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近三个月的监狱牢狱后的今天,这桩由宜宾地方检察机关起诉的,据说有500多页铁证起诉书的“经济犯罪”案件却一直没有得以开庭审理。
2002年9月19日申兵的律师接到法院的通知,申兵的案件定于9月23日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第 4法庭开庭审理。上午9时法庭对前来参加旁听的人员进行了身份登记,并宣布了不准摄影,不准记录,不准录音的“三不准”政策后,由宜宾市检察院3名公诉人宣读了对申兵起诉书。
其称:申兵在1999年至2001年间,利用担任宜宾电视台长职务之便,采用真名和盗用他人姓名的方式,非法领取和占有宜宾电视台与宜宾景盛集团等9家厂商在宜宾电视台发布广告中的稿费22万余元,实得18.7万元,已构成贪污罪。被告申兵对其指控不予认同。其称:
第一,宜宾电视台从电视广告广告收入中支付15%的稿费,以奖励其业务联系人的规定,是自80年代宜宾电视台成立之初经当时的宜宾地委宣传部,地区物价局批准实施的。但在93年以后就不允许台领导参与此项业务,直到99年又才允许台领导参与。其主要原因是93 年至99年该台的广告收入增加值每年只有100万元左右,而99年以后每年净增200---300万元,至2001年使宜宾电视台的广告费收入突破千万元。其领导参与后给电视台代来的效益是巨大的,可比的。
第二,业务联系人在获取稿费的前提条件之规定是极其严格的,有 章可寻的。申兵从95年升任宜宾电视台长后,进一步强化了在93年的电视台台内文件中规定稿费的内部程序管理制度,细化了台内财务,技术,后勤,广告等部门的分工管理责任制,将广告业务交由广告部具体实施,并由一名副台长直接负责,台长无权干涉。在99年的台内文件中更进一步地规定,广告业务联系人的认可, 必须由广告部实施,并出据广告业务联系签单,广告合同书,由广告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分管副台长签字认可,方能生效。在广告稿费领取的程序上更加严格。首先,必须有广告部门提供的联系清单,广告合同等手续和广告部负责人签名;以及负责分管广告的副台长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人员的签字;分管财务副台长的签字;广告业务联系人的签字;台长的签字。同时必须在分管财务副台长在场的情况下,在财务部发给联系人。
在申兵的答辩中,已经对宜宾电视台广告业务联系中的规定,程序,联系人真实合法性的确认,作了明确的阐述,而事实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具体单据也已经证实了宜宾电视台内部管理的严格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今年3月27日,在申兵离任台长后,根据电视台的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双三建材公司,艺峰广告公司的15%稿费,共计22220.60元。在每个人领取15%的稿费时,都必须经过宜宾电视台7个人的签字才行,申兵同样如此,别人领取无事,申兵领取后却被指控成贪污。
之后,公诉人对本案的广告稿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不再提出异议,而对起诉书中涉及到的宜宾景盛集团,宜宾双三公司,宜宾县白花骨科医院等9家单位的证人证言大加发挥。这是本案的申辩焦点和核心问题,也是对被告治罪的关键所在。既:被告有无“主动”与厂商联系过广告业务,是有无取得广告稿费收益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公诉人对“主动”联系的定义为:被告与广告厂商谁首先提出的话题,要求或者请求既为“ 主动”;而对广告厂商向被告提出的咨询,意向等商业信息由被告捕捉到进而加以促成的现代商品经济行为不予理睬;对被告与这些厂商长期的个人良好关系,诚实守信的个人良好形象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双方合作关系,以及为电视台代来的巨大收益,使之高速的发展事实更是加以规避。公诉人就是利用这样一种他们自己为"主动"所下的定义,为其后 “证人证言 ”的成立和法庭的采信铺平了道路,实现了他们证据推断的“环环相扣”,并且为给被告治罪埋下了伏笔。
上午10时左右,宜宾市检察院院长郭烈琪到庭视察了庭审情况,在庭外的楼梯口与审判长 陆利萍交头接耳,切切私语,神采飞扬,似乎给被告定罪早已成竹在胸。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达13份,500多页,证人达39人之多。而公诉方取证人的合法性的确令人质疑。在13份的证据材料中有6份是由公诉方取证人一名叫李进的人参与取证的, 此人与被告有极大的个人恩怨,曾经在给被告的电话里威胁要“收拾”被告,并放言:只要谁抓到申兵两百块钱的把柄,我就可以送他进牢房。在有这种人的参与下收集的“证言”,其可性度究竟有多少? 螅
- 关键字搜索:
- 宜宾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