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9月04日訊】認識不到半年就閃婚,婚後一年鬧離婚。就在離婚官司尚在進行時,丈夫張先生被妻子阿麗(化名)等人強行帶回家中,挨打的同時還被灌辣椒水,被逼吃芥末、蹲馬步。
昨日,阿麗等7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站上了合肥市蜀山區法院被告席,張先生出現在原告席上。
婚後一年反目
他說妻子為錢結婚
昨日,阿麗身穿玫紅色短袖襯衫和深藍短裙站在被告席上。年過四十的她,皮膚白皙,面容姣好,說話溫柔,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年輕很多。
距她幾步之遙的原告席上,坐著身板敦實的張先生。數小時的庭審中,夫妻二人大部分時候互不相看,只有在激烈反駁對方時才怒目相向。
說起這段婚姻,阿麗和張先生都不約而同地表示後悔。兩人各自有過一段婚史,都有了孩子,也都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張先生是一家裝飾公司的老闆,身家千萬,阿麗則是一家酒店用品公司的老闆。
2011年1月,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同年5月1日登記結婚。2012年5月,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同年6月,法院判決不准二人離婚。之後,張先生再度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拿到判決書後,阿麗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因此沒有生效。至今,兩人仍未解除婚姻關係。
「每次從六安回合肥和她在一起就是買東西,她還總是問我要錢投資。」張先生說,阿麗每天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婚前溫柔體貼的妻子變成如今這副模樣,他越來越堅定地認為這場婚姻就是一場騙局一個錯誤。
他覺得,阿麗只是為了錢和他在一起,因此不願再繼續過下去。
她說丈夫結婚
是為得到古董字畫
阿麗則認為,張先生當初的結婚動機是為了得到她的那些古董、字畫。
「字畫一共203張,還有2只漢代碗,幾塊靈璧石。」阿麗說,這些字畫價值幾千萬,其中有張大千等名家的真跡,漢代碗的價值更是難以估算。這些寶貝是她的祖輩傳下來的。雖然家中還有兄弟姐妹,但因為她從小就喜歡這些寶貝,便一直負責保管。
雖然一再聲稱這些傳家寶貝價值不菲,阿麗卻也承認自己的父母只是普通農民,爺爺很早過世,她根本不記得爺爺是什麼出身。她表示,其中有些字畫是抱養她的官員姑父給的。
「根本就不是漢代碗,就是普通的碗,她說2個碗她的女兒和我的女兒每人一個。」張先生說。
2012年5月前後,張先生和阿麗因財產發生多次爭吵。張先生從合肥家中拿走了一些字畫、靈璧石等物品。「我出國前讓姐姐姐夫看家,他趕走姐姐姐夫,拿走了我的東西,還起訴離婚。」阿麗從國外回到合肥家中,得知了此事,很是惱火。
隨後在雙方接受法院調解離婚時,張先生曾表示願意返還這些物品。「他不讓我看,只讓律師看,律師哪能清楚他到底拿走了哪些東西?」阿麗說出於這個考慮,她當時沒有同意接收這些物品。之後,她多次討要都無功而返。
為此,她策劃了下面這個行動。
她帶人拘禁丈夫
灌辣椒水逼吃芥末
去年11月4日傍晚6時許,張先生和公司會計小郭走出公司去吃飯,突然之間,兩人被一夥陌生男子強行拖上了一輛麵包車。驚魂未定的張先生上了車後才稍稍心定了些,他看到了再熟悉不過的面孔—妻子阿麗。
這正是阿麗策劃的特別行動。她找到擔任某物業公司負責人的朋友於某,於某拉來了公司副經理劉某和4名保安做幫手。
夜色中,麵包車往合肥方向疾馳而去。張先生遭到阿麗等人的打罵,小郭也沒能倖免。他們搶走了小郭的手機,拔出手機卡扔掉,之後在一個高速服務區放走小郭。當晚,張先生被帶到位於安高城市天地的合肥家中,阿麗等人輪流看守。
庭審中,張先生回憶了噩夢般的經歷:一連串的酷刑輪番上演,灌辣椒水、吃芥末、扇耳光、拳打腳踢……阿麗指揮幫手脫光了張先生的衣服,讓他蹲馬步,將用大頭針做成的「釘板」放在他的屁股下,不准他坐下來。
在讓張先生吃盡苦頭後,阿麗要求張先生歸還搬走的古玩字畫。沒等阿麗拿到她的寶貝,11月6日12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張先生家人報警後救出張先生,並將阿麗等7人抓獲歸案。經鑑定,張先生的受傷程度為輕微傷。
當初誰先追求誰
雙方庭審中還在辯
去年11月27日,阿麗等7人被取保候審。今年3月,公訴機關以阿麗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將此案起訴至法院。
公訴機關認為,阿麗未能正確處理夫妻財產糾紛,為索取債務,夥同6名被告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阿麗等7人都當庭表示認可。
然而,張先生卻有著不同意見。他認為阿麗等人實施的是綁架行為。
在控制他的人身自由時,阿麗不僅要求拿回原本屬於她的東西,還索要額外的錢。「她讓我把奧迪Q5車給她,當初打給我的80萬元欠條作廢,還取走我卡裡的40多萬元。」
阿麗則表示婚後自己為家裡付出了很多,還拿出50萬元交給張先生投資。房子、車子等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她只是要回屬於自己的那份。張先生反駁說,婚後阿麗只支付了買房定金2萬元,買房、買車還有生活開銷都是他一人承擔。
雙方各執一詞在法庭上吵得不可開交,甚至追根溯源,在當初誰主動追求誰問題上展開辯論。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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