,顯然屬於「特別重大損失」之列。

陳久霖,這個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機構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監禁和33.5萬新元罰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體發現已經以「陳九霖」的名字成為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

作為首個被國外的司法機構判處刑罰的央企高管,中國民眾對於陳久霖的遭遇一直懷有複雜的感情。從個人的角度而論,陳久霖在經營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沒有陳久霖,就不會有中國航油公司的騰飛和在新加坡的上市。在陳久霖執掌中航油期間,中航油淨資產由17.6萬美元增至1.5億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並很快壟斷了中國國內航空油品市場的採購權。被稱為「航油大王」。

而就在中航油如日中天的時候,2004年,中航油卻因從事油品期權交易而導致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致使中航油幾乎破產,陳久霖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隨後被新加坡司法機構於2006年3月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刑罰,並被國內相關部門「雙開」,跌入人生的最低谷。

「中航油事件」作為央企在海外投資期貨交易慘敗的經典案例,當時的影響巨大,在國內引發的震動至今猶在。然而,對於陳久霖的處罰,卻在業界一直有很大爭議,甚至有很多人為其叫屈,認為其不過是個「替罪羊」而已,而陳久霖自出獄以來一直向有關部門「討說法」也印證了此點。

的確,相對於後來東航、國航等幾大航空公司在成品油期貨交易上的巨虧,和中信泰富高達155億港元的虧損,當年的中航油事件的確是小巫見大巫之舉,而更關鍵的,陳久霖一直認為,無論是炒作期貨,還是後來決定賣國有股來彌補虧損,都是公司的集體決定,非一個人可以決定的,這成了其一直討說法的最大的理由,而其現在成為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副總,似乎又成了某種意義上的補償。

的確,拋開諸多感情因素不論,陳久霖的確是個人才,而「中航油」事件的確不應該全部歸責於他,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不應該承擔責任,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諸如從事石油期貨這樣的重大決策,沒有陳久霖的個人傾向是不可想像的,東航、國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貨交易上的慘敗無人被問責,並不因此認為對他的處罰是冤枉的。

國有企業的決策本來就是集體決策,而承擔責任者只能是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外界之所以對其同情,更多的是對諸如東航等同樣導致巨虧者沒有問責的不認同,而並非認為陳久霖冤枉。

這樣,一個怪圈出現了:陳久霖受到了懲罰,外界抱有同情,陳久霖悄悄復出了,公眾卻無從知曉背後的邏輯。我們很有必要知道,一個導致了5.5億虧損的人,再次任命他為一個公司的高管,對這個公司的所有股東究竟是禍是福。而基於這樣的邏輯,《企業國有資產法》才明確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陳久霖,差點導致中航油破產,很顯然屬於「特別重大損失」之列。據悉,陳久霖擔任的職務應該是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考慮錄用的,可企業自行錄用,就可無視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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