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民2月24日在北京海淀區繁華地段促官員公示財產(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四人在北京西單廣場,表達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主張,他們有的展示橫幅,有的拍照。十來分鐘後,四人即被警察帶走。
4月15日,另一公民王永紅被拘;4月18日曾發起敦促部級以上官員率先公示財產的北京律師丁家喜和孫含會被警方帶走,家中電腦、手機及文化衫等被物品被查抄。另一公民趙常青家人收到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書。
至今,該案至少有8位公民因要求官員財產公示被刑事拘留,所涉罪名都是「非法集會」,他們也被網友們稱為「八君子」,連日來,引發了網路上許多公共知識份子、律師、媒體人和網民的關注,海內外有許多聲音,呼籲官方依法辦事,應迅速釋放上述八人。
上述八人的家人為他們聘請了律師,律師們會見了部分在押的當事人。他們的結論是: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單純而正當的言論表達,並不構成《刑法》第296條規定的非法集會罪。
今天(4月26日),上述八人的律師,共同發出了致正在偵辦該「非法集會」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的律師信。
律師們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提出「和平表達無罪」,建議官方盡速撤銷丁家喜、趙常青等涉嫌非法集會罪一案。
首先,律師們認為,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四人在西單廣場,展示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橫幅,併進行拍照的行為,「只是單純的言論表達行為」。
這些行為,在行使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以及憲法第41條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不屬於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刑法》上非法集會意義上的集會行為。
根據律師們的分析,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刑法》上的集會行為,是一種需要聚集大量人員參與,並可能與他人權利發生衝突或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從而需向警方申報並由警方保障的集體活動。
雖然《集會遊行示威法》並未規定集會的人數標準,但像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等四個人,在西單廣場這種開闊的公共場所,展示橫幅並拍照,既不可能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也不可能與他人權利發生衝突,顯然不屬於需向警方申請並由警方保障的集會活動。
其次, 當事人的行為並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根據中國刑法第296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律師們認為,袁冬等人在西單廣場拉橫幅,並試圖拍照發布,表達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主張,只是在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權、建議權,顯然沒有破壞社會秩序,更不可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此外,就算袁冬等人的行為屬於集會行為,其中也不存在被警方命令解散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的情形。警方並未首先向他們發出解散命令,並要求他們離開現場,而是直接對他們進行抓捕,恰恰是警方不合法的抓捕行為,引發了人們的圍觀。
律師們認為,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並有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如果政府極力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那只能表明,政府根本不屑聽取民眾的真實意願,而這將會促使人們質疑政府本身的正當性。
此外,對呼籲財產公示的公民進行問罪,也必將對政府形象造成損害。因為它難免會使人們懷疑:政府官員是不是普遍腐敗?政府是不是在保護腐敗官員?如果政府官員大都是清正廉潔的,他們為什麼非但不願公開自己的財產,而且還要迫害呼籲財產公開的人?
呼籲政府官員公示財產,是言論自由的正當行使,公權力對這種正當行為的打壓,不但無法嚇阻人們的表達,反而會導致更多人質疑公權力的正當性。
最後,上述「八君子」的律師們提出,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7條第1款和第9條第1款的規定,任由公安機關專斷地決定是否批准公民的集會申請,已經構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剝奪,因而與憲法相牴觸。
如果立法機關一定要維持《集會遊行示威法》的上述規定,那就應該把憲法第35條的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修改為「只有在得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避免人們因為真誠地相信憲法,而不幸地觸犯刑法。
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的作用,是保障公民可以共同表達自身的意願,特別是向政府共同表達一定的訴求。如果公民能否行使這些權利,完全取決於政府機構的專斷決定,那麼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只有旨在取悅政府的表達,才有可能得到批准;任何試圖批評政府的表達,都不可能得到批准。
律師們呼籲,公安機關或許不能以法律違憲為由拒不執行法律,但決不能變本加厲地濫用違憲的法律,肆意擴張對‘集會’的解釋:把當事人非屬集會的行為,強行認定為集會。
根據中國《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而《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卻將憲法確立的公民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變為可任由政府機構隨意剝奪的東西,因而完全背離了憲法的文義和精神。
律師們認為,這種與憲法相牴觸的規定,不應具有法律規範的效力,並應盡快予以撤銷或修改。否則,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就完全成了毫無價值的一紙空文。而丁家喜、趙常青、孫含會、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都是無罪的,應依法撤銷案件,盡快釋放。
律師們會見當事人中注意到,這些當事人都自信他們的行為,是「完全正當和合法的」;即便已經身陷囹圄,他們也沒有感到後悔。
律師們轉述這些身陷牢獄的人們的話,他們確實為連累家人而感到愧疚。不過,雖然這些當事人感到對不起、放心不下自己的家人,他們仍然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很有價值的。
對行使表達自由、伸張公民權利的人進行打壓,並不能讓人們因此而屈服。他們甚至會認為,為踐行信念、爭取自由而受難,不但不是一種懲罰,反而是一種榮耀。
正如其中有人所說:「有些事,律師們現在不去做,律師們的孩子以後也得做。」
(原題目:眾律師為丁家喜、趙常青等」非法集會案「發聲:和平表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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