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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做偽證 坐實夏俊峰的死罪?(圖)

 2013-10-02 05:0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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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的全家福照片(來自網際網路)

【看中國2013年10月02日訊】瀋陽小商販夏俊峰被執行死刑,引起中國法律界和關注這個「特大殺人案」的海內外人士強烈反應。「殺人償命」這個中國由來已久的原始正義理論實踐,在夏俊峰這個案子上遇到深刻反省和嚴峻審視。

夏俊峰到底該不該死,程序正義是否得到申張?夏俊峰被處死後的「頭七」,他的骨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這一天安葬,但這個案子以這樣的方式「結案」,給世人留下太多的迷惑和思考。夏俊峰到底該不該死?

經最高法院核准,遼寧當局在9月25日用注射方式執行了對夏俊峰的死刑。妻子張晶領回其遺物—他臨刑前見家人所穿的衣物,引起人們遐想:夏是否「裸身」離開這個世界。

上世紀70年代生於遼寧鐵嶺的夏俊峰這一「死」,在網上引起的評說鋪天蓋地,同情者居多。不過,也有人呼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月1日,人民日報高級編輯劉國昌在環球時報發文說:同情弱者是對的。但「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員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難道還不該判處死刑嗎?‘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世間大理’,老百姓都認這個‘理兒’,怎麼一些媒體和網民在這個問題上卻糊塗了呢?」

這篇文章沒有提到,為何好多案例說明:城管殺死百姓可不判死刑。

*人民日報高記抽象談公平*

這位海外版原副總編通篇文章只是籠統泛泛抽象談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卻絲毫沒有涉及到夏案辯護律師所提出的程序正義問題,也沒有提到這個案子中必須提及的「殺人、傷害、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這四種定性的法律專業問題。

*辯方:夏俊峰是正當防衛,誅之屬冤案*

而夏俊峰案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等一直是為夏俊峰做無罪辯護,理由是「正當防衛」。司法當局認定,夏俊峰和城管發生糾紛,在城管辦公室殺死城管申凱和張旭東,理當判死。但夏俊峰方認為,他是被城管毆打人身受到嚴重威脅,是正當防衛。

所謂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中國刑法上的一種概念。中國互動百科這樣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至於防衛過當,中國的相關解釋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在被處死前對妻子張晶說要為他申訴,他是正當防衛,不是故意殺人。張晶一直相信,2009年5月16日上午10點,她和丈夫夏俊峰出攤在瀋河區南樂郊路和風雨壇街交叉路口賣炸雞串,同前來「執法」的十多名城管發生衝突,遭到毆打。城管沒收了他們賴以生存的炊具—煤氣罐,並將夏俊峰帶到「辦公室」「處理」。在城管辦公室,夏俊峰遭到申凱、張旭東等毆打,夏俊峰被迫自衛「殺傷」他們兩位城管,後申、張不治身亡。另外,當局還指控夏俊峰重傷了城管張偉。

*最高法:夏案不屬正當防衛,亦不是防衛過當*

2013年9月30日,夏俊峰處死一週後,最高法院某負責人通過中國法院網說:夏俊峰持刀捅刺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回答記者問題時說:法庭認定,「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但是,法庭和檢方作為一方認定的這一點,和夏俊峰、張晶、辯護律師以及許多媒體等作為另外一方的報導和說法有相當大出入和矛盾。張晶說:「當時上來十個人圍著打我老公。我上前護著他,一個人把我拉出來,我一下跪倒在地。「南方週末報導說:「有多名目擊者向記者證實,他們現場目睹夏俊峰遭到毆打,並被執法人員拽上執法車帶走。」

*城管何來執法權*

北京律師浦志強說:城管是法制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怪胎。他10月1日對美國之音說,城管這個職務和整個城管單位都是不合法的。因「李莊案」而在中國律師界頗有名氣的北京律師李莊,也在9月底對美國之音說,在中國法律中,只有公檢法有權將人「帶走」。浙江知名獨立新聞工作者昝愛宗也在同一天對美國之音說:城管作為一個不合法的機構,沒有「拉人」的權力。這幾位法律和新聞界人士認為,瀋陽城管無權「拘傳」夏俊峰。不管在這個「行政執法現場」有無發生毆打,但城管控制公民人身自由「帶」人到「局子」裡,是越權行使公檢法職權,也是逼著夏俊峰鋌而走險走上不歸路的「罪魁禍首」。

