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12月6日訊】隨著聶樹斌案翻案,一切「揭秘」似乎都來得稍晚,但是,正義即使遲來也不能不被呼喚,輿論已觸及那些仍在高位的製造冤案者。12月5日,曾在今年三月因身體和官司原因被解除聶案代理律師資格的陳光武律師,在新浪博客發文清點「聶案罪魁」,包括冤案的高官禍首主要人物如張越、許永躍。
陳光武文章原標題為:《聶案罪魁知多少-真誠奉勸聶樹斌冤案製造者投案自首》。文章開篇說,聶樹斌案件折騰了20多年,最高法院一錘定音。但這不是九泉之下的聶樹斌想要的結果。聶樹斌想要的,該是毫無疑問的冤殺,而不是什麼疑罪從無。從這一角度說。聶樹斌的無罪判決,模糊了案件的諸多真相。聶樹斌和該起案件毫無關係,何來疑罪?
文章說,12月3日,官媒紛紛報導「聶樹斌無罪了,該追責了」,社會上更是追責呼聲一片。這恐怕不是決策者想要的,也超出了最高法預料。近日,河北高院也明確表態「就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展開調查」,如此看來,聶案的追責程序,是非啟動不可了,哪怕僅是做做樣子?
從哪兒追起呢?陳光武分類列出了聶案的主要製造者:
一類是背後高官黑手。
包括時任河北省委副書記、後在高層任職的許某某(編者註:系指許永躍,下同),而拚死阻止此案平反的則是已落馬的前河北政法委書記張越。
文章提到,今年6月15日,與王岐山關係密切的財新網就在相關報導中曾暗示,聶樹斌案「涉及到的背景太黑暗,涉及到的人官兒又太大」。而聶樹斌案1995年4月被速殺,坊間稱「有省領導批示快殺」。這個人就應是當年的河北省委高官許某某。
而2005年王書金案發泄露了聶樹斌冤情,當時聶樹斌辦案部門就曾找到已是國家某部高官的許某某。據說正是許某某出面強力阻撓聶案重查。已落馬的前國安部副部長馬建是許的親信,而馬建又是張越的盟友,因此張越要極力擋住此案平反。這一擋,就是12年。
現在這兩位高官一位退休頤養天年,另一位因腐敗身陷圇圄。
第二類責任人是原一審二審主審法官、檢察官及相關官員。
其中首當其衝是河北省高級法院院長平義傑。陳光武說,最後批准殺人的應該是河北高院院長平義傑,詭異的是當時必須由院長簽發的聶樹斌《死刑執行命令》卻不是平義傑本人簽發,而是由副院長王毓恭代簽。究竟是平義傑深諳內情躲避風險故意不簽,還是確實出差或生病不在崗位?而王毓恭副院長的代簽有法律依據嗎?如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為何人就被草草殺了呢?這個責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
此外還有聶樹斌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康平平,代理審判員梁建琴,代理審判員張貴軍;一審公訴人田麗;二審法院審判長趙桂雲,審判員王振平,審判員姜楓,以及一審法院刑一庭庭長郭連申。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充當替罪羊,以玩忽職守罪擔責。就看各自的背景和運氣了。
第三類就是偵查機關各承辦人及相關人等。
原公安承辦人員為:石家莊公安局橋西分局和留營派出所幹警尚中華、焦輝廣、張日強、杜同福、魯嘉亮、陳勇、張建良、劉生吉、劉實臣,崔建江、魯嘉亮、楊孟數、周建文、王建兵、呂修森、靳昌山等。
其中尚中華應是罪魁禍首。他系原石家莊市原郊區公安分局刑偵副局長,後任石家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長、河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調研員等職。
卷宗材料顯示,尚中華是聶樹斌「811」案件偵破總指揮。在案發一個多月沒有破案的情況下,尚中華主持制訂了偵破方案,通知案發現場周邊農村和工廠宿舍區,發現形跡可疑的年輕人立即報告,於是就攤上了騎車路過某廠宿舍區的聶樹斌,在沒有任何犯罪證據和作案跡象的情況下,尚中華指揮民警杜同福、張日強以「抓現行」的名義將其拿下。冤案開始了第一道工序。
魯嘉亮、陳勇,系留營派出所警員。參與聶樹斌案初審。聶樹斌被突審5天5夜仍不認罪的情況下,僵局在這兩位手中突破。經過他倆的這道工序,這冤案,就基本做成了。
張日強、杜同福,是案件主要承辦人,系冤案的直接製造者。他們參加了對聶樹斌的抓捕和突審,走訪調查了大量材料,把聶樹斌的無罪辯解和調查到的大量不利材料銷毀或扔掉了。
法醫王建兵、呂修森,系現場勘驗和屍檢報告的製作者。該兩名法醫的行為對冤案鑄成作用重大,構成偽證罪或玩忽職守罪。他們在死者沒有進行屍體解剖且沒有任何窒息徵候的情況下,僅憑一件沒有閉合的花襯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屍檢結論;在沒有進行全身檢查僅就「四肢未發現明顯損傷及骨折」就認定全身無骨折。而此時自己的手中正持有死者胸部明顯骨折的照片。
法醫靳昌山,對死者康某某的血型出具了《鑑定報告》,認定死者康某某為O型血。其實靳昌山根本沒有對康某某的檢材進行檢驗,系根據道聽途說作出了《檢驗報告》。
證人余秀琴和王麗平,是受害人的工友。她們載入偵查卷宗的後期證言,顯然是編造的假話。早期如實證明的筆錄因與聶樹斌口供不一致,被張日強、杜同福等人銷毀了。後期的入卷證言,系辦案人員根據聶樹斌刑訊逼供形成的供述,由辦案人員指導編造了。
這兩位證人系受他人指使而為,入罪似略顯無辜,但她們無視嫌疑人生命,助紂為虐、為虎作倀,對冤案的鑄成起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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