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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案例:江澤民摧毀憲法

 2013-05-22 15: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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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吸收了近三十年中國大陸大搞政治運動的慘痛教訓,引導人們致力於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走工業化、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道路,以求傲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然而,近兩年來,江澤民運用中共的權力逞一己之能,大肆採用政治運動的手段鎮壓法輪功、樹立個人權威,摧毀了幼稚的中國憲法。

憲法上講,江澤民是國家主席和國家軍委主席。除了以軍委主席的身份領導武裝力量外,他的權力限於根據人大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一定級別的行政官員、授予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和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接受外國使節、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條約和協定。可以認為,國家主席主要是代表國家的一個象徵性職位,國家主席沒有也不必擁有實質性的權力。容毅仁當國家主席時基本是這樣的情況。但是,江澤民作為中共的一把手,他對國家權力的干預遠遠超越了憲法對國家主席職權的明確規定。

憲法第89條和86條明確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的行政事務包括公安工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因此,朱鎔基應該全權領導公安部的工作。從憲法上講,除了調動武裝力量,江沒有指揮行政機構的權力。在鎮壓法輪功這個問題上,江親自指揮羅幹部署公安機關進行全面的拘留、逮捕、勞教。江澤民為什麼這麼做呢?因為朱鎔基不認為法輪功有什麼危害。但是,朱鎔基管不了江澤民,也就管不了他對公安部的操縱,只好自己埋頭搞經濟去了。朱鎔基曾經指責公安部說,「放著那麼多大案、要案不抓,專門對付一個民間組織?」

羅干是中共的政法委書記,江澤民通過黨的領導操縱著龐大的公安系統。江澤民是中共的總書記,搞搞「三講」還是可以的,能夠直接插手行政事務麼?這涉及到憲法和政黨的關係問題。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江澤民在法輪功這個問題上親自上陣,置憲法規定於不顧,顛倒了中共和憲法的關係。

在江澤民的直接授意和羅干的親自部署下,公安部在鎮壓法輪功問題上擔當了主要角色。公安部宣布了禁止煉功活動的「公安六條」,但該決定缺乏憲法規定的依據。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可見,公安部只能根據人大通過的法律和國務院的文件發布命令,而「公安六條」是依據民政部的決定發布的。公安部在法輪功問題上的違法決定,反映了朱鎔基領導的國務院對鎮壓法輪功的異議和江澤民的直接操縱。江澤民不會搞經濟,但他會操縱和政治運動有關的一切權力。

除了利用公安系統的權力,江澤民還利用黨內的權力操縱人大常委會、宣傳機構、法院系統、檢察院對法輪功進行全面的詆毀、鎮壓。江澤民親自在法國宣布法輪功為X教。江澤民的權力來自哪裡?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中共中央主席都沒有這樣的權力。法輪功是什麼的問題,公安部的多次調查並沒有得出江期望的結論,司法系統也沒有運用聽證程序進行過認定。江澤民怎麼就知道法輪功是什麼?法院和檢察院依據憲法應該對人大負責,公安部應該對朱鎔基負責;實際上,他們對中共的政法委負責,政法委對羅干負責,羅干對江澤民負責。憲法規定的權力制約結構被江澤民徹底摧毀。中共內部的個人獨裁對憲法的侵蝕昭然若揭。

如果法輪功確實有問題,江澤民大可不必這麼做。公安系統每天都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偵破各類案件,法院和檢察院從來沒有停止過審判和公訴活動,朱鎔基對許多事情明察秋毫,國家機器沒有失靈。何必勞駕江澤民親自上陣這麼費勁哪?唯一的可能是,人家不認為法輪功有什麼危害,認為管不著、沒必要管。事實也是如此,喬石領導的班子在江澤民插手前進行過調查,認為法輪功利國利民。在中國大陸,對氣功等等民間活動的看管歷來十分嚴格,有問題能跑掉麼?

看來,江澤民對法輪功有十分「獨特」的看法,這種「獨特」的看法只能通過黨的全面領導和「非常規」的渠道予以貫徹。對不同信仰、異己思想的打擊往往採取這樣一種方式。改革開放這麼多年,人們為經濟建設而忙碌,法輪功也已經盛行多年,怎麼突然變得「危害」這麼大?有必要單獨針對法輪功來一個額外的政治運動嗎?憲法對政治運動沒有規定,強調的是依法治國,政治運動是個不正常的狀態。歷史深刻地告訴人們:在政治運動盛行的時代,沒有憲法的地位,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國家權力結構陷於混亂。顯然,江澤民對法輪功的「獨到見解」,在沒有多數人支持的情況下,無法通過憲法規定的民主、合法的程序予以實施。中共的領導作用、以江澤民為核心的政治宣傳是貫徹個人意志最方便的渠道,中國憲法退回到文化革命時期無法無天的狀態。然而,中共也強調實事求是、密切聯繫群眾,江澤民的做法和哪兒也不沾邊啊!

在公安部、人大常委會、法院和檢察院淪為江澤民工具的時候,行政權力和審判權按照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得以運用,公民權利必然被剝奪和侵犯。實際上,江澤民就是要阻止那麼多的人煉法輪功。公民的思想、信仰、鍛練身體的自由被剝奪,上訪、批評、建議、申述的權利隨後又被取消。憲法第27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關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多麼美妙的詞句啊!由於江澤民對國家機器的操縱,這變成了一句騙人的鬼話!不信你就上訪試一試!江澤民對法輪功莫名其妙的仇恨加上他對權力的大規模濫用,使憲法保障的人權和公民自由喪失殆盡。

江澤民,一個獨斷專行和懷有偏執狂般仇恨的人,利用中共的權力和政治運動的形式,破壞了憲法關於國家機構權力安排的規定和脆弱的民主機制,摧毀了憲法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全部保障,嚴重毀損了憲法的尊嚴、中共的威信和國務院的權威,斷送了中共大陸民主法治建設多年來取得的有限成果。由於江澤民的緣故,中國憲法已經成為一張廢紙。

江澤民對中國大陸一部不完善的憲法進行的全面破壞,已經成為世界憲法史上一個最臭名昭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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