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院近日公布的刑訴法解釋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刑訊逼供。法律人士認為,抑制刑訊逼供的關鍵在公安機關。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548條,7萬多字,是高法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
引人注意的內容之一,是其對刑訊逼供以及非法證據認定標準的進一步解釋。其中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進一步明確定義刑訊逼供
司法解釋指出,庭審方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在訴訟代理人的要求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劉曉原律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刑訊逼供下獲取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不能採信方面其實早有規定。當前這份司法解釋的作用在於進一步明確刑訊逼供的定義。
劉曉原說:「以前只是提到刑訊逼供,因為刑訊逼供的手段非常多,不可能一一列舉出來。更多的刑訊逼供是在公安偵查階段。現在的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公安機關在抓了犯罪嫌疑人後,必須在24個小時之內把他送到看守所。當然,他還有一個機動的時間,在抓了犯罪嫌疑人之後他還有24個小時,那麼這個時候就有可能發生逼供,都很難說。」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捕後的24小時,是刑訊逼供的灰色地帶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岳禮玲指出,尤其是2010年多起典型的因非法取證而造成冤假錯案的案件浮出水面後,引起了中國立法以及司法機關對制定相關規則的重視。此次最高法院的解釋更加細化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
「其中比較有爭議的是,怎麼認定非法取得證據的標準。解釋中提到了變相的肉刑。肉刑我們比較好理解,就是,就是用這些方法造成被告人肉體上的痛苦。但是其他違背人的意志的非法取證的方法並沒有提到。所以在以前的實踐中,其他一些非法取證的方法是不能夠窮盡的。」
公安機關: 刑事偵查實踐中的頑疾
中國於上世紀80年代末簽署並加入了聯合國反酷刑公約,承諾不允許對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長年關注刑事訴訟法變革的岳禮玲認為,最高法院此次頒布的法律解釋條文有可能意味著,中國願意貫徹聯合國反酷刑公約。解釋中把嫌疑人在肉體以及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總結成,只要違背其意志供述的內容,都應該被列為非法證據。在岳禮玲看來,這是中國實施相關國際公約上的一個重要進步。但她並不否認,解釋中的規定在實踐中會遇到困難。「這種困難體現在偵查機關是否能夠配合,真正的提供證據,而不是給事件的取證造成難度。」
警察的大棍究竟用在何處?
岳禮玲所提及的偵查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絕大部分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查。一部分涉及到職務犯罪的案件是由檢察院偵查的。「這兩個機構在偵查期間,關押期間,不管是誰偵查的。看守所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的。所以在這個體制之下,如果有非法取證,在證明上是很困難的。」
岳禮玲認為,雖然此次出臺的刑事訴訟法解釋條文不是法律,但在實踐中仍具有很大的效力。曾經代理過福建三網民案、楊佳案及貴州青年何勝凱殺警案的律師劉曉原則表示,這一法律的解釋條文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並不能完全杜絕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證據的現象發生。公安機關為了掌握證據,難免會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劉曉原指出,問題的關鍵在於,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旦懷疑有刑訊逼供的可能,就應該排除與其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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