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強姦致死 法院:不可能判強姦罪(圖)


潼關縣10歲男童遭同性強姦致死法院無法判強姦罪

核心提示:西潼關縣的關二林反覆問記者:「你說,我能告他強姦嗎?」2010年11月,他10歲的兒子輝輝在失蹤一晚後,出現在初冬的麥田裡,屍體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且唯有上身裹著一件單薄的校服,據屍檢法醫稱,輝輝死前可能遭遇過男性的性侵害。4天後,陝西省潼關縣公安局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其也承認了性侵事實。

奶奶看著孫子輝輝的照片,非常傷心

西潼關縣的關二林反覆問記者:「你說,我能告他強姦嗎?」2010年11月,他10歲的兒子輝輝在失蹤一晚後,出現在初冬的麥田裡,屍體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且唯有上身裹著一件單薄的校服,據屍檢法醫稱,輝輝死前可能遭遇過男性的性侵害。4天後,陝西省潼關縣公安局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其也承認了性侵事實。

而對此案,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均表態,「不可能起訴他強姦,更不可能判他強姦罪。」因為刑法上並沒有將男童強姦認定為強姦罪。受害者家屬至今還在等待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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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蹊蹺死亡

全身多處擦刮傷,無致其死亡的外力傷害,法醫認為,輝輝死前或遭到男性的性侵害

現在,關二林還在等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他不知道潼關縣公安局會以什麼樣的罪名起訴徐潼洛。

關二林的母親回憶起在2010年11月24日,縣裡上千人在廣場上圍觀公捕大會的場景,當時她拉出了提前印好的橫幅,上面寫著「殺死惡魔徐潼洛」,圍觀人群紛紛簽名,並聯名要求嚴懲徐潼洛。

「去年11月16日我孫子出事,到現在都兩個多月了。」這位老人至今仍不清楚,去年11月15日她孫子到底經歷了什麼。從事後的監控錄像裡,關二林發現兒子輝輝,於去年11月15日下午在大街上,和一個老頭走到了一起,隨後就沒有去學校,失蹤了。

當晚,關家去公安局報案,但公安局以失蹤時間不到24小時為由拒絕立案。不過有公安人員提醒他們,可以去城外的白溝找找,因為幾天前有人報案說在那邊發現了被凍死的赤身的男童。關家人接著就去白溝找了,但沒找到。

次日一大早,鋤草的農民在田裡發現了輝輝的遺體,已經凍僵。輝輝的奶奶講,家人看到孫子時,他身上就穿了一件薄薄的校服,皮膚滿是劃痕,屁股上青一片紫一片,雙手抱成一團,鼻孔裡沁出的血已經結痂。

屍檢報告顯示:輝輝全身多處擦刮傷,但沒有緻其死亡的外力傷害;其體內檢出安定片成分,但濃度未達到致死量。由於事發當晚低溫,輝輝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凍死,而安定藥物則加速了凍死。法醫發現,輝輝的肛門口肌肉呈高度擴張,已無力回縮,陰莖包皮明顯外翻,死前可能遭遇過男性的性侵害,這是通常意義上的男童強姦。

4天後,陝西省潼關縣公安局抓獲徐潼洛,後者供述了自己在11月15日13時左右,在潼關縣城中心街東風巷口,以幫其取鑰匙為由將輝輝誘騙至白溝附近的一窯洞內,強行給輝輝服用精神藥物,並對其實施了長時間的性侵害後,獨自離開案發現場的事實。

有鄰居還紛紛爆料,徐潼洛在縣藥材公司上班時就因為盜竊被開除還坐過牢,釋放後游手好閑,與老婆分居多年,經常小偷小摸,他的精神也有問題,會偷街上年輕女人晾晒的內衣……

「可能糟蹋了七八個男娃」

幾位受害者的描述與歡歡說的基本一致,但他們選擇了沉默

「不可能起訴他強姦,更不可能判他強姦罪。」談及此案時,潼關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和潼關縣人民法院刑事庭的工作人員均如此表態。

受關家人的委託,代理此案的律師周軍也無意糾纏強姦的事實。「實際上他都可以翻供,而這個屍檢報告根本無法作為強姦的佐證。」猥褻男童,周軍覺得這肯定是無可爭議的。可即便弄清楚了這是強姦,也不會改變什麼,因為刑法上並沒有將男童強姦認定為強姦罪。

不過隨後出現的情況讓周軍等人頗感意外。有人陸續去指證了徐潼洛。「他可能糟蹋了七八個男娃,還有一個女娃,只是她家不願意再說。」關二林的母親說。

一個叫歡歡的9歲男孩和輝輝的經歷有些相似,2010年11月6日,走在半道上的歡歡被徐潼洛跟上了,以找他幫忙翻窗戶取鑰匙為藉口,徐潼洛把他拐到了城外一片空曠的田野,在給他吃完一塊餅乾後,看著四下無人,就把歡歡拖到了溝底一處廢棄的窯洞。

歡歡講述了後來的情景,徐潼洛從隨身的手提袋裡取出一根繩子,反綁住他的胳膊,並用礦泉水強行給他灌下三片「迷魂藥」,隨後自己便昏沉睡去。等到醒來,外面已是漆黑一片,他發現徐潼洛已經離開了,而自己只穿著一件秋衣,下身赤裸,襪子都不見了,於是他往外跑,遇到路人才幸運獲救。

幾位受害者的描述與歡歡說的基本一致。實際上歡歡的事報警了,但沒立案,而其他受害者則全部選擇了沉默。對此,周軍感到遺憾:「如果這些家長不配合公安的調查,不提出上訴,到最後就連一個說法也沒有,更不可能有賠償。」

強姦罪規定應進行修改

輝輝是個特例,因為所有受到侵害的孩子中就他意外死了。而遭遇同性性侵害,輝輝並非個例。周軍提到了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一起強姦案:42歲的男保安,「強姦」了一名18歲的男同事。法院最後只能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

而性學研究學者李銀河,則贊成對刑法中的強姦罪規定進行修改。她說:「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實際上男性也應該是強姦罪的受害者,不能認為只有女的才可以成為受害者,同性之間的性侵害,女性對男性實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性侵害都應該算構成強姦罪,不能有區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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