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一帶的古建築。(圖片來源:Pixabay)
關於上班遲到或缺勤,在現代社會很常見。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員工的遲到,各大公司都有相關的懲罰規定,而在古代同樣如此。各個朝代對於官員的遲到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各種手段層出不窮。
「早出早歸」的作息時間
古代官員以「清、慎、勤」為原則,「勤」的起碼要求便是按時上下班,不得有遲到早退、缺勤等行為,這是古代做官的基本原則之一。古代官員的工作時間與現在「朝九晚五」的八小時工作制不同,整體來說是上班上得早,下班也下得早。
早在兩千年前的《詩經・齊風・雞鳴》中就記載了一則故事,妻子早晨催丈夫起床上班說:「公雞已經叫了,上朝的都已經到了;東方已經亮了,上朝的已經忙碌了。」因為當時交通不便,所以按時上班就需要很早就起來準備,由此可見,從春秋起,古人就有了「雞鳴即上班」的傳統,往後,這個時段就定型為「卯時」,即早晨五至七時。於是就有了「上班點卯」的說法。
有關下班時間的規定,各個朝代沒什麼大的變化,比如清朝規定春夏下午4時下班,秋冬下午3時下班,已經形成古代的慣例,也就是從早晨六七點左右到下午三四點,共八個多小時。
就像現代都市上班一樣,古代上班在路上花費的時間也不少。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就曾寫實描述上班路上的艱難,其詩曰:「退衙歸逼夜,拜表出侵晨」,這個現象很具有普遍性,因為古代房價不比現在低,不少中低層官吏往往買不起京城市中心附近的房子,只好把房子買到「五環」開外,路途遙遠再加上交通不便,所以走回家就是「逼夜」了。
在古代,官員上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開會。在中央政府,朝廷開的是最高級別的朝會,這也是古代官制中廣為人知的部分。而各級地方機關的上班時間,與京朝相似,也有先參加長官主持的會議、然後各自辦公的程序。
當然,開會的同時往往要確定人數,一起工作的同僚相互之間很熟悉,誰沒有到一目瞭然。因此這也成為一種變相的「點名」。
遲到或缺勤有處罰
如果有誰遲到或缺勤,古代律法都有嚴厲的規定。對於遲到缺勤,除了「打板子」外,還有扣工資、降級、撤職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門的處罰措施。
比如《唐律疏議・職制五》有一條「官人無故不上」的法令,就是說內外官員應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處笞二十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二十五天處杖打一百大板,滿三十五天判處徒刑一年。並在同時作了具體的司法解釋,大意是:內外官吏應點名檢查實到人數的,有時一天幾次,頻頻點名,點名時未到的,每缺一次點名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點名不到,完全不來上班,就計算天數,按無故不上班的罪名議處。
古代遲到也像現在一樣按次數罰錢。唐玄宗時,「文武官朝參,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唐會要》卷二十四)。到唐肅宗時,「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再到唐文宗時,「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據料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
缺勤也會被撤職。清朝乾隆時期,一個叫錢在上的翰林給皇孫當老師,只因連日缺勤,受到革職留任處分,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的機會。
還有因曠工而坐牢的。唐律規定,曠工滿35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倘是在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工作的官員,還要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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