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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错误羁押400天 “诈骗疑犯”要向警方索赔

 2001-10-30 05:0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近日,被错误羁押400天的林建利从广州启程回南京,准备重新打理他已停顿的生意。林建利曾被作为一名诈骗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但要回来向徐闻县公安、检察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生意有成突遭拘留

37岁的福建人林建利是一名精明的商人。1992年至1994年间,他与海南人郑长明合伙在海口市经营海产品,广东徐闻县人朱文秀是他们的供货商之一,在业务往来中,林、郑欠下朱文秀货款13万多元。三人约定由郑长明还款。

三人分手后,林建利到南京发展,成为雄踞该市的海鲜供应商,他顺势自己开办了一家颇具规模的海鲜酒楼。1999年2月3日,开业不久的酒楼来了不速之客,徐闻县公安局来人将林建利刑事拘留。

原来,朱文秀未追回欠款,曾在海口市振东区法院起诉林、郑二人,后不知林建利下落而撤诉。得知林建利在南京,朱文秀遂向徐闻县公安局举报林诈骗。徐闻公安局迅速出动,带林建利到徐闻县,并在看守所主持协调他与朱文秀的还款事宜。林建利家属被迫还清欠款,并交了5000元担保金。3月26日,林得以取保候审。

告赢公安又陷囹圄

明明是正常的生意纠纷,怎么成了诈骗?林建利越想越不服,2000年1月,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将徐闻县公安局推向被告席。

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定于9月12日审理此案,9月4日,徐闻县公安局人员现身酒楼,再次以诈骗为由将林建利刑事逮捕,押回徐闻。正准备重新开业的酒楼不得不再次停业。

今年4月,下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徐闻县公安局1999年限制林建利人身自由的行为,实际上是借侦查刑事案件之名,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遂判决确认这一行为违法,公安局须返还担保金5000元。此时,胜诉的林建利却被关押在徐闻县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终获释放准备索赔

徐闻县公安局再次逮捕林建利的理由是“案情有新发展”,即又有两人因拖欠货款而举报林诈骗。

今年7月,此案在徐闻县法院开庭,林建利进行了长篇自我辩护,其辩护律师更是指出:早在1999年5月,湛江市检察院即审查认为,林建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徐闻县检察院撤销批捕决定。徐闻县公安局不但插手经济纠纷,替一方当事人讨债,还在上级检察机关认定林建利无罪的情况下,再次逮捕林。

10月19日下午,林建利终于长舒一口气:徐闻县公检法人员来到看守所,分别向他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准许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并向他郑重道歉。检察院审查认为,林建利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撤回起诉,随即,林建利获得释放。

经过两年多的折腾,林建利身心俱损,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回到南京休整一段时间后,就要回来向徐闻县公安、检察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徐闻公安、检察部门,他们承认林建利的说法属实。

-索赔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等。本案中,林建利被错误拘留和逮捕,若他提出要求国家赔偿,公安和检察部门应承担责任。

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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