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達近三個月的監獄牢獄後的今天,這樁由宜賓地方檢察機關起訴的,據說有500多頁鐵證起訴書的「經濟犯罪」案件卻一直沒有得以開庭審理。
2002年9月19日申兵的律師接到法院的通知,申兵的案件定於9月23日在宜賓市翠屏區法院第 4法庭開庭審理。上午9時法庭對前來參加旁聽的人員進行了身份登記,並宣布了不准攝影,不准記錄,不准錄音的「三不准」政策後,由宜賓市檢察院3名公訴人宣讀了對申兵起訴書。
其稱:申兵在1999年至2001年間,利用擔任宜賓電視臺長職務之便,採用真名和盜用他人姓名的方式,非法領取和佔有宜賓電視臺與宜賓景盛集團等9家廠商在宜賓電視臺發布廣告中的稿費22萬餘元,實得18.7萬元,已構成貪污罪。被告申兵對其指控不予認同。其稱:
第一,宜賓電視臺從電視廣告廣告收入中支付15%的稿費,以獎勵其業務聯繫人的規定,是自80年代宜賓電視臺成立之初經當時的宜賓地委宣傳部,地區物價局批准實施的。但在93年以後就不允許臺領導參與此項業務,直到99年又才允許臺領導參與。其主要原因是93 年至99年該臺的廣告收入增加值每年只有100萬元左右,而99年以後每年淨增200---300萬元,至2001年使宜賓電視臺的廣告費收入突破千萬元。其領導參與後給電視臺代來的效益是巨大的,可比的。
第二,業務聯繫人在獲取稿費的前提條件之規定是極其嚴格的,有 章可尋的。申兵從95年升任宜賓電視臺長後,進一步強化了在93年的電視臺臺內文件中規定稿費的內部程序管理制度,細化了臺內財務,技術,後勤,廣告等部門的分工管理責任制,將廣告業務交由廣告部具體實施,並由一名副臺長直接負責,臺長無權干涉。在99年的臺內文件中更進一步地規定,廣告業務聯繫人的認可, 必須由廣告部實施,並出據廣告業務聯繫簽單,廣告合同書,由廣告部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分管副臺長簽字認可,方能生效。在廣告稿費領取的程序上更加嚴格。首先,必須有廣告部門提供的聯繫清單,廣告合同等手續和廣告部負責人簽名;以及負責分管廣告的副臺長簽字;財務部門審核人員的簽字;分管財務副臺長的簽字;廣告業務聯繫人的簽字;臺長的簽字。同時必須在分管財務副臺長在場的情況下,在財務部發給聯繫人。
在申兵的答辯中,已經對宜賓電視臺廣告業務聯繫中的規定,程序,聯繫人真實合法性的確認,作了明確的闡述,而事實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具體單據也已經證實了宜賓電視臺內部管理的嚴格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
今年3月27日,在申兵離任臺長後,根據電視臺的規定,一次性領取了雙三建材公司,藝峰廣告公司的15%稿費,共計22220.60元。在每個人領取15%的稿費時,都必須經過宜賓電視臺7個人的簽字才行,申兵同樣如此,別人領取無事,申兵領取後卻被指控成貪污。
之後,公訴人對本案的廣告稿費支付的合理合法性不再提出異議,而對起訴書中涉及到的宜賓景盛集團,宜賓雙三公司,宜賓縣白花骨科醫院等9家單位的證人證言大加發揮。這是本案的申辯焦點和核心問題,也是對被告治罪的關鍵所在。既:被告有無「主動」與廠商聯繫過廣告業務,是有無取得廣告稿費收益合法性的先決條件。
公訴人對「主動」聯繫的定義為:被告與廣告廠商誰首先提出的話題,要求或者請求既為「 主動」;而對廣告廠商向被告提出的諮詢,意向等商業信息由被告捕捉到進而加以促成的現代商品經濟行為不予理睬;對被告與這些廠商長期的個人良好關係,誠實守信的個人良好形象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雙方合作關係,以及為電視臺代來的巨大收益,使之高速的發展事實更是加以規避。公訴人就是利用這樣一種他們自己為"主動"所下的定義,為其後 「證人證言 」的成立和法庭的採信鋪平了道路,實現了他們證據推斷的「環環相扣」,並且為給被告治罪埋下了伏筆。
上午10時左右,宜賓市檢察院院長郭烈琪到庭視察了庭審情況,在庭外的樓梯口與審判長 陸利萍交頭接耳,切切私語,神采飛揚,似乎給被告定罪早已成竹在胸。
本案中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達13份,500多頁,證人達39人之多。而公訴方取證人的合法性的確令人質疑。在13份的證據材料中有6份是由公訴方取證人一名叫李進的人參與取證的, 此人與被告有極大的個人恩怨,曾經在給被告的電話裡威脅要「收拾」被告,並放言:只要誰抓到申兵兩百塊錢的把柄,我就可以送他進牢房。在有這種人的參與下收集的「證言」,其可性度究竟有多少? 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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