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古代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古人習慣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儘管在古典小說當中,我們常常會看到「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但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行刑必須在「午時三刻」呢?情況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期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
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在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並不是「午時刻」。而明清的法律也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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