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機打人到集體嫖妓

【看中國2013年09月02日訊】八月份,涉及法院系統的政治醜聞有兩件:其一,河北泊頭市法院下屬交河法庭一位自稱是「臨時工」的警車司機,在泊頭法院門口毆打對其進行跟蹤採訪的省廣播電臺記者;其二,上海法院四名法官(其中一人為副庭長)集體接受性賄賂,被其枉法受害者錄下視頻並在網路曝光。

法院警車司機打人事發的具體地點離我的寓所不到五百米。由於我長期以來從事法律維權即以公民代理的身份為老百姓無償打官司,與法院打交道頗多,因此比較瞭解這家法院,進而也瞭解整個法院系統的黑暗。

以政治藉口踐踏職業道德

中國法院對付老百姓的最常見手段不是維穩,儘管它們也是維穩體系的成員,其手段可以歸納為三點:一唬、二拖、三坑。唬這點可大可小。大的,挂標語,如說自己是對「鞏固執政黨的地位」有巨大作用(參見附圖);小的,就是欺負平頭百姓,尤其在立案環節刁難,刁難的不言自明之理由就是「法院很專業、老百姓很外行」。我代理的一項民事反訴案,在去年六月份立案時,我寫好訴狀與簽好委託代理協議書後讓委託人(農村老太)去法院遞交。沒想到,立案庭的一位負責人說文書不合格,要見代理人談談。

我到立案庭後,沒想到該負責人說:按著專業標準,訴狀與委託代理協議均無可挑剔,因認識我,只想見我一面「敘敘舊」。我知道「敘敘舊」是一種暗示,但是,我抽不出時間請客,也不可能勸說委託人給他送禮。到案子開庭前就更奇怪了:實為法院工作人員的所謂人民陪審員跟老太說:「看看能不能換掉綦彥臣,你請個正式的律師。」另一位法官跟老太解釋希望換掉我的原因,是我「反對共產黨、坐過監獄」。老太堅持說自己窮,請不起律師,法官無奈答應我出庭。

法官的做法顯然違背職業道德,因為法官不能建議當事人選擇什麼樣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只能在庭審開始時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不合條件的就不允許代理或辯護。以政治上正確之名而行職業缺德之實,後面有經濟利益。一般情況下,律師也會在律師費之外跟當事人要錢,理由是「與法官溝通」。

律師與法官合謀坑當事人

為了另外一樁案件,泊頭法院立案庭另一位負責人在去年農曆大年三十給我打電話,還是半夜裡,說討論案子。我明確地回答:「願給立案就立,不給立就算!我只是好心幫老百姓,幫不了,我沒辦法。」對方很尷尬,讓我勸當事人送錢的暗示白搭了。當然,報復來了,案子至今未立。當事人也轉為進京上訪解決訴求,而維穩機關則一直認為我在指使上訪。

指稱法官變相要好處不是僅憑其暗示行為來推斷,而是有很確切的背景支持,就是法院對執行款進行提成乃至於侵吞。泊頭法院發生過侵吞執行款的案件,一位副院長還因此被判刑。一般情況下,法院與勝訴方分成執行款則是由律師中間牽頭,勝訴方寫出一式三份的自願分成(基本上是百分之三十給法院)文書給律師兩份,律師再交法院一份。文書上沒有法院方面的任何蓋章、簽字,出了紕漏,可以將全部責任推出去而聲稱不知情。但是,法院也會因此惹出麻煩:一位姓王的本地人跟法院「做了這麼一檔子買賣」,法院說一分錢沒執行回來,而前者堅持「一分錢沒執行回來,叫我送五千塊錢好處費之後來取執行款幹什麼?」

該事件也形成了長期上訪,中央政法委與中紀委轉地方處理的批示多次下來,還是沒能弄清事情原委,但事件當中律師所起的壞作用一目瞭然。大部分律師已經失去了獨立人格,不守職業道德,與貪婪法官沆瀣一氣坑害當事人。律師在上海法官集體嫖妓行為中起牽線人作用,也印證了這個判斷,儘管該律師坑害的不是自己的委託人。

截留執行款不計數額大小

泊頭法院以單位行為截留執行款是泊頭市審計局認定的。二○○七年八月十三日提交給組織部的審計報告,有專項題目指出「擠佔案件款五百八十九萬四千一百九十二點六八元」。根據該院內部人士提供的相關材料(包括審計報告),有表格印證法院截留執行款超過一百筆,單筆金額從一百三十一元之小到二百萬之巨都有。

二○○九年二月,以一名法警為代表的泊頭法院六名工作人員請我根據他們提供的材料,寫文章揭露腐敗問題,事情因我要求每個人都得在實名舉報材料上再手書籤字而作罷。但從大量舉報材料當中不難看出法院已經完全沒有了職業道德約束。舉報材料中有一項尤讓人震驚,也遠比打記者的性質要嚴重:二○○七年前後,有法官與法警共八人受到刑事處分,「一個法院處理這麼多人,別說在河北少見,全國也少見。」舉報材料如此寫道。更弔詭的是,在八人中排名第一的被判刑的法官早已重上法官崗位。

目前,上海法官嫖妓事件還在發酵,上海市委書記、政治局委員韓正表態稱堅決查處,絕不走過場,云云。但是,可以肯定地說:事件遠非上海本地性質,而反映出全國法院系統的真實面貌。「法院沒有不敢花的錢,法官沒有不敢幹的事」是老百姓對中國法院最直白的道德評價。

黨權大於法權乃癥結所在

周強出任最高法院院長以來雷厲風行,有不少刷新之舉,比如對受害者身份是平民的枉法錯案進行毫不留情的糾錯。最近,又推出了錯案的國家賠償責任進一步落實之規定。但是,中國政法體制黨權大於法權的本質仍在,就是神仙也無法使法院的枉法習性稍有改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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