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郭敬明等50名作家在3月15號「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聯合發表《三一五中國作家討百度書》,聲討搜索引擎「百度」擅自將他們的作品列入百度文庫為侵權行為。
與傳統媒體相比,網際網路相對來說是新生事物,所有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都是新的信息平臺。因為其新,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幾乎在所有國家都相對滯後。等到這些信息平臺運作了幾年之後,即使有了法律法規,執法力度也很難一步到位。加上網際網路上各種信息平臺的快捷和便利,未經授權而在網上擅自轉載他人文字的情況可謂比比皆是。
但是,韓寒等人與百度的糾紛提醒人們:晚作比不作好;原創作品必須置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之下,只要是真正的侵權行為,就應當受到制約,否則容易亂套。
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的彭劍律師表示,韓寒等50名作家對百度的譴責是有法律依據的,百度看來是侵犯了這些作家的著作權。
「具體的說它是對於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一種侵犯。我認為這些作家聯名發表聲明共同聲討完全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正當行為。著作權法有相關的規定,還有信息網路傳播方面也有相關的行政法規。這些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是持支持態度的。」
彭律師說,除了「共知性」資料和部分新聞報導外,對他人文字的轉載必須嚴格按照著作權保護法行事。
「有一些公知性的文字或者是一些新聞報導,但那些相關的新聞報導也是有著作權保留的情況下,也是不應該隨意轉載的。」
記者:「彭律師,請你解釋一下什麼是‘公知性’文字?」
彭律師:「像一些立法、天文立法的那樣的立法。有一些知識屬於是日常性的那些知識類的,一些早已是被公眾所熟知的一些文字。所有那些過了著作權法保護期的那些文字、作品。這個因為已經不受相關的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可以廣泛傳播,四處轉載。但是只要是相關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沒有屆滿,那麼作者的權益都是應該予以保護的。擅自轉載的話,作者有權要求你停止轉載,對已經擅自轉載的那些行為有權要求支付一定的賠償。我們律師業務當中也辦過類似的案件。有一些不是專職的作者,但是別人的作品在相關的網站上刊載了,那麼相關的這些作者他是可以起訴的。我們代理過類似這樣的案件。起訴的是轉載方,轉載方需要支付相關的賠償。」
這位律師說,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相當長,且會因其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這是相當長的一個時間。在中國若是文字作品的話,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50年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形式不同,它受保護期時間也是有所差異的。」
杭州作家昝愛宗表示,百度如果向韓寒等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也許可以平息當下的紛爭。
「這個事情已經爭論不只一次了。以前谷歌也有一個谷歌圖書,也把一些作家的作品放上了一部分然後引起了爭議,百度也引起了爭議。而我認為可以適當地叫百度付一點錢,不要付太多。百度成為網路作家的一個聯盟,會員制的,讓每個作家的作品加入這個會,加入這個聯盟,然後每個作家都有一定的費用。這樣我想作家就把這個爭議給平息掉了嘛。你要是完全不給費用,確實有侵權的這種行為,如果給他一定的費用,我想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就可以更好地合作,因為百度畢竟影響也比較大,這樣可以兩全齊美地合作。就是網友上傳到百度上面,百度文庫就相當於百度在出版這個東西。雖然你是不要收費的,但百度這家企業是盈利的,你可以把企業盈利的這一部分拿出來給作家一點報酬嘛。實際上百度有這些東西還是可以增加了百度的內容,百度的影響力會更大。其實百度還是賺錢了,只不過不是單向賺錢。」
但是,這位作家表示,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平臺,不宜對於信息的轉載施加過多的限制。
「我認為對網際網路版權的限制越少越好,法律不要太多,因為網際網路本身就是開放的。有很多網站它是拿別人的東西,其實也是一種無形中的共享。它讓這個信息,這個消息能傳播範圍更廣。但你要是說傳播範圍廣就要有限制,那等於說這種網站就會關門的。如果它要沒有互相轉載的新聞,那它這個網站實在是沒有什麼信息量的。而且這個網站本身它就有傳播權,你不能說這篇文章不能傳,那篇文章不能傳。這樣你限制太死,我認為這個成本太高。為了欣賞目的,為了讓傳播的信息要更多的人知道這個信息為目的,我想最好限制越少越好。」
據《中國經濟網》的報導,對於韓寒等人與百度之間的糾紛,網友中間出現兩派人:「挺百度派」認為百度是信息分享平臺,不應受到譴責,「挺作家派」則說,百度文庫向所有人提供作家的免費讀本,這對原創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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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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