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8月29日,他和另外4名朋友在洛陽凌波沙灘浴場游泳,玩得盡興時突然聽到兩名女孩喊救命,他們奮不顧身去拉已經陷入深水區的女孩,經過大家接力搶救,兩名女孩安全獲救上岸,然而,參與救援的24歲小夥子劉文波卻陷入深水區溺亡。
「(想申請見義勇為),但現在就是找不到這兩個女孩作證。」該網友發帖說。
隨後,記者聯繫上了發帖人楊崑崙,他說,自己全程參與救援女孩,而溺亡的劉文波是他的朋友。他說,兩個女孩獲救後悄悄離場,都是20歲左右。
該浴場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天確實出了事,浴場目前停業整頓。
說法:下河救人不符合洛陽的見義勇為申請條件
劉文波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呢?對此,記者電話採訪了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秘書長袁主任,他明確表示,下河救人不屬於洛陽市的見義勇為條例的適用範圍。
據瞭解,2002年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洛陽市保護和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下河游泳不屬於《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適用範圍,即使兩位女孩出面作證,也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第二條強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袁主任說。當記者質疑該《條例》縮小了見義勇為的範圍,僅是指維護社會治安一個方面的見義勇為時,袁主任說,他們目前只按照這個《條例》開展工作。
鏈接:我國多地使用的見義勇為三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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