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哥劫殺孕婦案」中警察涉嫌瀆職
【看中國2016年02月24日訊】離中國新年不足10天的1月31日晚9點多,上海松江懷孕三個月的孕婦梁靜乘坐出租車時,被司機搶走身上所有銀行卡,並被掐昏後綁上雙手扔進雪夜的河水中溺亡。其丈夫當天午夜連續收到多個銀行卡被取現的提示簡訊後報警,隨後在死者生前乘上出租車的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銀行卡被取現的ATM機所在地派出所等之間來回奔波,但因失蹤者為成年人且失蹤未超過24小時等原因,直到案發次日中午才被立案偵查,嫌犯一天後在河南老家落網,警方證實其兩年前因涉賭被行政拘留,現還背著10多萬元的賭債。
看了這則消息,稍有良知的人,心裏都會堵得慌,一連串的問題會自然提出:真有失蹤24小時才能刑事立案的荒唐規定嗎?各派出所有權這樣推諉嗎?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是如何進入出租車司機行業的?
首先應當指出,我國法律從來沒有失蹤24小時報案才能刑事立案的規定。不少人將失蹤24小時以上才會錄入失蹤人口信息網,移花接木為「失蹤24小時報案才能立案」加以擴散,在社會上引起了相當大的混亂。當然,成年人離開住所或居住地下落不明,情況非常複雜,應該視情況而定,即使失蹤超過24小時甚至更長時間,也不一定能刑事立案(在失蹤人口信息網中備案是必要的),因為刑事立案是有自身條件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第110條)本案中,被害人梁靜是一名孕婦,雪夜打車,又在郊區空曠人稀路段,上車後給丈夫的微信是「我打到車了」、「回家的路上了」,後沒有回家,其手機關機,其丈夫的手機簡訊上屢屢顯示她攜帶的銀行卡取現失敗的信息,這一系列現象綜合提示,梁靜極有可能遭受到了犯罪侵害且有生命危險,明顯符合刑事立案條件,警方接到報案後理應及時立案並採取緊急措施。
誠然,從警方瞭解的情況來看,梁靜丈夫在次日零點43分收到銀行卡取現失敗簡訊後才報警,此時梁靜已被疑犯掐昏扔進雪夜河中數小時,警方即使及時出警,也可能避免不了梁靜遇害的結局。但梁靜的丈夫在意識到妻子危險時報警救妻,是他的不二選擇,警方及時審查出警,更是其神聖職責。撇開本案具體情況,很多情況下警方及時出警,還是能夠避免嚴重後果發生的。而本案中當事警方以成年人失蹤未超過24小時來搪塞,將老百姓對「失蹤24小時以上報案才能立案」的謬傳變成了「執法依據」,實在令人驚訝。對此,梁靜丈夫當時的那個著急狀可想而知,而其「情緒瀕臨崩潰溝通困難」居然還成了他在三個派出所奔波、難以立上案的一個重要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要知,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司法機關對於報案,無論是否自己管轄,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第108條)該規定是由刑事案件的緊迫性所決定的,且司法機關之間彼此聯繫起來既方便又規範,還省得增加報案人不必要的麻煩。可見,案件中的相關警務人員讓死者家屬再到其他派出所報警的做法,難逃不作為的瀆職嫌疑。
我甚至認為,退一步講,即使梁靜當時不是遇害,而是路遇熟人下車,又因熟人緊急需要錢而取錢時忘記密碼,當時手機沒電,一忙起來還忘了給家人打電話,丈夫因此報警,這種情況下警方也應刑事立案。因為出現這麼多「碰巧」畢竟罕見,即使發生了也應當「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刑事立案後經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什麼可怕的,依法撤銷案件就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3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的「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案件」,就是針對這類情況制定的。公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立案後又撤銷案件,反映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不僅不違反刑事訴訟法,不違背社會常理,反而應當充分肯定甚至嘉獎。
本案中還有一點值得關注,按照相關規定,出租車司機是特種行業,在入職前須提供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5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所謂「違法犯罪記錄」,包括受到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違法記錄,以及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記錄。本案疑犯在入職2年前因涉賭被行政拘留過,至今還揹負著10多萬元的賭債,這樣的人成為出租車司機,其人身危險性著實太大,他又是如何取得從戶籍地警方開出「無違法犯罪記錄」之證明的?
因此,本案疑犯的戶籍所在地警方,也應對此進行認真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別認為開這麼一張「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只是小事一樁,它顯然也與本案的發生存在關聯性。
總之,公共安全無小事,負責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門,任何一個環節的瀆職疏忽,都可能對社會治安帶來嚴重威脅,決不可小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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