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匪徒飆車,不許良家騎車

共匪標榜1949年以後「人民當家作主」,自己則裝扮成「社會公僕」,這等謊言被越來越多的人看清。共匪們制定的所謂「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哪一樣也沒有兌現。

大的自由被剝奪了,小的自由也經常被《通知》、《條例》等侵犯。法律法規也好,通知條例也罷,不是由國家主人來制定,而是由「社會公僕」為方便權貴們,限制社會底層的民眾制定,就好比一個家庭,規矩不是由戶主來定,而由佣人來定一樣荒唐。

因此法律法規等都是限制國家主人——普羅大眾,是方便「社會公僕」——政府官員和貴族們的。這樣中共匪徒集團集立法執法於一身,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所以它們總是贏家。

中共匪徒利用篡奪的權利,瘋狂化公為私,掠奪壓榨勞苦大眾,迅速成為「先富起來」的一族。它們早已拋棄了自行車、摩托車,而勞苦大眾多年積蓄所買的自行車(包括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成了它們坐騎的「絆腳石」,並且在外國人面前顯得寒酸,「影響市容」。

於是先前出臺了禁止摩托車上路的所謂條例。如今又把眼睛盯到電動自行車上,從2011年7月1日起淪陷區很多城市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其霸道遠超「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該典故的本意是某府尹田登,為忌諱這個「燈」字,規定不許說「放燈」,並不是不許百姓點燈。

它們可以公車私用,可以超豪華法拉利、林肯、寶馬、奔馳等大量佔道,經常浩浩蕩蕩,招搖過市,而百姓賴以為生的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卻不能用於生產運輸。其霸道,古今中外絕無僅有!

權貴們的汽車不僅可以上路,而且可以不分場合飆車,撞了人可以說是「七十碼」,因為它是李剛,或它爸爸是李剛,更可以是「國法」。這是什麼世道!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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