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經濟的坍塌

金融危機讓全球展開了一場資金爭奪戰。到目前為止,新興市場、金磚四國、歐元區是資金流出地,而美國,則成為吸納資金的海綿。爭奪資金手段各有不同,最糟糕與卑鄙的手段,無疑是無法阻止資金外流,無法吸納資金,卻以黑社會的罰款方式,以通脹的方式,攫取普通人的財富。

瀋陽,因為某神秘的原因,重罰之下,絕大部分商戶白日閉戶謝客。鄂爾多斯,中國曾經最富裕的城市,目前四處籌錢,甚至向大型企業與拆遷戶伸手。據鄂爾多斯市政府的數據,截至2012年4月底,全市324個房地產續建項目,復工率不到四成。計畫新建的49個項目,只有7個開工,開工率14.3%。全市房地產市場完成投資10.4億元,同比下降83.4%。上世紀80年代末的海南,本世紀10年代的鄂爾多斯,同樣的一幕,二十年後上演。

一切源於泡沫經濟的坍塌。獲得財富的手段各有不同,好的體制可以保障財富的長久運轉,壞的體制可以讓財富幾十年一輪迴,煙消雲散。

現在的中國相當於制訂憲章過程中的英國。

在經濟領域的財產保障領域,中國與英國恐怕相差800年的時間。英國爭取個人產權的過程,初期主要是貴族爭取財產權、釐定稅收邊界的過程,制訂的條款是粗糙而有實效的。1100年,英國國王亨利一世簽署「亨利憲章」,保證貴族的繼承權;1215年,約翰王簽署保障貴族與自由民權利的大憲章;1258年,貴族逼迫戰敗的亨利三世簽訂牛津憲章,憲章確認過程來來回回多達33次。

保護貴族與自由民的財產權是大憲章的重要內容,而稅收則作為財產權的一部分被格外強調。在大憲章63條中,21條論述財產權,核心是禁止國王剝奪人民的財產。第2條規定,貴族與領主死後,其繼承人按照舊有數額或領地舊有習慣交納繼承稅後即可享有遺產;第28、30、31條規定,國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志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穀物、車馬、木材等動產,「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則禁止任何人任意佔領其他人的森林」;第52條禁止佔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沒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剝奪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權利。如果被剝奪了,被剝奪者有權立即恢復這些權利。」貴族具有財產傳承權,自由民的生產工具不得被剝奪,貴族的資產不能被剝奪。

為了保護財產權,稅收的繳納、與人身自由的規定必不可少。《大憲章》有了稅收法治原則的精髓。「王國內不可徵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討論並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大憲章》第12、14條規定,在國王被俘贖身、國王長子受封騎士、長女出嫁時所徵收的輔助金應適當,除此三項外,未經全國公意許可,不得徵收其他輔助金與免役捐;第25條規定,除國王自己的領地莊園外,一切郡、市鎮、區均按舊章徵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其他則是法律的相對獨立,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逮捕、監禁、流放、剝奪法律保護權,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第61條規定,由二十五名大貴族組成一個委員會,監督大憲章的執行,國王如有違反,可採取包括剝奪其土地和財產在內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

爭取財產權的過程是一個暴力的過程,貴族與自由民聯手與國王勢力抗衡。國王簽署憲章,未必會執行,會以愛國的名義、抵抗法國入侵的名義,隨時侵佔國民的財富。要保障財富,靠的是局部戰爭、靠的是貴族精英與國王的博弈,靠的是規則的約束,靠的是把議會制約體制常規化。到《牛津憲章》時,才產生議會。規定根據24人組成的貴族會議的決議,每年應召開三次議事會即議會(parliament),審查國務並考慮國家的共同需要及國王的需要。24名貴族中,12名由國王指定,另12名由公共選舉產生。

進步絕非一蹴而就。從亨利憲章,大憲章,牛津憲章,直到1628年的光榮革命,經歷500年的混亂的鐵血時代,終於向遵守共同規則常態領域過度。期間最重要的原則是,局部的戰爭是為了最終各方坐下談判,互相博弈以形成可以遵守的規則。規則的內容從粗糙走向精緻,從貴族精英統治走向自由民統治,最終走向全體公民的民治。如議會的組成結構,從原來的全部的貴族中逐漸加入了各郡騎士和市鎮居民等中產階層,議會從單純的議政機構,轉變成為擁有立法權的權力機關。

改革必須進行努力,尤其是社會中有財產權的人士的努力,改革也是漸進的過程。改革有可能會產生局部的混亂,甚至倒退,只要大局看好,就能向前。而改革的方法無一定之規,只要建立適合本土的權力約束制度,就能實現本土的財產保障,無論是以議會的名義,還是以商會的名義,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

中國已經歷百餘年的變遷,已積累了足夠的經驗與時間。關鍵是,必須看到實質性的改變,看到對於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否則,以高尚的理由剝奪民財之事層出不窮,中國將喪失改良根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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