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進:一紙「秘密協議」見證「李剛門」案「公審」原是做樣子
備受世人關注的「李剛門」案1月26日就要在河北望都縣法院公開審理了。25日,40多名記者要求旁聽此案,但卻被法院以「法庭太小,無旁聽席位」的理由遭「委婉」拒絕。因為是「公開審判」,保定市兩級宣傳部門除了派出大量人員「跟蹤」記者外,保定市政法委和市委宣傳部還與5家媒體達成「秘密協議」,讓5家媒體各派一名記者參加旁聽,以示「公開審判」,但報導時必須採用其提供的新聞通稿。
顯然,法院給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真正的理由是當地政府害怕媒體曝光,不想讓記者參與旁聽。但既然已經放出風去,要「公開審理」,就不能不裝出個「公審」的樣子,於是就有了這則「秘密協議」。
尚不知在協議上簽字的是哪5家媒體和哪5名記者,在此,我不想為獲此「殊榮」的5名媒體記者表示祝賀,相反,我為他們感到悲哀。因為他們被當成了道具,成了任人擺佈的木偶。既然簽了協議,就得按照協議辦,接受甲方的條件:報導時必須採用其提供的新聞通稿。既如此,他們何必參與旁聽,乾脆將拿到手的新聞通稿照發就是了。這樣一來,公眾還能知道庭審真相嗎?
不知別人如何,反正我是不大相信新聞通稿的。眾所周知,新聞通稿是一種頗具中國特色的官樣文體,其最大功能是統一口徑,最大特點,也最為人詬病的就是模糊和掩蓋事實真相。往往是這樣的,當某地發生了爆炸性的負面新聞時,當地宣傳部門馬上就會擬定新聞通稿通過媒體廣為發布,在通報大致的新聞事實的同時,儘可能將關鍵的新聞元素掩蓋起來,本著避重就輕,息事寧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輕輕地將事情淡化處理了。
在簽協議前,這5名記者應該清楚,他們接受的是一紙不平等協議。作為記者,他們最清楚新聞通稿的上述特點和「權威性」,即便在庭審中掌握到了許多真實的信息和內幕,他們也不能對外發布,只能昧著良心照發新聞通稿。我不知道簽協議前,他們是否提出了異議甚至抗議,但在目前的語境下,即使抗議也沒用。如不簽,甲方可以立刻讓你走人,邀請其他媒體記者簽字。記者沒選擇更沒抗議的權利,這正是做一個新聞記者的艱難之處。
正如一位律師所說:「新聞媒體和官方通過權力交換的方式換取旁聽資格,扭曲了公開審判的含義,也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傷害。」他還說,「公開審判的含義應該是允許新聞媒體公開採訪、公開報導。」上述「秘密協議」不僅與《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應該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相悖,也違背了2007年10月31日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關於保障新聞採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精神,通知明確提出:新聞採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採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
5名記者屈從於甲方的要求,在不平等的「秘密協議」上簽字,此舉本身就昭顯了新聞採訪權還很弱小,記者並不能充分享受自由採訪的權利。而無採訪自由權就沒事實真相可言,就沒有公眾知情權可言,就談不上輿論監督,因此一定要保障記者的採訪權。就目前形勢而言,要保證新聞採訪的自由權,單靠新聞出版總署發的一則《通知》不管用,關鍵是要促成國家制定出臺《新聞法》,用國家大法來保證記者自由採訪的權利,非如此,就難以打破限制新聞採訪的層層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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