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之音:中國刑訴法修正案二稿將羈押七個月合法化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6日開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稿,其中規定如果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嚴重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拘留、刑事居住或逮捕可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司法界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可使一名嫌疑人「失蹤」長達7個月。
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表示,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監視居住最長為6個月,這就意味一名嫌疑人可以最長被強迫失蹤7個月。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一稿曾規定,在拘留、監視居住或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罪行,或者通知家人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外,公安機關應把原因和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嫌疑人家屬。這就意味,一名嫌疑人可最長被強迫失蹤14個月。在法律界的強烈反對下,「逮捕」一項被取消,但拘留和監視居住仍然保留。
丁金坤律師在博客上發表文章表示,這一條款侵害公民權力,實質上是公權力的擴張。他批評說,該條款混淆行政和司法,「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行使偵查權,是濫用司法權,導致行政機關成為準司法機關。」
《財新網》28日刊登文章說,「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仍然屬於自由裁量範疇,缺乏明確界定和程序制約將可能導致現實實踐時被嚴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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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中國人大打算修法通過「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
2011年2月27日,上海警察在和平影都附近抓人。(照片來源:路透社)
中國人大常委打算修法,研擬通過「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但法律學者認為,若警方擴張解釋,仍無法保障人權。
中央社北京報導,中國全國人大會常委會26日第2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研擬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應通知被逮捕人家屬。一些在中國的台商認為,將來若立法通過,台商人身保障可有法源基礎。
綜合中國媒體報導指出,這份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不過,這項規定在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有「除外規定」,那就是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才「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限制住居者)、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界人士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指出,這項除外規定,讓中國警方增加擴張解釋「是否通知家屬」的權力,仍無法妥善保障人權。
過去,中國公安機關逮捕人,只能做到在48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且許多公安機關經常不按照法律規章辦事,被抨擊缺乏人權保障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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