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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兩岸立法程序分別(組圖)

 2018-03-13 13: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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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人大11日以幾乎全票通過修憲草案,在國內外已經掀起輿論潮,兩岸的立法程序究竟有何分別?
中共人大11日以幾乎全票通過修憲草案,在國內外已經掀起輿論潮,兩岸的立法程序究竟有何分別?(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看中國2018年3月13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中共人大11日以幾乎全票通過修憲草案,在國內外已經掀起輿論潮。負責通過修憲的大陸的「民意代表」是如何選出?立法程序如何?那對比台灣的「民主制度」有甚麼分別?

「四套班子」 vs 「五權分立」

大陸的政府組織是以「黨領導一切」,架構以「四套班子」為基礎,即以黨委為核心,包括中央委員會376人、政治局25人、中央政治局常委7人、及中央總書記1人。黨委是中共的組織機構,下面有3個機構,包括人大、政府、及政協。其中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提到:「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毛澤東亦曾經說所謂「民主集中制」是「將民主和集中兩個似乎相衝突的東西,在一定形式上統一起來」,目前國際社會廣泛認為中共的體制可概括為「集體獨裁」。

黨委下的人大雖然稱為「人民群眾代表」、「最高權力機構」,實際上主導權在於黨,而人大是立法機關,為黨行駛立法權。2018年全國人大共有2980名,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有權頒布和修改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選舉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一般法律。同時,全國人大具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限。根據憲法的規定,修憲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代表的通過。由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結果幾乎均為通過甚至常以高票通過,否決議案的情形卻是少數,國際社會普遍根據這種情形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稱為「橡皮圖章」。

至於政府則是黨領導下、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政協是中共領導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下的統一戰線組織」,因中共實行「一黨專政」,任何其他黨派或不同人士只能參與「議政」,屬於「政治協商和諮詢機關」,中共稱為「民主監督」,但政協沒有實質權力。

2018年兩會中的人大會議
2018年兩會中的人大會議。(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而中華民國的政府架構,則依照國父孫中山的「三民主義」設計,確立行使權利及互相制衡的「五權分立」制度。

「五權」包括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監察權、及考試權,分別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負責,五權互相監督。以行政院為例,行政院是政府的最高行政機關,轄下設有外交部、財政部、國防部等機關,必須向立法院提交施政報告,立法院對其問責,並有完整立法權力;司法院則管轄各級法院、有權利組成憲法法庭釋憲;監察院則負責彈劾、糾舉、審計各政府部門;考試院則負責管理國家考試及保障公務員權益。

「五權分立」的最核心基礎,在於「人民參政權」,中華民國人民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包括公民投票選出正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有權通過公民提案、並投票罷免民意代表;公民可通過聯署發起立法以及投票決定複決政府通過的法案。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必須經由人民授權成立,而政府在「五權分立」的制度下,向人民負責。

中華民國的政府架構依照國父孫中山的「三民主義」設計,確立行使權利及互相制衡的「五權分立」制度。
中華民國的政府架構依照國父孫中山的「三民主義」設計,確立行使權利及互相制衡的「五權分立」制度。(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人大表決 vs 三讀法案

大陸的立法程序由黨委下的「國家機關」提出,經過「一個人大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或「人大常委10人以上聯名」即可提交人大審議。值得注意的是,提交人大可經2種途徑通過法案,分別是呈交「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或「人大常委會」。呈交「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需提案人在全體會議說明並審議,然後由不超過3000名人大委員表決,過半數即為通過,隨後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至於提交「人大常委會」,則可經分組會議和專門委員會審議,並由常委會會議表決,過半數即為通過,隨後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

中華民國的立法程序則為,由政府機關、立法委員或公民聯署提案後,交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事日程。法案會先在委員會人數達1/3的情況下進行一讀,有異議的話需要在場委員進行表決,不通過則發會程序委員會再排定議程;如果通過或一讀無異議,則可經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程序委員會排程或經20人聯署、多數表決通過直接進入二讀程序。

二讀程序中,法案會逐條討論、立委可對法案提出質疑;進入三讀程序後,法案會進行文字修改並交全案表決,一旦通過則由總統公布法案,如果不通過,有關法案將結案。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立法院。(圖片來源:中央社)

黨政團體提名 vs 自由參選

大陸的各級人大代表被視為掌握立法權的民意代表,但有關提名只能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成為候選人,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由「選民」選舉,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而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地方行政首長以及正副總統均是由選民直接投票產生,「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只要年滿20歲且在該地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人民即有投票權。而參選人的提名可由政黨提名、而無黨籍的參選人亦可自由參選。

立法委員共由113席,當中區域立委73席、原住民立委6席以及不分區立委34席均由選民投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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