*夏俊峰遭毆打?最高法:無目擊證人*

中國最高法院9月30日有關對夏俊峰執行死刑的問題解釋說:辯方說有7人可證明,當時有多人圍打夏俊峰。但法院找這些證人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闆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明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這樣,最高法認定,在瀋陽的「行政執法現場」發生的任何「問題」,都和城管無關,或城管在其與夏俊峰爭執中不負有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下面我們看最關鍵的時間和地點所發生的最嚴重的問題和事實:在城管辦公室到底發生了什麼?

*最高法:夏「局子」內遭毆,仍沒目擊證人*

最高法院刑一庭負責人9月30日對媒體解釋說,夏俊峰在城管辦公室捅死兩人,重傷一人,罪不可赦。這一「殺人犯罪」現場有無目擊證人?怪事發生了,和在大馬路上夏俊峰和非法執法的城管發生「矛盾」的行政執法現場一樣,在這個最關鍵的地方發生的最關鍵的「罪行」,竟然也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而最高法院的說法是:在瀋陽瀋河區「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這位最高法負責人說,當時,案發時,也就是夏俊峰「動手」時,辦公室共有五名城管:除了死者申凱、張旭東,還有陶冶、曹陽、張偉三名城管。這樣,加起來就有6到7人在辦公室。

問題是:除了被砍倒的申凱、張旭東和張偉,和砍倒人「負罪潛逃」的夏俊峰,剩下的人在哪裡?

最高法說:證人陶冶說案發時自己在另一房間打電話,另一證人曹陽說自己在衛生間。他們兩人宣稱:自己只是聽到爭吵聲,並沒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時的具體情況。張偉說,自己到現場,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隨後又捅刺自己,「沒有看到此前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最高法得出結論:衝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目擊證人」。

*案發現場到底有無「目擊者」?*

但是,最高法飢不擇食慌不擇言自相矛盾,忘記了自己剛才還說:張偉說,自己到現場,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張偉不是目擊證人又是何人?

其實,「施害人」或法庭認定的殺人犯夏俊峰就是現場最大的目擊證人,而法庭根本不採納夏的任何證詞。

不過不要緊,好在房間裡還有陶冶和曹陽。

*城管陶冶:我正打電話,什麼都不知道*

最高法說,案發時陶冶在另一房間打電話而曹陽正在衛生間「蹲坑」。外屋發生了什麼,「我們全然不知」「我們什麼都沒看見」,無法充當目擊證人。

不過,據辯方陳有西等律師經過調查得出結論:當時,夏俊峰被帶到「局子」裡,進入辦公室後同申、張發生衝突動手傷人後「逃走」,前後不過七八分鐘。夏俊峰說,申、張在辦公室裡毆打他,申用水杯打其頭,用腳踢下身,手都被打紫。夏俊峰一米六五,申凱和張旭東都超過一米八。按說這個小販不是兩名城管對手。不知為何倆人為何輕而易舉就被「放倒」。

*城管張偉:我被捅傷,但我什麼都沒看見*

至於被夏俊峰捅成重傷的張偉,他是城管大隊司機。辯方得到他的兩次筆錄記錄(5月16日和6月22日)。在第二次筆錄中他說:他案發當天11點開車帶申凱等回到單位,夏俊峰從其他一輛車下車進入辦公室內。張偉剛走進辦公室,看到夏正用刀扎張旭東,張偉看到情況不妙,就拽了一下夏,把夏拽到牆邊,夏回手給了張偉一刀。張偉推開夏就跑了。而在頭一次筆錄中張偉給中的證詞相當不同:他回到隊部門口,看見夏手裡拿著一把刀向其衝來,迎面給其一刀,刺到其左大腿根部,其往外跑,夏追其,其跑到後門進屋。「當時沒有看到夏俊峰刺人」。

