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山贪污、受贿案
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利用其肩四川高速路建设开发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川高公司出资收购北海国际有限公司法人股权过程中,与王进、刘西荣共谋,采取虚增购入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按4:3:3的比例分别占有,并以刘中山儿子、王进秘书、刘西荣兄弟的名义,注册成立赤道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抄股。案发时,这笔赃款已增值到1300万元,被依法收缴。刘中山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4000元。刘中山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道访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利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妻儿高家兰、郑勤,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由高家兰、郑勤收受他人财务达621。2万元;他还有481万元人民币、4。5万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郑道访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高家兰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郑勤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
李玉书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发包工程为手段,疯狂索贿受贿,先后索要和收受贿赂人民币现金816万元、凌志、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只。他还有242万元人民币、9。 1万美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2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7月,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的上诉,维持原判。现正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内威路”、“资威路”窝案
原“内威路”改建工程指挥长、威远人大副主任杨志远、原“资威路”改建工程副指挥长、威远政协副主席周自鑫,原“资威路”工程副指挥长、威远交通局副局长许志德等利用工程发包、原料采购以及质监、拨款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周自鑫受贿2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志远玩忽职守造成659余万元损失,受贿4 余万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许志德受贿19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张育仁巨额受贿案
原四川省体改委主任、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副组长、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张育仁,收受即将上市的两家公司巨额原始股票20万元,变卖后获人民币395。8万元。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仲生、马一中、何允明、程兆峰贪污案
江仲生,东方锅炉(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马一中,东锅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何允明,东锅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厅级。程兆峰,东锅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厅级。江、马、何、程身为国家绝对控股的东锅集团主要领导人,1996年至1997年利用管理、发行股票的职务之便,将未发行的132万股改善管理的股票违规出售后再交回公司原定本金,将本应交回单位的904余万元巨额差价款占为己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江仲生、马一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何允明、程兆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义文、潘勇贪污案
谭义文,原系德阳市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勇,原系德阳市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卷部部长。二人利用管理、发行东方电工股票的职务之便,将公司余股68800股抛售后,对所获股款85万余元予以侵吞,其中谭义文获款50万元,潘勇获款35万余元。潘勇还将公司余股36700股抛售后获款48万余元据为己有。2001 年7月,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谭义文有期徒刑10年,潘勇有期徒刑11年。
杨晓燕案
杨晓燕,捕前系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1996年10月至2001年6月,杨晓燕在担任成都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处长、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照业务和帮助贷款等手段,先后数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美元4.4万元。鉴于杨晓燕退清了全部赃款,并有重大立功表现,2001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杨晓燕有期徒刑12年。
肖洪波案
肖洪波,原任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达钢分理处副主任、主管会计兼出纳。1998年12月28日至2001年5 月31日,肖洪波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采取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私刻他人印章、单独申请操作代码用于银行内部调账、在街头打印银行假对账单等手段,先后90余次窃取公款400余万元,予以贪污,并将贪污款用于赌博、养情妇等非法活动,其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2002年,达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肖洪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自强案
周自强,原系绵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四川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租赁公司总经理。周自强身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川省绵阳李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李氏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折人民币38.8万余元及5000美元;违反法律规定,向李氏公司发放贷款7次共计1850万元,至法院判决时有165 0万元无法收回;通过市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发展租赁公司,以租赁、借款、联营等方式13次借给李氏公司5920万元,至法院判决时无法收回,在此期间,擅自将公司组织的存款2400万元不记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账,通过发展租赁公司拆借给李氏公司。2000年2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周自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万。
胡丛扬案
胡丛扬,原系达州市民政局长、党组副书记,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0万余元,贪污民政事业经费11.6万元。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杨旭英案
杨旭英,1990年3月至2000年3月任乐山市物价局局长,捕前系任乐山市政协常委、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杨旭英在担任乐山市物价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管该局“沁苑公寓”修建资金的筹集和运作中,采取筹集资金不入账、做假账等手段,非法将公款78万余元占为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10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未退还。2001年2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杨旭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久祥案
李久祥,原系洪雅县委副书记兼常务副县长、城东电站指挥部指挥长、洪雅县大型项目办公室主任。李久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9.54万元;将公款共计6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和归还自己私人贷款。2000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久祥有期徒刑10年。
任民福案
任民福,原系射洪县委常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局局长。1996年7月至2001年3月,任民福利用担任射洪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该局工程修建、新进人员、局内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 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1年10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任民福有期徒刑8年。
梁登荣案
梁登荣,原系遂宁市中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梁登荣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修建该队住宅楼,购买土地使用权、房产(含门面)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物40万元;伙同贪污公款,个人得赃款3万余元;挪用公款9万元归个人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100.55万元。2001年11月,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梁登荣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梁维东案
梁维东,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徐仁寿,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禁毒大队原指导员。王强,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梁维东、徐仁寿、王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贩毒嫌疑人和吸毒人员肖建波、邓雪峰等的钱物,受贿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7万余元、1.6万余元,而后帮助其逍遥法外,继续疯狂贩毒。梁还将平时工作中收缴的零包毒品10余克提供给肖建波予以贩卖,并介绍邓雪峰等贩毒人员与肖认识,使毒品犯罪活动进一步泛滥。梁维东在明知公安机关即将对肖建波贩毒集团的重要犯罪嫌疑人肖立远、曾远碧采取措施时,为其通风报信,二人当即潜逃,至今未归案。2002年5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梁维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徐仁寿有期徒刑1 0年,王强有期徒刑4年。
徐兴卫案
徐兴卫,原系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兴卫在任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部部长兼工程公司经理期间,采取虚列集资人套出现金的手段侵吞公款21万余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 2万余元。2000年5月,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徐兴卫有期刑15年。
张明德案
张明德,原系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三钢厂技改科科长、“航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四川省江油市长通实业总公司、四川省江油市长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经理。张明德利用管理实施“航锻”工程和担任长通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公司与长特三厂脱钩时,隐瞒公司400万元资产不报,加以侵吞。2001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张明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贤杰案
宋贤杰,1990年任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任中国西南航空公司调研员(副厅级)。1996年,宋贤杰将自己任西南航空公司商务部经理期间管理的该商务部劳务费提留款连本带息共22万余元人民币,兑换成3万美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1997年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宋贤杰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张安康案
张安康,原系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张安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6.5万元给他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采取虚开发票入账、虚增支出的方式,侵吞公款137万余元。鉴于案发前已归还了挪用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其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别墅也已追缴,未造成损失,2001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张安康有期徒刑13年。
敖惠祥案
敖惠祥,原系内江糖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敖惠祥利用其担任内江糖厂厂长,对原材料的采购、付款方式等由其决定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煤矿老板送的现金5次共计37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并有立功表现,2 000年6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敖惠祥有期徒刑13年。
宁交福案
宁交福,男,原系四川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郭同发,男,原系四川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科科长;曾琼芳,女,原系四川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会计;孙键,女,原系四川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出纳。1996年至 1999年,宁交福利用职务之便,决定、主持私分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奖金、洗涤费共246.5万元,并确定分配比例,个人分得赃款139.5万元。曾琼芳、郭同发、孙键按宁交福的决定,参与私分,各分得59.5万元、10.5万元、 37万元。案发后,四人退清了全部赃款,曾琼芳将未销毁的部分账页、凭证提交检察机关,孙键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01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宁交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琼芳、郭同发、孙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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