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9月18日訊】廣東省東莞市一間大學與新生簽訂自殺免責協議書,引起了網上的熱議。山東大學退休教授孫文廣認為,類似的協議書聞所未聞,估計與學校的經費有關。而廣州律師唐荊陵就認為,學校與學生簽訂這類的協議書意義不大,學校無法推卸應負的責任。
日前,東莞市理工學院五千名新生報到後,被要求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這份免責協議書引起了網路的熱議。
記者登陸騰訊微博,有關的評論近萬條。網名為「方世玉」的網友說,保護生命是教育第一責任,教育歸根結底是對人的教育。大學若只知自我保護,是失責失德的「跛足」大學所為。
而網友「茶色文章」就認為,該學院與學生簽訂的協議書,我以為無可指責。大學畢竟不是幼兒園,大學生畢竟不是小學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山東大學退休教授孫文廣表示,從教幾十年,類似的協議書聞所未聞,這個事情是教育市場化的後果,目前,在中國社會有些好的大學生源多,經費充足;而一些學校生源少,經費不足,就通過各種方法來減少支出。
他說: 北大、清華還有一些重點的大學,他們的經費比較充足,他們不在乎這點錢。這種事情也不是太多,自殺的和自傷的,一般學校的經費是可以應付的。有一些的大學本來招生就很困難,如果還出現類似的自殺、自傷的事,經費就不足了,因為學校的經費是從學生的學費中收入,很多學校怕負擔不起這些醫療費用,所以要簽協議來減少不必要的支出。
而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就認為,這類的協議意義不大,該由學校負責任的事情,學校是推卸不掉的。他說:這樣一種責任書的話,在中國的法律來說是無效的。因為法院裁決的時候,並不把這種預先放棄的自己權利的保證書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看待。如果說按照法律來說,他應該承擔責任的話,他不能因為事先的放棄,法院就讓他作出相應的賠償。如果按法律說,不應該承擔責任的話,就沒有必要去簽訂這種的種文件。
據《南方日報》報導,東莞理工學院的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類似的協議書已經存在了多年,校方並不是刻意逃避責任。協議書的意義類似是「溫馨提示」,只是向學生作出一個文明的約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項,從而實現要求自律的目的。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