辯方認為,張偉這個證詞有二,其中互相矛盾,必有一假。

至於陶冶,最高法說,當時他在裡屋打電話,對外屋發生的情況「不知」。但據辯方的調查(律師閱卷和現場調查),陶冶是瀋河區濱河街道辦事處司機。案發當天,就是他開著「執法車」把夏俊峰從市場拉回「局子」裡的。陶冶說,他和張旭東、曹陽一同回到局裡,他下車後到;進裡屋準備打電話,「大約一分鐘後」聽到了一聲喊聲(不知誰喊),剛想推門出去,聽見曹陽讓其打120、110,於是回屋打電話,打了兩遍120,一遍110。電話打好後就出門去接120了。期間打電話用時2、3分鐘。

*律師陳有西:陶冶做偽證*

律師陳有西等辯方律師認為,陶冶的證詞問題多多。辯護詞說:本案關鍵情節,是在發生血案的室內八分鐘。本案從偵、控、一審、二審,對這八分鐘事件起因、經過、現場痕跡、雙方究竟干了什麼,「一直沒有查明」。從起訴書,判決書到最後最高法的解釋,都對此作出「含糊表達」。辯方律師撰寫的辯護詞說:為什麼不到短短八分鐘內會突然演變成如此激烈的事件?

作為一個「在場人」,陶冶說他在裡屋不知外屋的「爭吵打鬥情況」,但他自述他只在裡面打了一分鐘的電話,剩下六七分鐘,他到底在幹嗎?陶冶說,他聽到曹陽讓他給110、120打電話,他就打了。但是陳有西等律師說,陶冶是如何聽到曹陽叫他打電話的?既然不知道外面情況,如何向120、110敘述病情和案情?陳有西認為:陶冶選擇性作證跡象明顯。

*城管曹陽:我在上廁所,我什麼都不知道*

再看另外一個在場但不目擊證人曹陽。最高法說,曹陽當時正上廁所。如同陶冶一樣,既然不在場又如何第一時間知道「案情」並讓陶冶給120、110打電話呢?曹陽(城管副中隊長)的自述是:他那天和十五、六個城管執法把夏帶回單位。「我急著小便就去了後門附近的衛生間上廁所。我在衛生間呆了半分鐘(第一次筆錄說兩三分鐘),就聽見辦公室裡發生了爭吵聲,我出來看見申手捂前胸鮮血直流……這時,我有看到張旭東用手摀住腹部站在辦公室,有兩秒左右,沒說話就倒下了。「不一會張偉敲後門,我為張偉打開後門,看見張偉身上也流著血。」曹陽說他急著搶救申凱和張旭東,並用手機撥打了120。

曹陽的兩次證詞都沒有提到陶冶是否進屋,何時進屋。顯然,曹陽和陶冶的話,相互矛盾。兩者之間必有一假,或都假。

*陳有西:曹陽陶冶都在場,為何不出來勸架?*

陳有西等律師提出的辯護詞說:曹陽、陶冶都自稱是一直在勤務區內的衛生間和裡屋,為何都聽不到室內的打鬥爭吵聲,「為什麼都沒有出來勸架」?

夏俊峰案一審、二審,最高法院覆核,都沒有提到這點:「局子」裡一共有五名人高馬大的城管,為何讓一個不足一米七的小販,在頃刻之間「放倒三人」,致兩人於死命?曹陽和陶冶見死不救?還是有意「放水」?還是明明是目擊證人而做了偽證?

辯護詞認為,顯然是後者。目的只有一個:坐實夏俊峰罪名,致其於死地。

辯護詞還說,四名城管的證詞,構成了案發現場發生的事件過程的「全部內容」。而這些內容互相矛盾,「同客觀證據和被告供述不能互相印證」。辯護詞還說,在證據上的一系列問題,直接影響了本案事實真相的證明力,無法證明被告平白無故去殺人。直接導致本案事實不清、罪名認定錯誤、量刑結果錯誤。」

陳有西等為夏俊峰案作出的辯護詞說:先前的證據和後來發現的新證據,在在證明這四名城管都「做了偽證」,而這些偽證構成了一審認定殺人罪的主要定案基礎。

*最高法之誤判和悲哀*

可悲的是,二審乃至最高法院最後核准夏俊峰死刑,都是繼續對這種偽證的承認、認同和支持,都是對程序正義的褻瀆。

就在10月1日,中共舉行政法委會議。政治局委員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等都參加會議。孟建柱說,要其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上週末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9月22日,濟南中院貼出一條微博引用英國丹寧勛爵的名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有刪節)

(原標題:夏俊峰究竟該不該死,程序正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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