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政后司法*
台湾经济部长林义夫12号表示,对于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到大陆投资的厂商,如果业者不依照规定撤资,将被处以最高2千5百万台币的罚款,并被判处两年徒刑。林义夫说,由于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违法业者处罚100万元的起点太高,而最高罚金500万元又太低,达不到吓阻效果,因此决定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修订,并增加刑责处罚。以达到对投资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的目的。
台湾陆委会副主任刘德勋指出,这项修法是一项广泛的规范,并非单独对晶圆业者。政府在处理上将秉持“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处以5万到2千5百万不等的罚款,只有那些经过数次处罚并仍不改正的业者,才可能被处以最高两年的徒刑。
台湾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所长张五岳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说,民进党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是在积极开放的同时,对台湾业者到大陆投资进行有效管理,使之符合而不是违背有关现行政策和法令。张五岳说,由于台湾的中小企业投资额往往都低于政府规定的5千万美元的限制,新法规针对的主要是那些大企业。他说:“其实这是针对八寸晶圆和高科技产业的。因为一般来讲,台湾所有的资讯业都可以到大陆投资的。台湾大部份产业也经不起政府连续处罚的金额。只有像所谓的晶圆厂这种所谓投资金额非常大的,以及属于政府非常核心管制的高科技产业。 政府这个条款可以说是晶圆代工条款和高科技条款。”
*提高罚金达到遏阻效果*
张五岳还指出,由于一部分台湾企业到大陆投资在实际操作上不是以台湾母公司企业负责人名义进行投资并且还可以透过第三地对大陆进行投资,而且政府也不容易对进出的资金进行查核,因此,这项修订法案的遏阻性效果,远大于实质上产生的规范和拘束能力。
他说:“我相信这个方案对于台资前往大陆方面基本上所影响的心理层面,应当远大于实质的层面。因为现在大部份的台湾企业到大陆投资,除了极少部分高科技等产业外,对目前台湾产业前往大陆投资根本都没有受到一个强制性的规范。而且也不是政府方面政策所不允许的。”
*政府想要掌握主导权*
中国厦门大学台湾问题研究所范希周教授在接受美国之音记者采访时说,在两岸三通势在必行,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的形势下,陈水扁政府担心,台湾民间对大陆投资可能会失去控制,因此在行政院修订两岸关系条例时,对来大陆投资的台商提出一种意向性的警告。
他说:“我认为这是一种意向性的警告,还不能说是行政上的处份的行为。他们担心对大陆的投资和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会使台湾官方失去控制,使他们陷入一种更被动的状况。我认为从根本上来理解,台湾官方想要掌握台湾在同大陆经贸关系上的主导权。”
*也会引起反感*
台湾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所长张五岳还指出,政府把最高处罚金额从5百万提高到2千5百万,将比较容易在行政院获得通过。但是对企业负责人在罚款外,还判处有期徒刑的规定,则要透过立法的方式完成。但是以目前立法院的生态,以及民众对于经济上主张“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态度来看,要获得立法院的通过,还是会有相当难度的。
台湾政大东亚研究所邱坤玄副教授认为,这一“有效管理”的规定对“出走现象”有遏制的作用,也会引起反感。他说:“这样一个规定,我觉得基本上来讲对台湾企业出走的现象有一个遏制作用。但是这些大企业公司注册也不一定在台湾,它可以透过子公司投资。因此,基本上起不到这种所谓的作用吧。而且我觉得会引起一个很大的反感。它没有达到有效管理的目标。”
*有规不依形同虚设*
邱坤玄副教授说,在“积极开放”方面,经发会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在三通方面,授权民间单位进行谈判,以及八寸晶圆厂在几年内分阶段开放等。台湾政府希望把攸关台湾经济发展和安全的产业把根留在台湾。邱坤玄还说,台湾要维持高科技的水平,应当早一点把八寸晶圆厂投资到大陆,才能早些实现台湾企业技术的提升,推出12寸晶圆。如果台湾企业不进入大陆,日本和韩国的八寸晶圆就会进入大陆,致使台湾失去竞争能力和市场份额。
台湾现行政策严令禁止某些行业和产业到大陆投资;同时禁止企业不按正常渠道把资金汇往大陆。不过,台湾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所长张五岳说,截止目前为止,到大陆投资没有经过经济部‘投审会’正常审批手续,也没有事后报备的,在台湾比比皆是,估计有一半以上的台资企业没有合法登记。邱坤玄副教授也指出,虽然政府制定了一些明文规定和法令条文,但在执行时却没有规范,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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