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20日《中國經營報》報導,貴州六盤水市公安局過去4年多以來以刑偵手段插手一起煤礦股權買賣糾紛,在負責該案的偵查過程中,該局經偵支隊長張壓西接受糾紛一方礦老闆55萬元賄賂被判刑11年,為此,六盤水經偵支隊不遺餘力地「辦案」,並多次試圖跨省抓捕糾紛另一方王騰雲、王樂賢,由於被抓捕的兩人都是湖南的人大代表,當地人大常委會經過認真審議拒絕了警方的逮捕申請。
這是一個有著雙重新聞價值的事件——從憲法的角度看,全國鮮見人大對政法機關的申請說「不」,湖南人大這難得的一次否決,能夠提醒公權掌控者對人大代表這一特定群體的格外重視和尊重,它實際上也是中國民主政治進步的表徵;從司法的角度看,六盤水經偵支隊長的惡劣行為,也暴露了當前經濟犯罪偵查領域的不少亂象。
作為該案的主要負責人,六盤水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長僅一個案件就敢受賄55萬元,足見其膽子之大,欲壑之深。正是這種貪慾的支配,使得六盤水警方在該案中淪為行賄人的「使喚丫鬟」。可以想像,倘若這次被六盤水警察追捕的對象不是人大代表,那結果很可能就不是今天這樣子了。特別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對於這麼一個「出手大方」的行賄者,當地檢查機關至今未追究其任何法律責任。
六盤水警方在本案中的違法行為,其實只是當前經濟犯罪偵查領域亂象的縮影。多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犯罪的多樣化,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已然成為最忙碌、最有權勢的部門之一,雖然該部門在打擊經濟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且信息嚴重不透明,經偵領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少數地方的經偵部門藏污納垢,甚至已成為妨礙市場發展、破壞市場秩序的重要力量。
總結起來,當前經偵領域的主要問題大致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以刑事手段不當介入民事糾紛,破壞了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公平、平等原則;二是對民營企業和企業主的一些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問題動輒扣上犯罪的帽子,讓很多民營企業主缺乏安全感,在這方面,非法經營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等是打壓民營企業主的常用罪名;三是接受商事糾紛一方的請託,以調查、偵查等名義向另一方施加壓力,幫助請託方討債、催促履行合同、調查對手商業秘密等,並以此獲得不法私利;四是幫助地方政府打壓外來客商,人為製造麻煩,以此逼迫投資者按本地政府領導意圖行事。
國家之所以將經濟犯罪偵查從刑偵部門單獨分離出來,一是考慮到經濟犯罪的特有屬性和普遍性,二是從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區分以單獨歸類,三是基於維護公平、自願、等價有償、自由競爭等市場規則的需要,為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單獨設立該部門。而前述經偵領域的亂象,恰恰背離了這些初衷。
經偵領域的亂象,源於權力的制約和程序正義被過度忽略。眾所周知,很多經濟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親密相關,如果缺乏對立法精神的準確把握和對程序正義的精當理解,很容易將普通的商事糾紛不當認定為經濟犯罪。如此一來,經偵不僅達不到保護市場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的目的,反而有淪為破壞市場秩序嚴重侵犯人權的危險。鑒於此,要避免經偵的亂象和濫用權力,就需要從立案審查和偵查環節兩個方面加強監督和制約。
首先是公安機關內部應當成立相對獨立的立案審查機構,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慎重審批,對爭議較大或異議強烈的案件,還應當組織內部聽證、專家諮詢等方式進行論證。在這個問題上,必須確立兩條原則:一是能通過司法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的商事糾紛就不要作為犯罪處理;二是嚴格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評價,對不符合全部構成要件的不予立案。
其次,對經偵過程要加強監督,這裡首先是公安部門內部的制約,要防止經偵工作偏袒一方,更要杜絕經偵工作成果和警察的收入掛鉤;第二是檢察機關的監督,對於任何經濟犯罪案件,檢察院都要提前介入和監督,主要是防止偵查機關以權謀私;第三是保持信息公開,只要不涉及偵查秘密的,公安機關的經偵信息都應該向社會公開,敞開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
筆者希望,作為以保護市場規則和秩序為己任的經偵工作,不要再在權力濫用和以權謀私的歧途上越走越遠。只有通過改革和完善經偵工作的制度,加強對經偵全過程的監督,才能避免六盤水式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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