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落實 網友:監管處罰與退市制度呢?(圖)
中國證監會發布一系列涉及創業板改革的規章制度。(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0年6月14日訊】(看中國記者丁曉雨綜合報導)6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創業板IPO註冊管理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註冊管理辦法、創業板公司持續監管辦法、保薦業務辦法等一系列涉及創業板改革的規章制度。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也同步發布實施相關配套規則。
北京時間6月12日深夜,深交所官網正式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
6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首發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布了相關配套規則。
6月15日,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並購重組申請。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深交所對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持續監管類規則、交易類規則三大方面進行了調整。
在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上:
一是《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明確創業板定位。
二是《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
三是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規定,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
四是調整上市委會議相關時間安排。
五是明確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3個月。
六是發布審核銜接安排的通知。
在監管規則方面:
一是調整紅籌企業(指註冊地在中國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退市標準。
二是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
三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
在交易類規則方面:
一是將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二是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
此外,深交所支持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具體包括:一是明確對賭協議中優先權利相關安排。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
二是調整股本總額計算口徑。對紅籌企業特定上市條件予以調整適用。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不按照總金額計算,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托憑證總份數。
三是明確「營業收入快速增長」判斷標準。明確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規定。
四是設置證券特別標識。對於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紅籌企業,以適當方式對其股票或存托憑證作出特別標識。如紅籌企業上市後不再具有相關安排,該特別標識將被取消。
在具體的上市條件上:
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為境內不存在表決權差異的企業設置了三套市值及財務標準,發行人應當至少符合其中之一:
一是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三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其中,第三套標準一年內暫不實施。也就是說,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一年內暫不實施。
創業板允許紅籌企業和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
《上市規則》為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單獨設定了兩套上市標準: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上市標準與紅籌企業相同。
其中,紅籌企業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明確為: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制度出了一大堆,網友追問:「退市制度呢?監管處罰呢?分紅呢?什麼也沒有。」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又科創板!還要來多少板才能顯示比米帝強大?」 「不知道又要騙多少人入局。」 「任何板的出現對普通投資者都是空。」
還有網友評論:「什麼利好、多大的利好,對於A股都沒用,照樣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