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光華廣場(資料圖)
深圳前市長許宗衡案餘波未平,與其關係密切的深圳房地產商人李亞鶴旗下最大資產金光華廣場,被深圳市政府沒收。今日(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規劃國土委通過官方微博發布公告稱,金光華廣場被依法沒收。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表示,針對深圳市南國影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轉讓金光華廣場項目土地的行為,已立案調查,查實其存在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沒收金光華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包括所有建築物、構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設施並上繳國庫,財政部門委託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這一處罰曾引起爭議,主要圍繞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簽訂的6份協議展開。而處罰前,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根據申請舉行了聽證會,聽取兩公司對擬處罰事項的陳述、申辯。財新記者曾對該案做過詳盡報導(見2012年第41期《新世紀》週刊「李亞鶴沉浮」)。
深圳市規土委認為,通過多份合同可以認定,金光華集團以5500萬元買斷土地地下開發權,以1.65億元買斷地上空間開發權,實際以總價2.15億元買斷項目地塊的地上和地下開發權。南國影聯獲取固定收益,即建成後獲得2502.16平方米建築面積。
深圳市規土委認為,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的情形,應認定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此外,當事人沒有提供真實、完整的合作建房協議,可以認定存在以欺騙的方式騙取合作建房批准文件的事實。這種「假合作,真買斷」的方式非法轉讓土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上明確表示,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未經批准,以「假合作、真買斷」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屬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因此依法沒收金光華廣場地下空間和地上所有建築物,沒收南國影聯「非法所得」2.15億元,並處罰款1.075億元。
不過,接受財新記者採訪的多位專業律師分析認為,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開發過程合法,其中審批程序、政府部門開會決議,國土局也有專文批復。
多位律師表示,行政機關無權對合同效力進行認定。最高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是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問題。即使認定合同無效,主要後果也是以民事處理,而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即使存在違規,如此重罰也沒有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在聽證稱述中,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提及「金光華集團相關負責人」也承認了相關事實。據金光華集團內部人士透露,該「相關負責人」即是目前仍被羈押於北京的李亞鶴。
1964年11月出生的廣東商人李亞鶴,與許宗衡關係密切。2009年6月,許宗衡被「雙規」,引發深圳市官場和商界地震。除原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余偉良、原龍崗區政協主席陳勝興、原福田區委書記李平、原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黃志光等官員紛紛「落馬」,深圳市一批地產商界代表亦被調查。之後,這些商人多數「平安歸來」,惟李亞鶴仍被拘押。
李亞鶴案自2010年立案以來,除2011年7月底他被以行賄罪公訴至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有簡單信息披露外,至今未見任何公開信息。
金光華廣場項目起始於2000年,是由南國影聯出地、金光華集團出資合作建設的舊改項目。項目用地在開發前由兩地塊相連組成,第一塊是南國文化廣場用地,土地面積12874平方米,權屬單位為南國影聯,為1987年3月批准的行政劃撥用地,用地開發前現狀主要是綠化、廣場用途。
第二塊地是南國影聯用地,土地面積5040.2平方米。地上有一棟名為南國影劇院的六層綜合樓,於1992年投入使用,土地使用年限從198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0年8月7日,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就南國文化廣場用地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即由南國影聯提供土地,金光華集團出資,建成後對物業進行三七分配,南國影聯佔三成,金光華集團佔七成。
當年8月18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金光華集團以5500萬買斷地下開發權。2001年3月1日,兩者向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申辦合作建房。但後來深圳市官方的調查顯示,這次申辦合作建房提供的材料僅包括第一份協議,未提及上述補充協議。
2002年2月8日,雙方就第二塊地簽訂「重建南國綜合電影院」合作協議。協議就建成後三七分成比例進行更改:無論經批准的新建物業建築面積為多少,南國影聯應擁有新建物業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作為電影院使用,另加30平方米票房一間;若地面以上建築超過八層,南國影聯另擁有超過部分20%的建築面積;其餘建築面積歸金光華集團所有。作為交換,金光華集團同時支付南國影聯拆遷補償及經營損失共計人民幣1.61億元。
根據紀委部門後來查實,金光華廣場存在違法改建、加建行為,其超規定建築面積達到7355.8平方米,也就是說總建築面積近10%屬於「違建」。深圳市規土委的調查還顯示,這一合作協議亦未報相關部門審查備案。
深圳市規土委據此認為,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雙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第一次時間是2000年8月7日,而僅過了11天,雙方就上述同一塊地第二次簽訂協議,由此認定,「正是當事人隱瞞合同才導致國土部門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請。」
有關該案的調查報告還稱,當事人雙方的資金往來、收款收據等票據記錄予以證明,雙方並沒實際上履行第一份合同關於房屋按3:7比例分成的條款,而履行了後兩份「陰合同」。
就如何獲得國土部門批准,「金光華稱他們想辦法搞定」,上述南國影聯高層說。但在走程序過程中,還是由南國影聯出面。2002年3月,南國影聯向市國土部門遞交了南國綜合電影院項目和南國文化廣場項目用地合併整體改造的申請,半年後獲得批准。
2002年12月8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將土地面積10670.7平方米的合併地塊出讓給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用地性質由文化產業改為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截至到2042年12月8日。為此,金光華集團補交了4.1億元土地出讓金。
金光華廣場坐落於深圳市最早的商業中心羅湖區人民南片區,總建築面積超過12萬平方米,整個廣場集購物、娛樂、餐飲、觀光於一體,與地鐵無縫鏈接,是深圳市目前惟一的超大型地鐵上蓋物業,總建築面積達10萬平方米,據保守估計其價值已達60億元左右。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