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孩子不是拐來的,沒犯罪
一個15人的犯罪團夥以幾千至幾萬元的價格將13名嬰兒拐賣至河南、昆明、大理、永勝等地,讓人難以想像的是,這些被拐嬰兒均為人販子從嬰兒父母或養父母手中購得。5月24∼26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在庭審過程中,竟然有被告人辯稱:「超生孩子不賣掉會被父母溺死。」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去年3∼5月,被告劉某等15人將13名嬰兒拐賣至河南、昆明、大理、永勝等地,分別非法獲利幾萬至幾千元不等。去年8月27日,永勝縣公安局將15名嫌疑人抓獲歸案,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由於被拐兒童均是從孩子父母或養父母手中購得,庭審中,幾名被告人以「孩子不是拐騙、綁架、引誘來的,而是其親生父母超生不敢繼續撫養」為由,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甚至有被告在法庭上稱:「這些超生的孩子如果不賣掉,可能會被父母溺死、遺棄。」庭審過程中,有被告人竟在法庭公然發笑,表現出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
13名被販賣的嬰兒大多是家中的第二胎,由於受家庭貧困或重男輕女思想影響,孩子家長本來就不太想撫養第二胎的女嬰,加上人販子以「自己的親戚不能生育,想領養孩子」為藉口來誘騙家長,使他們心安理得的將孩子賣給販嬰團夥。涉案的15名被告人很多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其中大部分都來自偏遠山區,年齡最大的60歲,年齡最小的33歲。
公訴方 只要出賣兒童,就是犯罪
對於被告人的辯解,公訴人員認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明確規定來看,行為人只要以出賣兒童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六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觸犯刑律規定,構成本罪。15名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確無拐騙、綁架行為,但具有以出賣為目的,進行中轉、收買或販賣兒童的行為,因此,他們的辯解不成立,應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日宣判。
律師 出賣親生子女行為亟待立法
律師分析,拐賣兒童罪屬《刑法》規定的重刑罪名。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律師認為,本案中被拐賣嬰兒的親生父母,竟然將親生兒女當做貨物進行出售,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刑法》中並未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我們認為,為了有力保護兒童的權益,應從立法角度考慮將出賣親生或收養子女(兒童)行為用刑法進行調整,結合本案的情況來看,這種立法趨勢已是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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