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中國概念股?結果或更糟
在圍繞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展開的突然變得平淡無奇的爭奪戰期間,我們哀嘆美國證券市場如何把新的IPO拱手讓給了其他國家的交易所。
現在讓我們覺得不安的,則是一連串疑為騙子的中國公司。《華爾街日報》和其他新聞機構近幾個星期已經有這方面的報導。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凸顯提高美國交易所「競爭力」的過程中面臨的利弊權衡。
外國發行人繞開紐約的交易所前往香港或新加坡,緣於每一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哪怕是外國公司都必須服從的那一套無所不包的信息披露與責任追究制度。
同時,雖然在美國嚴厲監管要求之下,欺詐事件發生的頻度確實高得讓人失望──想想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馬多夫(Bernie Madoff),現在可能又有一些中國公司──但如果沒有這一套制度,欺詐的發生可能還會嚴重得多。在考慮要不要放鬆規則、提高美國「競爭力」之前,應該先感謝一下海外公司赴美上市必須忍受的那些防範於未然的限制性規定。
1)由持有美國牌照的審計機構審計。要在美國的交易所交易股票,公司必須每年由一家在美國獲牌的審計機構審計。在安然及其審計機構安達信(Arthur Andersen)垮掉之後,我們的審計機構不講人情,像外國公司本國的執法機構一樣作為。已經引起懷疑的中國公司之一東南融通金融技術有限公司(Longtop),就是被德勤(Deloitte)告發的。德勤還放棄審計《華爾街日報》6月11日一篇文章的主角中國高速頻道(China MediaExpress)。
2)要求披露大量信息。Linkedin的IPO招股說明書長達180頁。Skype公司被微軟(Microsoft)收購前,其IPO文件有330頁。幾乎沒有誰會逐字逐句地閱讀這些文件。但最讓外國發行人擔心的是,幾乎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法律訴訟的依據。而這一切索然無味的信息裡面,又埋藏著高度敏感的信息。這可能正是Facebook尚未申請公開募股的原因。
3)承銷商擔責。一家公司在美國舉行IPO之後,如果股價跌到一定程度,包括承銷商在內,大家都會遭到起訴。這就使承銷商和審計機構一樣,在審核披露信息時非常保守。在很多國家,IPO文件充斥著各種展望和樂觀的賣點。而在美國,招股說明書與其說是一份售股文件,不如說是一張保單。
4) 董事擔責。董事對IPO招股說明書擔有與承銷商類似的責任。得知自己可能會被追究何種責任的外國董事會迅速從力圖積極樂觀轉向保全自己。或質疑紐交所或納斯達克(Nasdaq)究竟為何對公司至關重要。
5)《海外反賄賂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該法適用於所有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它確實可以限制一家外國公司的作風,外國公司之前可能從未想到美國法律會適用於發生在第三世界國家、不涉及在美國交易的賄賂行為。加上前面提到的披露義務,二者足夠讓許多外國公司放棄美國市場。
6) 美國訴訟制度。如果一隻股票急劇下跌,尤其是在上市一年內,一場訴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外國人懼怕美國法官判決起訴人獲得大筆賠償金的能力,擔心發行方在IPO中要為任何嚴重失實陳述或遺漏承擔嚴格責任,畏懼美國司法舉證制度。要在美國提起訴訟,律師對違法行為幾乎可以進行猜測,然後迫使公司出示可能證明這些指控、或表明全新責任推斷的文件。結果是其他任何司法轄區都無可比擬的漫長和昂貴的訴訟。
包括高速頻道在內的部分中國公司成功避開了這些沈重負擔,採用了一種在低價股(penny stock)領域長期與證券欺詐有關的技術:所謂的「反向並購」或「後門上市」。這些方法使得公司不必受到IPO通常所需的承銷商和/或SEC審查就能上市。SEC上週四警告投資者警惕這些反向併購,其中許多都是中國公司。
從中國公司接二連三的醜聞來看,美國的這些要求中沒有一個足以防止欺詐。不過,美國的監管制度迫使許多外國公司從一開始就放棄了在紐交所或納斯達克上市。如果我們僅僅為了提高相對於香港或上海的「競爭力」而降低披露標準,中國公司的這些欺詐行為可能就會是滄海一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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