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国际友好交流的目的,我校所在的地方政府,与中国某省建立了友好交流关系。其中 有一项交流内容,是单方面由我校为中国方面每年培养两名留学生。在学四年,全部由我方提供奖学金和住居。留学生的选考方法是,由中国某省政府每年推荐几名高中毕业的候选人,由我校派教员前往中国主持考试,根据考试结果,我校将考试合格者名单通知中方,然后中方政府根据我校提供的考试合格者名单正式向我方地方政府提出推荐名单,由我校正式录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我方的最终录取权。因为,这个项目是我方向中方主动提供的单方面的善意措施。并不是对等的交换项目。
大家知道,现在国内利用出国名额,谋取个人私利的官员不在少数。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他们的为所欲为, 招到真正优秀的学生。当然,在提供第一次候选人名单的时候,我们无能为力,只有委托中方。事实上,几年以来,中方从来也没有中断过努力,希望将最终决定权交给他
们,由他们来决定让谁来留学。但因为有明确的交流协定,他们始终没有得逞。
今年,我校由我和另一位教员前往选考留学生。其中有一位农村籍的考生,考取了第一名。这位考生以优异的成绩,从农村考进了大城市的重点中学,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高中期间一直自己打工负担学费和生活费。他曾经考取某国的留学生,但因为要承担一笔几万元的入学金,自己放弃了。虽然他父母说,愿意承担那笔费用,但是他说他不愿增加他父母的负担。这次我校招生,因为条件比较优裕,是全额奖学金,所以他来试一试。听完他的申述,我们被感动了。在他离开面试室的时候,我和另一位所在国籍的教员,几乎是异口同声的说,“就是他,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学生。”
最后,我校将他和另一名学生作为合格候选人通知中方。这个结果,明显不符合中方的意图。其中有一位考生,是某位大干部的亲戚,他们多次努力,希望把他招进来,但是因为成绩相差太悬殊,遭到我方的拒绝。最后,中方在达不到目的的之后,居然以第一名成绩不好,留学目的不明确,今后没有发展前途为理由,决定只推荐第二名,而把第一名拉下。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因为成绩好坏,由我方判断。留学目的,发展前途等属于中方的审查范围,在他们提出第一次推荐名单时就应该己经审查完毕。但是因为最终推荐权在中方手里,我们无法要求他们一定推荐第一名。我们只能要求他们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并削减明年以后的留学生名额。至于中方为什么这么做,我们不明白。
对此,我很悲哀。当权力被一部份一心只为自己谋利益的人掌握的时候,他们宁可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宁可今后减少留学生名额,也不愿意让一个优秀的,没有靠山的,农村青年出国留学。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证明,决定权在我们手里,而不是外国的政府,大学说了算。 我同时为那位农村青年悲哀。对他来说,被毁掉的不仅仅是一次机会,很可能会整个地改变他的今后的人生。我想帮助他,但是我没有这个能力。我能理解这个打击对他的沉重程度。当年我考大学的时候,就曾经在高招办,眼睁睁的看着比我低六七十分,却被重点大学录取的通知单一张一张的发出去,而我却落选了。当时高招办的工作人员讥笑我说,你为什么不考320分?320以上有中央文件规定,必须录取。除次之外,只要在录取线上的, 都是同等资格,我们想取谁就取谁。(为了招进想招的人,1977年刚刚恢复高考的某省,把录取线定在招生名额的三倍以下)我当时的无助和痛恨,至今不能忘记。想不到24年后的今天,同样的命运落到了一个19岁的农村青年的身上。带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的受害者,我,成了主考官,却居然无能为力。
我是一个中国人。我不希望削减留学生的名额。为了争取这个名额,我也曾尽过自己微薄 的力。但是,在中国方面作出这种违反常理,自毁台面的事之后,面对所在国人不解的质问的时候,我羞愧,我无言以对。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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