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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拍攝事故現場,交警搶相機算不算搶劫罪?

 2010-08-13 13: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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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晚7點余,盤錦華錦集團員工汪先生下班走出單位門外。看見兩輛大罐車因相撞起火爆炸後的事故現場,一輛吊車正準備將肇事車輛運走。汪先生拿出自已隨身攜帶的相機將現場進行拍攝,這時,在現場處理事故的交警阻止他的拍攝,並強行搶走了他的相機,並說要拘留汪先生,汪先生說:「憑什麼要拘留我」?在他的一再堅持下,交警將他放開,但是將汪先生的相機卻被交警搶走了。

事後,汪先生找交警隊要相機。電話打到雙檯子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告訴汪先生:「事故發生地點在外環路,歸盤山縣交警隊管轄」。汪先生說:「我多次給盤山縣交警隊領導辦公室打電話,可一直沒有人接」。他一直想不明白的是:交警根據什麼搶走了我的相機?他們有權利這樣做嗎?

汪先生的想法是對的,交警是否有權利搶走一個守法公民的相機?這樣做的後果是否違法?是違法了法律的哪一條?筆者詢問汪先生是否要以被搶劫的後果進行報案?他說並不想把事情搞大。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這裡的關鍵是交警採用了哪條合法手段佔有了汪先生的相機?請說出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要是說不出,那你們這是一個什麼樣的行為?就更需要來說清楚了,給民眾一個合理合法的交代。因為你們已用非法的手段奪取了別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退一步說,汪先生的拍攝是合法自由的,你們為什麼要搶奪人家的相機呢?是你們害怕什麼嗎?又是為什麼要害怕呢?難道是這場事故與你們的不作為有關係?要是不心虛,為什麼這樣的急於搶人家要告訴社會真相的相機?搶了相機,難道就能掩埋一切真相和事實嗎?這種鴕鳥的做法,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自欺欺人罷了。

每天都有罐車在排長隊進行裝易燃易爆品,你們是否監管到位?要是監管不到位,那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在網路時代,人人都是記者,都有權利把真相告訴世界,因為大眾有知情權,這是誰都不可以剝奪的。近幾年來,很多媒體和自然人因為拍攝事故現場,遭到了阻攔和執法人員對器械的搶奪,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執法者不但降低了自身形象,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對違法的犯罪嫌疑人物品進行扣押,還要給出個扣押清單手續。交警在什麼手續也沒有履行的情況下,就將一個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相機「強行拿走」,這又是什麼行為呢?「強行拿走」也可以,理由是什麼呢?汪先生違法了那條法規了?這是他最困惑的地方。

法律規定,任何公民的合法財產都是不允許侵犯的。

盤錦市公安局剛剛聘請了120名社會監督員,這是有證書的監督員。筆者想,對執法者的監督不應該僅僅限於帶證的,作為納稅公民,人人都有監督的權利。只有這樣,法律才能得到更好的執行,社會也才能更加完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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