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04月10日訊】日前監管層已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協助銀行不良資產出表的通道業務進行了收緊,但當下旺盛的不良資產出表需求,仍在推動著監管套利模式的「進化」。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日前調查瞭解到,部分銀行與同業行、資管機構、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所之間正在悄然推行一種同業間的監管套利模式——「過橋掛牌回購」,目前該模式被部分機構運用已有時日。
在該業務下,銀行可將其持有的非標資產轉為標準化資產,從而降低非標資產比重,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良資產比例,並突破對融資客戶授信額度等方面的監管限制。
有業內人士指出,自2014年五部委下發127號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後,此前同業間的買入返售、應收賬款投資等非標業務開展成本不斷提高,而關於銀行資產出表的監管套利方法也一度被業內關注,而上述過橋掛牌回購業務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
解構過橋掛牌回購
繼總收益互換(trS)、T+D(即期轉讓+延期付款)等業務後,又一項監管套利活動在同業間市場悄然興起。即過橋掛牌回購模式。
該業務的具體表現為,銀行A以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設立資管計畫發放非標貸款,再將資管計畫轉讓給過橋行B,並委託過橋行B將該資產掛牌於區域性金交所,之後銀行A再以理財資金對該資產進行回購,完成實際出資。
按照這一結構安排,出資行或可實現對部分融資客戶的「額外授信」。據接近該類交易人士介紹,過橋行B受讓並掛牌非標資產的載體通常為集合類資管計畫,而此時出資行A再對上述資產進行回購時,則可表面「無視」所掛牌資管計畫的底層資產。
「127號文之後的監管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的,也就是表外非標要納入統一的額度管理,貸前貸後流程上要視同於表內業務。」一位接近該類交易的城商行人士表示,「但是集合類產品理論上能豁免穿透,這樣就能突破現有的授信管制。」
由於可以規避底層資產的「透視」,該類業務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不良信貸資產的出表需求。
「比如銀行想把不良的非標資產剝離出表外,那麼通過這種模式一樣可以規避底層資產穿透的問題。」上述城商行人士介紹稱,「這樣也能隱藏銀行或者分行的不良率,優化資產結構。」
而之所以將金交所作為出表通道,其原因在於部分銀行可將金交所掛牌的資產視為標準化資產,進而規避8號文(《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標資產規模35%的紅線管制,降低非標佔比。
「因為資產荒的問題,所以許多銀行的非標額度整體是夠用的,但是也有一些中小銀行有降低非標資產比例的需求。」
根據8號文規定,能夠被認定為標準化資產的前提之一是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掛牌,但並未對區域金交所有所提及;但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部分城商行在操作層面,是能夠將金交所掛牌資產視為標準化資產核算的。
「原則上說金交所的資產不能算作標準化資產,但在執行層面卻是另一回事,少數股份行和一些城商行是默許認可(金交所資產)是標準化的。」上述城商行人士稱,「當然這些銀行也和監管部門有過一些溝通。」
有分析人士指出,通過金交所掛牌投資來降低非標資產佔比的做法,仍然具有較高的政策性風險。
標準債「混搭」非標「這種方法還是在鑽資管計畫穿透問題的空子。」上述國有大行人士稱,「如果監管層要求無論單一還是集合類產品都進行穿透和解包還原,那麼還是要佔額度和相應的風險計提。」
但另有資管人士介紹稱,為預防對集合類產品解包還原的預期限制,部分機構在集合產品設計中還引入了資產池運作,即將集合計畫中的一部分配置於標準化債券,而另一部分配置於非標資產,並將其中的部分額度掛牌於金交所等待出資行「回購」,進而實現標準債券池對非標資產的「伴養」。
「因為是集合計畫,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用來購買保本基金、債券,另一部分來配置非標資產,這樣穿透就難了,因為集合計畫裡面有許多種類的資產,而且資產組合理論上還在不斷變化。」北京一家AMC系券商資管業務負責人表示。
而據一位基金子公司中層人士介紹,掛牌金交所的原因之一是滿足部分銀行規避非標額度管制的需求;若銀行方面無此需求,則可直接通過資管計畫實現回購。
「這個業務如果沒有非標轉標的需求,還可以變形為直接用資管計畫來回購或受讓。」上述基金子公司中層人士表示,「發放非標貸款的集合資管還可以組合配置保本產品或債券,相當於把融資客戶混合到資產池的一個配置中去。」
若無金交所參與,該模式的變形可表現為:過橋行B通過集合資管通道發放非標貸款,而出資行A再設立1-2只資管計畫對前述集合資管份額進行受讓,此法亦可實現底層資產的「遮蔽」。
但業內人士也指出,由於該類方法可能涉及集合類通道或雙通道過橋,因此在通道費用的融資成本上也會略高於傳統通道業務。
「因為涉及的通道會比較多,所以這裡面會有相應的通道費需要支付給資管、金交所和信託公司。」上述基金子公司中層坦言,「一般在通道成本上會比之前的高出幾倍,比如之前0.3‰的,綜合成本可能要超過1‰了。」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業務之所以在同業市場間出現,一方面源自於銀行隱藏、轉移出表不良資產的需求正在上升,另一方面也和127號文下發後,傳統同業套利模式的優勢已經受到遏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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