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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力?誣陷見義勇為者最高可判十年

 2011-11-06 23:0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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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近日,武漢一名15歲中學生扶起被電動車撞倒的女士,反被誣陷為「肇事者」。警方介入調查後,才確認該中學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如果誣陷見義勇為者正是受幫助者或受幫助者的家屬,那麼其行為或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此類罪行最高可判十年。

據《北京晨報》消息,近日,武漢一名15歲中學生扶起被電動車撞倒的女士,反被誣陷為「肇事者」。警方介入調查後,才確認該中學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噓不已。但懲處誣陷見義勇為者並非無法可依。

如果誣陷見義勇者是受幫助者或受幫助者的家屬,那麼其行為或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指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即便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涉嫌敲詐勒索見義勇者未遂,也應給予相應法律懲處,以儆傚尤。

據《鄭州晚報》晚報消息,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現象不時見諸報端,而對誣陷者的處理雖然備受關注,卻往往不了了之。據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深圳政府法制辦研究所所長周成新介紹了擬在該條例中呈現的三條規定: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幫助別人的人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為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則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

有法可依?網友稱先判了「彭宇案」法官

雖然誣陷見義勇為者最高可判十年有法可依,但民間仍有不同看法。網上署名「老軍醫」的網友表示,這都是不靠譜的的方法。實在可行一點的方法是,一旦發現誣告好人的,立即取消當地的精神文明城市稱號,市委書記記大過一次,三年之內不能提拔,並馬下調地方再鍛練。法院發現一起誣告好人案件,有關法官及法院黨委記集體一等功。

網友「tnt_tangzh」跟貼表示,奇怪這些詐錢的人明顯有污蔑或誹謗的行為,難道法律就沒相關的懲罰條款嗎?原來不是「無法可依」,是「執法不嚴」。偏偏法院又無法還原事實真相,最後多是和解了事。法院不認定是否見義勇為,那何來誹謗的先決條件?希望黨媒別再炒作了。

署名為「四格格」的網友做了總結性的發言,她表示,談及敲詐勒索,要成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或者恫嚇,進而使受害者產生恐懼心理。如果說威脅好人要告狀也構成犯罪的話,那中國的執法機構以及執政者是最大的罪犯,中國人時時刻刻都在遭遇恐嚇與勒索,為什麼那些人和那些機構卻安然無恙?

許多網民也再次以「彭宇案」列舉了法律的種種不公並問責了當時宣判案件的法官王浩。轟動多時的南京「彭宇案」,雖然法院由當時的宣判賠償金額4萬多下降至1萬,網民們仍然認為,彭宇是助人為樂,1萬都不應該賠償。

網友認為,造成彭宇受到誣陷的最大罪魁禍首並非是徐老太,而是當年的主審法官王浩,如果作為法官能人性至上,而不是以小人之心推斷審理案件,彭宇也不會遭遇到如此下場。而且,此案件的判決也傷害了廣大中國百姓心靈中的那條道德底線。許多網民稱,首先應該給法官王浩判刑十年,因為他是涉嫌誣陷見義勇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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