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權力的力量必須和權利一樣強大
這幾天,有幾條新聞凸顯官員的官威。一是王立軍在重慶「打黑」期間在公安系統內大量製造冤假錯案,涉及數千人,他可以在眾目睽瞪下對自己副手猛擊天靈蓋,致其小便失禁。二是太原市公安局長李亞力之子痛毆執法交警,聲稱「老子是執行家法」,而其下級集體作偽證,包庇李亞力之子。
如今官員權力之大,幾乎是生殺予奪,已經遠邁封建官僚之上,直逼古代帝王。古代任何官員,對下級都只有舉薦、參劾之權,而無權擅自降騭,所謂「賞罰皆自上出」是也。今日官員口含天憲,賞罰由乎個人好惡,直接決定下級前途甚至安危。王力軍不僅可以隨意免掉數千干警職務,而且可「親自」對副手施暴。李亞力不僅可以要求下屬替兒子作偽證,而且兒子都可以公然毆打老子手下。
巨大的權力具有魔力,造成一種「天下歸心」的效應,使掌權者獲得巨大權威,成為威權型領導。人性是趨炎附勢的,當上級可以生殺予奪,下級自然唯馬首是瞻,他說的話等於真理,其行動代表正義。下級的職務本屬公職,權力來自人民,但在威權型領導手下,他們成了上級的家丁和鷹犬。上級幹壞事,他們不會異議,更不會舉報;上級指揮他們幹壞事,他們就會爭先恐後,絞盡腦汁討主子歡心。
公安局長之子打交警後叫囂「老子是執行家法」,所言其實非虛,它反映了公權私用甚至私有化的殘酷現實。官員權力之大,並不是數量的簡單疊加,而是由集權而皇權,實際上就是一種私家權力,權力的性質發生了質變。掌權者之子打老子的下級,自然就是「執行家法」。
對於這種近乎皇權的權力,不加限制、制約與監督是不行的,而且首先要限制與制約,再來實施有效監督。我們老是喊「要對權力進行監督與制約」,但說的多做的少,做也不得其法。現在所謂監督與制約,無非是讓媒體曝光幾處「不足」,說幾句「逆耳忠言」,或者舉報幾個跳得太高的腐敗分子。多年過去,官員還是人事權、財權、決策權與執行權一把抓,口含天憲,說一不二,甚至生殺予奪。
監督與制約權力,其力量必須與權力一樣強大,才能在權力與監督制約之間形成力量均勢,阻止官員為所欲為。對權力、官員進行監督與制約,決非曝光、批評那麼簡單,而是嚴肅的政治過程,只能是針尖對麥芒。對於強大的權力而言,曝光與批評純屬隔靴搔痒。監督與制約的力量必須扭住權力的牛鼻子,才可能馴服權力這頭「強牛」。
具體來講,必須「依憲治國」。按照我國《憲法》,政府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政府,並通過預決算審批、對官員進行質詢等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不動用預決算審議批准權,不開展對官員的質詢,不行使罷免官員的權力,權力就不會被馴服,官員就會橫行無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