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伴关系是联邦的成员体相互之间在结成联邦的宪约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就各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与协调合作,达成共识与相处共事等。这些本身就是联邦制下的政治过程。只有这样的政治过程与联邦结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在联邦制度下,人民之间也存在着伙伴关系,运用结社的艺术,培育相互信任的社会资本。只有在这样一种氛围中,联邦结构与联邦过程才能结合,从而造就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制。“在依据宪约创立的政体中,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要把宪约中的伙伴(指成员体)或他们的代表召集起来。作爲平等的各方之间的宪约,或这一宪约的政治表达,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得到所有伙伴的全体或其中的大多数的同意。
从深远处看,这种伙伴关系是联邦主义的制度安排的一种社会后果,由宪约确立并加以约束。这种注重合作、协商和彼此尊重的伙伴关系,有助于防止权力向联邦政府的过度集中。不仅如此,这种伙伴关系,也是联邦主义价值系统的直接体现。这一价值系统的构成要素是,个人的自由、集体的自治、以及人与人、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平等。
在中央集权制下,联邦主义所弘扬的这种平起平坐的伙伴关系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中央集权主义所塑造的是一种壁垒森严的、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君臣”关系。居于金字塔顶部的通常是在武力的较量中取胜的个人或寡头集团,他们总是试图把金字塔顶部的权力最大化,并不择手段地强化由上至下的控制。对这种尊卑割据的任何置疑和挑战都被认爲是大逆不道。这也决定了中央集权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官本位的和官治(而非自治的)的社会。
联邦主义相比较于中央集权主义的一个重大的优越性,便是它破除了中央集权主义下面的那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君臣关系”,并代之以平等的伙伴关系。联邦的自由是基于在联邦宪约中成爲伙伴之后的自由,以及按照宪约的规定自由生活的自由。联邦的自由要求人们结成伙伴关系。联邦的自由意味着任何单边强加的规则和义务的做法违背宪约精神,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真正的联邦自由要求人们以伙伴关系结成宪约、获得自由,这种关系完全不同于君臣关系或上下关系结成的政治秩序。联邦主义下的伙伴关系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互助原则(the principles of territorial solidarity),即成员体之间与成员体内部在非平均主义和自愿前提下的互进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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